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32-0-案由:修訂「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132
案件id
SQSNjw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位於敦化北路、民生東路、復興北路、長春路、慶城街所圍地區,計畫面積25,171平方公尺。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已於民國92年5月6日公告發布實施,並規定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應完成之回饋項目公共設施及回饋樓地板之興建,且施工完竣期限最遲應於民國98年底達成。惟公園規劃經多次調整迄今尚未定案,擬修訂細部計畫案內有關回饋內容與時程之相關規定。
- 三、變更細部計畫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修訂說明參、計畫原則與構想
- 一、土地使用(二)回饋量體的配置方面,為了滿足回饋設施具公共利益及外部經濟效果,同時配合市府的構想和社區的意見,將社區行政中心、社區多用途集會中心、教育參、計畫原則與構想
- 一、土地使用(二)回饋量體的配置方面,為了滿足回饋設施具公共利益及外部經濟效果,同時配合市府的構想和社區的意見,將社區行政中心、社區多用途集會中心、教育為符合空間使用之實際需求及保留後續規劃設計之彈性,因而修正回饋之樓地板得視實際規劃內容設置於地上層或地下層。
文化中心等回饋樓地板配置於西側社區公園,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採立體多目標方式設置於地下層。
文化中心等回饋樓地板配置於西側社區公園,並得視實際規劃內容,設置於地上層或地下層。
肆、計畫內容
- 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2.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應完成其他所有回饋(包括公園、道路、廣場設施及回饋樓地板之興建),最遲應於民國98年底以前施工完成。
肆、計畫內容
- 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2.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應完成其他所有回饋。其中公園、公園北側計畫道路、廣場設施及回饋樓地板之興建,最遲應於民國100年9月底前施工完成。
因應該社區民眾期待及維護土地相關權利人之權益,並配合都市設計審議作業予以調整「其他所有回饋」之辦理期程,以促進該公共設施興闢順遂與推動社區環境改造。
肆、計畫內容
- 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3.容積率25%容積獎勵所提供之回饋項目,申請人應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與市府訂定使用契約。
3.容積率25%容積獎勵所提供之回饋項目,除『慶城街以西所回饋公園及園內設施物之管理維護契約』及『提供慶城街之造街計畫及設計』應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辦理完成,其餘項目申請人仍應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使用執照核發前與市府訂定使用契約。
為配合前項回饋時程,調整部分回饋項目得於金(二)區使用執照核發前辦理完成。
- 四、全案係市府99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09931628700號公告公開展覽並函送到會。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3件。
- 六、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修正後通過。
- 二、本案公展計畫書之「肆、修訂理由與內容二、修訂內容…如表四所示」,表四內容修正如下:
(一)参、計畫原則與構想一、土地使用(二)回饋量體的配置方面,為符合社區需求,修正為「回饋量體的配置…等回饋樓地板配置於西側社區公園,並得視實際規劃內容需要配置」。
(二)肆、計畫內容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2.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最遲應於民國98年底以前施工完成」,因應本案回饋設施尚涉社區協商,增訂「但非可歸責於開發單位之延遲期間,其期限得以展延。」(三)肆、計畫內容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3.容積率25%容積獎勵項目,申請人應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與市府訂定使用契約」部分,維持原計畫內容不予變更。
- 三、本案陳情意見松山區敦化一小段401-1、402-2地號土地,非位於本案計畫範圍內,請都市發展局另案或納入松山區通盤檢討辦理。
- 四、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廖修謙、廖秀梅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人為松山區敦化一小段401-1地號(土地面積共計:
6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人,該筆土地為畸零保留地,依建築法相定需與鄰近土地合併建築以達最小開發規模,然本計畫案將鄰近土地皆劃設為公園綠地,造成該筆土地未來無法開發,嚴重影響本人權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議將該筆土地由原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綠地,惟該筆土地之原建築容積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方可促進都市土地使用之合理應用。