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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兩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富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茲為貴府99年2月9日府都規字第09930046000號公開展覽『修訂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兩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細部計劃案』(以下簡稱本案),相關公民團體表達意見如下:
- 一、民所有土地位於本次修訂之細部計畫案範圍內(即徐州路10號),本案緣自96.11.2起即取得土地並申請建築開發(如附件一建照影本所示),其中歷經一次變更設計,所有申請建造執照程序完全符合台北市政府相關法規規定,並已進行至動工規模,然於動工時多次遭遇相關百姓及團體無理性及非關現有法令之異議,致使動工延宕至今,民以順應眾人意見及不造成市政府執行上之困擾,退讓所採納意見及犧牲民原該有之權益,現刻正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中,卻於此時發現貴府現正提案就徐州路,量身訂做針對本案修訂細部計畫,顯然特別就徐州路為提案,對民間申請案失去公正性。
- 二、首先針對貴府此次修訂之法律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法律條文,查該條文之內容如下: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然而本案內容顯然無為配合前述之興建重大建設,此可詢問貴府相關本提案之承辦人員即知並無所謂重大建設。
- 三、本建照申請案於98.2.2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審查完竣,並已申報開工事宜,然自此階段起即遭遇各方與建照審議法規無規範之干擾持續阻饒施工進行,民仍以理性協調之方式面對期以工程順利進行,並就樹木不予遷移方式辦理第三次變更設計中(98.12.22掛件在案),期工程延宕衍之龐大利息支出已嚴重影響民之經濟負擔,本案進行至今,合法申請之建照案屢次遭受與現行法規無關之外在因素一再影響工程進度,政府發照機關無法維護合法申請者之權益,必使政府行政喪失公信力,現又變更細部計劃方式持續針對個案做永無止境之干擾與影響,實為將造成損壞貴府公信力及公正性。
- 四、本細部計畫修訂案有關徐州路長度共計707公尺,其中已建築完成之土地近100%,已完成建築之土地,其中無論私人或公共所有,95%皆以徐州路為車行進出道路,其車行進出道路中已在歷年建照申請中早已移植或砍除樹木在案,本修定案內容中所載:3.64公尺範圍內不得為建築開挖範圍或車行斜坡道,即建築基地之法定停車位必有之車行斜坡道皆無法經由無遮簷人行道進出,若以繳納代金方式處理則為另一項額外龐大之支出,並無法反映現行集合住宅停車位之需求,若經實施,其影響限制範圍之廣之大,恐已創下針對性細部計劃變更案之首例!此例若創,則對本市計劃道路旁設有行道樹之可建土地,嚴重違背貴府增加獎勵設置停車位之政策。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民等認為:本案已順應週遭百姓及環保團體之意見,退讓辦理變更設計,擬定機關應考量實際土地條件,及各項建管法規之立意精神,經綜合考量後,納入五年一次通盤檢討時做完整性考量,制定足以完整規範都市發展之細部計畫!而非因應個案,回覆抗議個人及團體,並由主管都市計劃單位經都市計畫法之程序提出,而非由個別委員會提出決議後,即以超乎效率與程序之作法,針對個別性案件做出重要之細部計畫修訂!本修訂案若通過,影響所至,不僅於民之個案,爾後本案沿線之可建公私有土地,均無法設置車行坡道,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需附設之法定停車位皆無法設置,本市龐大停車需求如何因應面對,本修定案無一字提及。憲法中付予民生存權之權益,在本修定案中蕩然無存,貴府僅就抗議聲浪之大小回應如此積極修訂條文,無視對等民眾之權益損失,是為所憾!為免嚴重損害貴府公信力及公平性之威信,且個案損害人民之權益,耑此,嚴正抗議本修訂案之公正性,仍請貴府體恤上情以合理之程序將本修訂案之修訂過程與條文,訴諸公論,並提送相關立法與監察單位評議,以惟民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