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71-報告事項-案名:都市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保留重疊劃設處理原則案
會議紀錄id
TPEO6171
案件id
7HNe0W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係台北市都市更新處99.9.9北市都新企字第09913621900號函送到會。
- 二、本案前經提報本會99年2月25日第608次委員會獲決議:
「本案所涉公有土地重複劃設問題,係希望參與更新之公有土地對增進整體公共利益更有助益,故除考量公有土地之規模、大小、範圍等,尚須就將公有土地劃入更新單元之優先權及有效期限整體考量;請市府財政局提出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處理原則,供委員會參考,至於公有土地參與更新保留鄰地重複劃設處理原則,則請更新處再考量前述優先權及有效期限等問題,並邀請相關委員座談後,再提委員會議報告」在案。
- 三、茲市府業依上開決議於99年5月19日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爰依專家學者及公有機關意見整理及研析資料,續提本會報告。
決議
- 決議:
本案「公有地保留重疊處理原則」依下列修正後,准予備查:
(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涉及更新單元內公有地佔50%以上或面積500m2以上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1.市有地部分:由本府財政局評估該土地是否由本府主導辦理更新,並應以具公益性為原則。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財政局,仍應由財政局統一辦理評估。
2.國有地及其它縣(市)政府土地部分:
(1)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地包含國、市有及其它縣(市)有土地:由本府財政局函請國有財產局(含土地管理機關)、縣(市)政府及本府同意共同辦理更新,並徵詢由國有財產局或該縣(市)政府或本府主導更新之意願。
(2)更新單元範圍僅含國有地及其他縣(市)有土地者:由更新處發函徵詢國有財產局或該縣(市)政府主導更新之意願;若國有財產局或該縣(市)政府無主導更新之意願,則由本府財政局發函徵詢國有財產局(含土地管理機關)或縣(市)政府由本府代辦主導更新之意願,或讓售(有償撥用)各該公有土地予本府之意願,並俟公地土地完成移轉產權程序後,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3)上述財政局評估作業最長以一年為限。
3.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依上開原則處理未確定是否由本府或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主導者,更新處暫不予受理該更新案申請。
(二)依上開原則處理經本府財政局評估無主導更新必要性之公有地,如有不同範圍申請案,且範圍具合理性者,該公有土地得重複劃定為其它更新單元。
報告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