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陳情意見松山區敦化一小段401-1、402-2地號土地,非位於本案計畫範圍內,請都市發展局另案或納入松山區通盤檢討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高銘錄、廖秀梅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人為松山區敦化一小段402-2地號(土地面積共計:88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人,該筆土地為畸零保留地,依建築法相定需與鄰近土地合併建築以達最小開發規模,然本計畫案將鄰近土地皆劃設為公園綠地,造成該筆土地未來無法開發,嚴重影響本人權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細部計畫書中載明「97年10月6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235次會議決議,將公園用地上之『社區行政中心、教育文化中心、社區多用途集會中心』等設施由公園北側遷移至公園南側」,本人土地位於公園西南側,且面臨長春路,建議將該筆土地由原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綠地共同納入「社區行政中心」合併開發,惟該筆土地之原建築容積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此方案可增加社區行政中心等供民眾使用設施之可及性及便利性,同時兼顧都市土地使用之合理應用。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陳情意見松山區敦化一小段401-1、402-2地號土地,非位於本案計畫範圍內,請都市發展局另案或納入松山區通盤檢討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有關修訂「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僅同意新計畫中「回饋量體得視規劃內容,設置於地上層或地下層」,其餘細部計畫變更內容均不同意。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公展計畫書之「肆、修訂理由與內容二、修訂內容…如表四所示」,表四內容修正如下(一)原計畫参、計畫原則與構想一、土地使用(二)回饋量體的配置方面,為符合社區需求,修正為「回饋量體的配置…等回饋樓地板配置於西側社區公園,並得視實際規劃內容需要配置」。
(二)原計畫肆、計畫內容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2.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最遲應於民國98年底以前施工完成」,因應本案回饋設施尚涉社區協商,增訂「但非可歸責於開發單位之延遲期間,其期限得以展延。」(三)原計畫肆、計畫內容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3.容積率25%容積獎勵項目,申請人應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與市府訂定使用契約」部分,維持原計畫內容不予變更。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長春路北側、慶城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陳議員孋輝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中泰敦北金融服務專用區開發案」84年開始召開了八次專案審查會議,在89年8月9日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回饋項目。92年5月6日由臺北市政府公告實施。
7年過去了,開發商當初承諾的回饋項目進度不僅嚴重落後,社區居民活動中心迄今仍在紙上作業,更離譜的是市政府竟然利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之便,包庇建商!
- 二、有關92年5月6日所公告的「『長春路北側、慶成街兩側土地』金融服務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市府與申請人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雙方約定,市府同意給中泰容積獎勵,分別在金一區與金二區蓋國際觀光旅館與豪宅,可是中泰必須在旅館與豪宅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公園、道路、廣場設施及社區區民活動中心之回饋,即便98年以前旅館與豪宅未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上述回饋設施也應在98年施工完成﹗但7年過去了,檢查所有回饋項目,目前只完成興安街174巷道路鋪設,其餘公園、慶城街46巷街道造景、公園北側道路與社區區民活動中心興建相關進度嚴重延宕,迄今不見蹤影!
- 三、眼看中泰無法在98年底前完成上述所有回饋設施,所申請的建築執照即將被廢止之際,市府竟幫中泰解套,把財團利益擺中間,市民利益放兩邊!原本計畫是要在金一區旅館與金二區豪宅取得使用執照前,就要完成相關回饋設施。現在卻修訂成中泰可以提前取得金一區觀光旅館使用執照!卻把松基里民日常需要的公園、里辦公處與區民活動中心的完工延到金二區豪宅取得使用執照前就可以了!甚至拖到明年9月!是甚麼道理?且更過分的是市府還想隻手遮天,不讓當地里民表達本次都市計畫修訂的看法,蓄意將說明會時間選在5月21日下午2時30分的非假日時段,地點擇於距離居民住家遙遠的松山區公所!意圖讓當地里民無法表達意見,好誤導都市計畫委員會以為當地居民都認同本細部計畫修訂的看法,真是可惡至極!
- 四、爰此,本席認為,有關「中泰敦北金融服務專用區開發案」細部計畫變更案的相關回饋設施不能圖利建商,進度更不能再耽延!務必依92年府都二字第號函都市計劃細部計畫公告原則,在中泰觀光旅館與文華苑豪宅取得使用執照前完工才符合公義!最遲也應在明年9月前完工,讓社區居民早日能有所屬的公園與活動場所!另有關區民活動場所空間規劃,也應依建造執照存根附表第36點1.註記規定,加強當地民眾參與,以利回饋設施能符合社區居民需要。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公展計畫書之「肆、修訂理由與內容二、修訂內容…如表四所示」,表四內容修正如下(一)原計畫参、計畫原則與構想一、土地使用(二)回饋量體的配置方面,為符合社區需求,修正為「回饋量體的配置…等回饋樓地板配置於西側社區公園,並得視實際規劃內容需要配置」。
(二)原計畫肆、計畫內容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2.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最遲應於民國98年底以前施工完成」,因應本案回饋設施尚涉社區協商,增訂「但非可歸責於開發單位之延遲期間,其期限得以展延。」(三)原計畫肆、計畫內容三、特別規定(四)回饋時程「3.容積率25%容積獎勵項目,申請人應於金融服務專用區(一)、(二)使用執照核發前與市府訂定使用契約」部分,維持原計畫內容不予變更。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