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21-0-案名:有關「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界線通案處理原則」案,提請審議。
會議紀錄id
TPEO6221
案件id
22vHqJ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市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前於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131處都市更新地區(面積256.78公頃),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58處都市更新地區(面積54.06公頃),合計189處,共計310.84公頃。
- 二、經查前述屬市府公部門劃設之都市更新地區,其內部分為本市各行政區公所提報之建議地點,除部分為完整街廓外,多以老舊窳陋建築物或特殊地形、地貌之邊緣為界線,因無法如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辦理釘樁確定界線,致使部分更新地區範圍界線與地籍線未符,亦導致市府與申請人(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遭遇困難如下:
(一)公劃更新地區範圍線與地籍線未一致,致範圍界線不明,惟地籍分割執行困難,且法定空地無法辦理分割作業;另涉及已領有使照土地,納入更新單元範圍較為困難。
(二)擴大更新單元範圍,因地籍尚未分割,難以分別計算公劃地區及自劃單元之期程獎勵及同意比例。
(三)公劃更新地區如未納入畸零地,則無法續辦更新。
(四)更新事業計畫納入非公告劃定更新地區之畸零地,需取得該地號所有權人全部同意,惟畸零地調處耗時。
(五)更新過程涉及前開問題致更新推動困難,將影響相關所有權人權益。
(六)89年6月26日公告131處更新地區及91年10月28日公告58處更新地區,共計189處,難以逐筆清查,且行政程序冗長,將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
- 三、市府(都市發展局)基於上述考量於100年2月25日檢送「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界線通案處理原則」至本會審議;有關其考量劃定範圍合理性及為協助更新推動,在不變動公劃更新地區範圍之前提下,研擬通案處理原則如下:
(一)涉及市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界線之地號部分土地者,以納入公告當時之地籍圖所在之完整地號為原則。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及市府建築管理處認定後,應排除或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1.更新地區範圍內屬鄰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者,應予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2.更新地區範圍涉及保留地(含自願及法定),應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3.更新地區涉及畸零地,應併同檢討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三)依前開處理原則納入更新地區範圍之土地,更新期程獎勵仍以原公告時間起算。
- 四、另為簡政便民,加速更新流程,市府擬於本案通案處理原則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逕為公告「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界線通案處理原則」。至於後續如涉及更新地區範圍界線調整相關案件,擬請本會併同意由市府依前開通案處理原則逕行修正更新地區範圍,並於各該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中敘明依前開通案處理原則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係屬市府劃定更新地區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涉及部分更新地區範圍界線與地籍線不一致,及更新地區範圍旁之畸零地處理等實際執行問題,有關該等範圍界線經劃定後是否可調整,非屬本委員會審議討論範圍,請市府循行政程序解決;至於更新地區範圍界線調整涉及相關法規之疑義,併同函詢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釋示。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