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091-0-案名:劃定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四小段13地號等49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會議紀錄id
TPEO6091
案件id
cE87MJ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辦理緣貣係內政部推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並完成先期規劃後,鑑於部分地區土地與建築物產權複雜及細分,需有專業機構進入向住戶說明先期規劃成果,進行更新法令推廣與意願整合,營建署於98年度委託成立「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勘選40處更新單元,進行更新意願整合,協助住戶完成更新事業概要。其中位於本市轄區內之部分更新單元因尚未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故由「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協助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劃定更新單元程序。
- 二、本案位於萬華區昆明街以西、武昌街二段以南、武昌街二段120巷以東、昆明街96巷以北所圍街廓西側,陎積3,707平方公尺。現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更新單元內地上建物共有27棟,除武昌街二段118號1棟4層樓建築物為20年以內建物,其餘多為屋齡超過30年以上之4層以上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建築。土地及建物均為私有。目前同意參與更新人數僅1人,其比例僅約為1.6%。
- 三、更新單元內現況建物老舊,且臺北戲院長期閒置,影響武昌街商業氛圍,更新單元內部棟距過窄,巷道狹小影響救災及通行,影響防救災。未來更新後北側沿武昌街留設騎樓,延續商業人行動線。單元西側及南側沿計畫道路退縮留設4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補足8公尺,退縮部分與道路順平,以提升地區防救災功能。法定空地集中留設於更新單元中央及西側,串連武昌電影街聚集人氣,提高電影公園可視性。
- 四、本案係市府99年3月15日以府都新字第09930139300號函送到會。。
- 五、申請單位:簡尚詮。
- 六、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66條;都更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
- 八、本更新單元業經市府審查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所訂之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標準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更新單元劃定範圍照案通過。
- 二、本案係屬內政部與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劃定案件,具有指標性值,為求其周延與改善地區景觀及周邊環境配合,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尌開放空間系統與位置、都市紋理之連繫等予以審議。
- 三、所附計畫書內之圖說請標示清楚路寬與圖例說明俾利檢視。
臨時提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