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01-0-案名:指定臺北市南港輪胎南港廠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TPEO6101
案件id
KD7voq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原屬主要計畫劃設之第二種工業區,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申請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由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劃定為更新地區;本案變更主要計畫於98年10月1日公告,擬定細部計畫則於99年1月6日公告。
- 二、本區相關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65%,惟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得予放寬;基準容積率為235%。
(二)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總容積不得大於121,680㎡(31,200×390%),包括基準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項目容積等,且容積移轉部分不得少於6,240㎡(31,200×20%)」。
(三)除不得供作第24組、第25組、第36組、第46組外,其餘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惟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案總樓地板面積30%。
(四)本特定專用區以發展商業及支援性服務業為主體,該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須佔本計畫區總樓地板面積50%以上。
- 三、本案係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實施者徵得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同意比例,更新單元面積達五千平方公頃以上者,得申請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申請臺北市政府指定本區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
- 四、全案係市府99年3月17日府都新字第09930067200號函送本會。
- 五、申請單位: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六、指定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第14條。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