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31-報告事項-案名:為撤銷「指定臺北市南港輪胎南港廠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案,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6131
案件id
6vra5F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原係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申請臺北市政府指定本區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
- 二、案經本會99年4月22日第610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由專案小組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後再提大會。本會於99年6月28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結論:「本案申請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部分,在內政部營建署對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的法律競合與計畫容積率上限問題未予明確釋示,同時臺北市政府有關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審查規範亦尚未完成,有關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容積額度不予審查。」
- 三、案經南港輪胎公司99年6月30日來函表示申請撤銷申請旨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俟市府審查規範研議完成後再辦理後續作業。
- 四、全案係市府99年3月17日府都新字第09930067200號函送本會。
- 五、申請單位: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六、指定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第14條。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