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21-0-案名:擬檢討修訂「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提請大會研議一案,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6221
案件id
Ms5cEN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現行「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修訂通過迄今已逾10年,期間因89年納莉風災後,市府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強烈建議暫緩山坡地開發,故為使法令更趨周延及配合相關法令修訂暨符合現在開發需求,加以自98年莫拉克颱風、99年梅姬颱風等天然災害陸續肆虐,分別造成台灣本島嚴重水患、重創山區聚落及公路,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為能兼顧防災及維護居民權益,市府爰有再重新思考、檢討臺北市山坡地管制及其整體政策規劃之必要。
- 二、市府(都市發展局)前經98.6.8及98.10.26分別召開2次內部會議外,並於99.4.20邀集市府各有關單位研商本市山開要點(草案)修正會議,以為後續檢討修訂定位與方向,整理該要點(草案)重要處理原則如下:
(一)名稱修訂:將原「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更名為「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二)維持原山開要點第3點開發規模。
(三)為兼顧防災及維護山開要點適用地區原有合法房屋居民權益,增訂准許整建或維護等規定。
(四)針對平均坡度超過30﹪之山限區土地,維持不予計入建蔽、容積率規定,且不以容積移轉方式處理。
(五)明訂最新實測地形圖應依88年公告修訂「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時,政府機關出版之最新實測地形圖(實際測繪時間為80-84年本府航空攝影測量方法繪製之數值地形圖)為依據。
(六)刪除或簡化原山開要點之附件與中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建築技術規則等規範中重複、技術性之規定。
- 三、市府為完成山開要點修正程序及依循法令依據,爰依都市發展局99.4.20前述研商會議決議,以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之通盤檢討方式辦理,並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之程序,於99.9.6公告辦理公開徵求意見30日。該案於公告期間收到公民或團體之陳情意見計有12件。
- 四、案經都市發展局整理公告期間公民或團體之陳情意見,其意見主要均為建議放寬本案要點之相關管制規定,與市府從整體都市防災及坡地安全等處理原則之考量顯有不同。都市發展局考量本案修訂之處理原則後續將對本市日後山坡地開發管制政策造成重大影響,擬就前述要點修正草案與公告期間公民或團體之陳情意見作說明,先提委員會大會研議確認方向後,再行辦理後續法定程序。
- 五、本案係市府(都市發展局)99年11月19日以府都新字第09938109000號函送研議案資料到會。
決議
- 決議:本研議案洽悉。各位委員對本案如有意見,請逕送市府都市發展局作為進一步研擬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