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01-0-案名:修訂「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特定專用區(原南港輪胎工廠)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101
案件id
W1fodX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原屬主要計畫劃設之工業區,90年辦理「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得予轉型為策略型工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本案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一)主要計畫經提94年12月20日本會第55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96年11月13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0次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變更本案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總容積不得大於121,680㎡(31,200×390%),包括基準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項目容積等,且容積移轉部分不得少於6,240㎡(31,200×20%)」,並於98年10月1日公告。
(二)細部計畫經94年12月20日本會第55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其後並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修正細部計畫,經98年11月27日本會第60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9年1月6日公告。
- 二、本次修訂細部計畫內容包括:
(一)增列適用「臺北好好看」4項容積獎勵(二)不適用「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特定專用區(原南港輪胎供廠)細部計畫案」內開發時程獎勵。
- 三、全案係市府99年1月7日府都規字第09837971800號函公開展覽,並經本會99年3月9日召開「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交通河域組第10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結論如下:
(一)本案主要計畫業規定「總容積不得大於121,680㎡(31,200×390%),包括基準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項目容積等,且容積移轉部分不得少於6,240㎡(31,200×20%)」;本案遵循主要計畫總容積規定,且考量環境容受力,於上限容積率390%內,申請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以不超過原分區基準法定容積率(235%)之0.5倍為上限。
(二)本案得適用「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四項容積獎勵-「廣場式開放空間」、「立體人行通道」、「挑空室內開放空間」、「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三)本案基地西側及南側為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請於計畫書中明訂基地應配合北部流行音樂中心之規劃設計,留設人行動線、立體連通等串連。
(四)計畫書文字修正部分:計畫書第12頁「捌、其他一、…且該部分之容積得予撤銷」修正為「…且該部分之容積應予撤銷」。
(五)附帶建議:本案原細部計畫規定「捐獻代金與土地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交予臺北市府」,因涉市府與開發業者所訂之協議書內容,請市府逕與開發業者研議,另涉變更細部計畫部分則提委員會議審議。
(六)全案請市府依上述審查意見,研提回應說明與修正後計畫書、修正前後對照表等資料,續提委員會議審議。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四、申請單位: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五、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六、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
決議
- 決議:
- 一、南港地區是市府重視的發展地區,長期以來市政府在此區推動許多重大公共建設,國際交流活動中也把南港地區列為具開放性及創造性的規劃地點。
- 二、本次提會討論之「修訂『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特定專用區(原南港輪胎工廠)細部計畫案』」及「指定臺北市南港輪胎南港廠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案」二案有相關性,惟市府尚未就政策層次及規劃內容整合,故二案併交由「『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交通河域組專案小組」續行討論,由郭委員瓊瑩擔任召集人、吳委員清輝擔任第二召集人,請市府就以下各點提供說明資料並由專案小組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後再提大會。
(一)南港輪胎主要計畫案規定容積率上限390%,請市府提供資料讓委員充分了解內政部的決議內容,並於法理上探討有關本案容積率上限規定之解釋空間。
(二)請釐清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對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認定單位,若由政府認定,市府對於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應提出清楚的審查規範,本案亦應一體適用。
(三)「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及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皆有各自不同的容積獎勵,在容積獎勵適用方面,市府應提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本二件計畫案容積獎勵的優先次序及計算方式適用原則,提專案小組討論。
(四)本案原都市計畫案變更部分土地作為流行音樂中心用地,並規定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捐地予市府的方式取得,但配合流行音樂中心整體開闢時程,本案涉及流行音樂中心用地部分請市府以可充分掌握土地取得與時程配合的條件下進行協議並訂定規範,提專案小組討論。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