TPEO6091-0-案名:劃定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4地號等32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會議紀錄id
TPEO6091
案件id
IGnFFX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辦理緣貣係內政部推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並完成先期規劃後,鑑於部分地區土地與建築物產權複雜及細分,需有專業機構進入向住戶說明先期規劃成果,進行更新法令推廣與意願整合,營建署於98年度委託成立「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勘選40處更新單元,進行更新意願整合,協助住戶完成更新事業概要。其中位於本市轄區內之部分更新單元因尚未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故由「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協助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劃定更新單元程序。
- 二、本案位於大同區酒泉街南側、酒泉街10巷西側、承德路三段225巷以北所圍街廓東側,陎積2,641平方公尺。現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特),更新單元內有18棟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屋齡均超過35年。土地及建物均為私有。目前同意參與更新人數與陎積比例約為24%。
- 三、更新單元鄰近捷運圓山站,現況建物老舊,無法搭配附近2010花博、圓山轉運站、圓山文化園區、孔廟歷史城區觀光再生計畫等重大建設;周邊巷道狹小影響救災及行車安全,單元內小型工業廠房及住家使用混雜,影響居民生活安全及環境衛生。未來更新後建築物低樓層規劃設計為商業使用,活化捷運圓山站商圈,建物高層加強夜間照明設計,以提昇都市景觀。酒泉街留設騎樓或退縮3.64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以提供舒適人行空間;東側與南側留設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並與道路順平處理,以提昇地區防救災功能。東北側留設小型街角廣場,因應捷運圓山站及圓山轉運站帶來之人潮,法定空地集中留設於更新單元南側,並予以綠化,提供社區休閒遊憩空間。
- 四、本案係市府99年3月15日以府都新字第09930139300號函送到會。
- 五、申請單位:明燿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盟智。
- 六、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66條;都更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
- 八、本更新單元業經市府審查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所訂之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標準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更新單元劃定範圍照案通過。
- 二、有關計畫書第4、5頁、第9頁整體規劃構想書圖部分,考量地區周邊環境與轉運功能,更新單元東側酒泉街10巷應再退縮,以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系統處理。
- 三、另本案係屬內政部與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劃定案件,具有指標性值,為求其周延與改善地區景觀及周邊環境配合,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尌開放空間系統與位置、都市紋理之連繫等予以審議。
- 四、所附計畫書內之圖說請標示清楚路寬與圖例說明俾利檢視。
臨時提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