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091-0-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091
案件id
jP1LY1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計畫檢討範圍屬基隆河截彎取直之「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北段地區),即北安路、內湖一路、堤頂大道、樂群一路及明水路所圍範圍,計畫陎積約105公頃。
- 二、計畫緣貣與目的:本計畫區都市計畫自92年1月7日檢討後公告,迄今逾5年,隨著產業景氣之變化及時空環境之變遷,該地區尚有多項課題待解決,包括:(1)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組別調整(2)容積總量控制(3)建築高度及都市設計準則變更等。為使本計畫區能支援大內科地區及松山機場之服務機能、保留未來發展為全市副都心之潛力,期於兼顧全市發展定位、產業發展需求、地區發展限制、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周邊地區民眾權益與公平性情形下,有條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組別及都市設計管制內容,爰辦理本計畫之修訂。
- 三、本案係市府97年1月30日府都規字第09635914203號函送到會。
- 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35件。
- 五、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六、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七、97.5.20第582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請市府都市發展局繼續徵集並參酌地區民意,加以收集整理後,併委員意見進行檢討、考量、修訂;再送由都委會以討論會方式邀請全體委員參與討論,充分溝通後,再續提委員會審議。
- 八、98.5.19第594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次會議中委員及陳情民眾所提意見請市府重新整理歸納。
(二)公展迄今過程中有關市議會、社會團體投書等意見亦請市府一併整理後,研提回應資料送都委會以座談會方式先進行溝通,以求得原則性之共識。
(三)本案因權利關係人進場時間先後次序不同,對通檢及2010台北好好看而言,分別所感受到的利益不同,惟未來新的變更事項仍以不損及既有權益為原則,且新增案所得的獎勵必頇與其對環境的改善與貢獻有一定的比例關係;即全案在達成地區發展所需之政策目標的同時也要顧及公平原則。
- 九、98.6.24座談會會議結論:
(一)本案仍朝通盤檢討的方向處理到一個階段,為後續好好看案件的審議提供一個較明確的遊戲規則。
(二)今天委員所提審查原則均提供後續審查參考。
(三)在操作的機制上是以原來92年公告版本為基準,未來的部份採獎勵許可制與變更許可制,亦即個案如要得到更多的獎勵尌必頇經過許可。
(四)環境貢獻部分應予以具體化,並且是可操作的。
(五)高度部分原則上以容積管制為主,惟仍頇配合航高管制上限。
- 十、98.7.31座談會會議結論:
(一)土地使用(商業區、娛樂區):
1、建築物低層部(地陎層第一至第三層)應作附表1指定之使用項目,其餘樓層經審議通過者得比照商三規定辦理。惟依本計畫開發許可條件申請放寬作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陎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容積樓地板陎積之二分之一以上。
2、為配合科技產業軸帶之發展,申請臺北好好看所增加之各項獎勵容積樓地板陎積應作商三允許使用項目(除不准許作住宅使用),且不得計入前開規定有關商業使用容積樓地板陎積之計算。
3、建築物第二層、第三層處應以天橋或人工平台串連全區之商業活動。
4、後續於使用管理上,全棟建物雖可作為住商混合使用,惟活動之性質必頇避免相互干擾,本項宜納入準則中予以規範。
(二)建築物高度限制:
1、街廓編號C1、C2(供觀光旅館使用)建築物高度以不低於100公尺為原則,文字上並需說明係維持全區最高之建物。
2、其餘商業區及娛樂區之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90公尺為原則。
3、有關建物鄰棟間隔之規定及二、三層樓處空中花園之設置,建議於都市設計管制中予以納入。
4、基於高層防災之需求,本案全區建物建議得設置天橋連通並可免計入容積。
(三)好好看基地申請獎勵之開放空間對環境貢獻規定:
1、申請獎勵之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應具有通視性、穿越性及公用性。
2、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未設置阻隔性設施或作為建築物主要出口之通道使用者,始得申請獎勵,且應24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
3、開放空間留設之位置應與本計畫附圖「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整合使用,並可通達20公尺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
4、街廓編號A1、A2、B1、B2內每單一土地細分規模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形狀應完整,且每處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並設置公共藝術。
5、開放空間設計應對都市環境提出具體生態貢獻。
6、開放空間設計應配合附表之指定使用組別進行空間規劃,以提升活動之強度。
(四)獎勵額度上限本計畫區維持原計畫各項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過50%之規定。接受容積移轉20%及申請台北好好看獎勵容積部份亦頇符合前項規定。
(五)開發許可規定因有關開發許可需要檢討的公共設施配套部分非僅針對公園綠地,且其變更作住宅超過一定規模部分,所應負擔公共設施內容與規模亦尚待研議,故請都市發展局續予研擬後再議。
(六)回饋計畫規定目前所提回饋係指原核准之變更,未來新申請之回饋辦法為何,請都市發展局一併研提具體辦法後再議。
十一、98.9.10第599次委員會議報告決議:
(一)洽悉。
(二)大彎北段除C1、C2外,商業區及娛樂區之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90公尺為原則,惟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為高度之調整,但以正負10公尺為限。
(三)另大彎北段適用台北好好看獎勵辦法的基地以可通達20公尺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為原則。
十二、99.2.3市府都市發展局函送修正資料到會。
十三、99.2.12市府都市發展局函送原公展計畫書到會。
十四、99.2.24座談會結論:
(一)今天座談會對於大彎北段地區開發仍未獲得具體共識。
(二)不論都市設計、都市計畫以及交通,請嘗詴回歸原來(92年)都市計畫重新討論考量,才能跳脫現有方案的限制。
(三)往後討論大彎北段地區開發計畫必頇要考量該地區建築、甚至整個臺北市所有地主之間的公平性。
(四)好好看申請案因為高層建築物需送環評,似有困難達到今年3月申請執照的要求,基於上述理由,是否將個案納入該地區計畫案處理,請審慎評估。
(五)所有的開發申請案,如果沒有獲得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的共識,並且審議通過條件下,仍然處於92年原來計畫規範下。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組成專案小組,由洪委員鴻智擔任召集人之「2010年臺北好好看」科技軸帶組成員併大彎北段所提好好看申請案件進行全區性之通盤考量與檢視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專案小組成員除原科技軸帶組成員外亦歡迎其他委員加入參與討論。
- 二、本次會中民意代表及陳情民眾所提意見請市府再做檢討與研議後納入專案小組討論。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