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21-0-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221
案件id
Z0DdpZ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與面積:
本計畫區位於天母棒球場與天母運動公園之北側與東側,並與之緊鄰,成「┐」形,原為天母體育場用地之一部分,西側為忠誠路二段,北側隔忠誠路二段207巷與啟明學校、啟智學校、三玉國小相對,東側臨本市勞工局職訓中心,南側達士東路,範圍內計有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21筆土地,面積約5.82公頃。
- 二、主要計畫發布情形:
本計畫區主要計畫業依98年8月14日府都規字第09835066100號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主要計畫案」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大學用地。
- 三、擬定計畫內容: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土地使用分區: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
2.本計畫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
(二)都市設計管制:
計畫區內之開發建築,應依所列規定辦理,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但因基地條件限制,依所列規定辦理確有困難者,在符合本案計畫目標、且優先考量公共安全、衛生、交通及公共利益之前提下,開發單位得提具替選方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
1.本計畫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13日第565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應擬定配套敦親睦鄰措施。
2.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本案係市府99年2月24日府都規字第09838834103號公告公開展覽並函送到會。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8件(詳後附綜理表)。
- 六、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八、99年4月22日第610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案請陳委員武正擔任召集人,由吳委員清輝、邊委員泰明、陳委員小紅、沈委員英標、羅委員孝賢、倪委員世標等人組成專案小組(依會後意願調查結果確定),就「監察院調查報告之處理情形」、「環境地質所能承受之開發總量」、「舞蹈館設置之必要性與型式」、「跑道施作所涉及問題」及「圍牆、建築物高度等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等議題進行研商與釐清後再續提委員會議審議。
(二)有關幕僚單位研提之「敦親睦鄰措施採原則性規定」及「營建廢棄物回歸行政管理範疇」等建議,併提專案小組進行文字整理後再提會確認。
- 九、99年6月4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一)申請單位回應有關第610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列:
1、「監察院調查報告之處理情形」部分,除「核發建造執照,未注意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配合」一節之處理情形應加註「因校地縮小,已解列環評」外,其餘部分洽悉。
2、「環境地質所能承受之開發總量」部分,專案小組洽悉。
3、「舞蹈館設置之必要性與型式」部分,請申請單位依建蔽率40%、容積率225%為上限進行空間整合與需求之規劃,並修正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
4、「跑道施作所涉及問題」部分,因非屬本案計畫範圍,本項專案小組不予討論。
5、「圍牆、建築物高度等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部分,專案小組洽悉。
6、有關「敦親睦鄰措施採原則性規定」部分,同意申請單位所擬之文字修正內容並將原計畫書附件一刪除;另「營建廢棄物回歸行政管理範疇」部分,專案小組同意刪除原計畫內容中「都市設計管制」第(十三)款之條文相關規定,轉交相關單位另依行政程序處理。
7、本案陳情人意見併上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二)全案請申請單位依上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進行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前後對照表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 十、市府都市發展局於99年9月7日以北市都規字第09936486700號函送續審補充資料到會提委員會續審。
決議
- 決議:
- 一、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 二、本案大學用地容積率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係由教育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商定之,本案據上述兩機關商定結果之容積率為225%。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林長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本案建蔽率其計劃書所擬定的50%,不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
2、本案計畫範圍共5.82公頃,應就本案土地範圍規劃,不應夾雜非本案範圍土地合併規劃。
3、本案之計劃書內並未說明本案的容積率為多少,與本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府都二字第09108211600號訂定台北市大專學校容積率標準之意旨有所違。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本案建蔽率應由計劃書所擬定的50%,下修至40%。
2、刪除並與體育場用地合併規劃等與本案計畫範圍無關之土地範圍之字眼。
3、本案應明訂其容積率並以不超過臺北市大專學校容積率標準的最上限300%。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 二、本案大學用地容積率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係由教育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商定之,本案據上述兩機關商定結果之容積率為225%。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徐偉舜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楊麗美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根據台北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明訂大學建蔽率40%以下。
2、根據市府向監察院遞文之主計畫,台北市政府有承諾要蓋在40%之建蔽率內,市府一定要遵守。
3、變更還須經過審議委員會審議。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如上述,希望一切依法,勿打混仗。
2、體育學院用地絕不可與市府所屬體育場合併規劃,這是不合法的。
3、變更還須經過審議委員會審議。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邱澄清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台北市政府(臺北體育學院)所提細部計畫有關建蔽率不得超過50%,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大學用地之建蔽率為40%」之規定。
2、依98年8月13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6次聯席會議決議(98)院台教字第0982400298號函之調查報告第7頁「詢據台北市政府表示: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將依都市計劃核定學校用地之建蔽率規定,調整開發量體,以符合變更後之建蔽率規範。
為解決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建蔽率問題現階段解決方式朝向體育館減建二層並調整為露天球場方案辦理,必使建蔽率符合現行大專用地建蔽率為40%之規定」。
3、目前之建物有的尚未興建,請依法定程序進行,不要違法偷渡。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本計畫區之建蔽率請依法行政更改為40%。
2、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都發局、台北體育學院遵守對監察院調查報告之依法承諾,建蔽率為40%以下。
3、(1)依法建蔽率應為40%以下。(2)要再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建蔽率為40%以下之原則,再審議修正。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孟靜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體院宜採行圍牆設計,為校區設施安全之考量。
2、天母運動場應由體育處全權負責和管理。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天母體育場用地不宜與大學用地合併規劃。因使用主體的需求(學生和居民)存有絕對的差異性。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謝林玲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監察院已函要求體院建蔽率降至40%,請依法行事。
2、非台北體院校地,請回歸體育處管理,市民才有能力監督,因為市民無法要求大學。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體育場用地還是應該歸台北市體育處管理,也才有經費修理年久失修的運動公園。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99.3.11說明會民眾陳情意見(發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之法源依據為何。
2、本變更案基地範圍為何要將體育場用地納入整體規劃,請將校園與體育場分開不要影響體育場用地使用。
3、請說明學校用地目前之現況樓地板面積、容積率、建蔽率,為何會先蓋完才訂定都市計畫,未來興建之預估總樓地板面積、容積率、建蔽率為何,並檢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天母體育場目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色彩、形式造成對原來體育場用地的視覺衝擊,與市民對體育場景觀期望不同。
5、有關本計畫睦鄰措施之優惠停車場因變更設計而減少,是否將造成交通衝擊、是否有替代方案、提供居民之睦鄰車位要移至何處。
6、有關本計畫睦鄰措施所提停車場出入口300公尺範圍內里民可享全日月票8折優惠1節,300公尺之範圍涵蓋過小。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李湘臻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北體進駐天母後為本地區帶來活力與學術氣質,其推廣課程與優秀的師資造福對健康與運動有強烈需求的天母人,然在北體上課時,場地空間明顯不足,讓原本提供就近上課的美意留下遺憾。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興建中的場館應如期完工,不但能讓天際線充滿怪手的亂象趕快消失,也能讓居民皆享受到新穎專業的設備。既然早晚都要完成,就不宜一再拖延。期盼能看到市府的魄力讓校舍早日完成。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因本案大學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必擬訂細部計畫,故本案予以退回。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