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21-0-案名: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會議紀錄id
TPEO6221
案件id
yaGJVV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更新單元位於羅斯福路三段283巷東側、溫州街西側、溫州街48巷南側與溫州街58巷北側所圍地區範圍,屬跨街廓劃設之更新單元,面積約3,163平方公尺。
- 二、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三(建蔽率45%、容積率為225%),單元內現有14棟建物,3棟為合法建築物,屋齡逾30年,以住圖1更新單元位置圖新生南路辛亥路一段圖2更新單元土地權屬
- 五、本案辦理經過:
(一)案經98年6月30日本會第595次大會決議:
1.請更新處函詢國有財產局於98年1月10日後對本案國有土地之處理意向;另本更新單元南側土地所有權人陳情納入更新單元,請更新處主動處理鄰地協調事宜。」2.本案公有土地地上物為日式宿舍,請市府邀集都委會委員、土地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文化局辦理現場會勘後再討論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二)98年7月23日市府都市更新處辦裡現勘,結論:
1.本案基地內僅1棵受文化局列管之老樹,考量本案基地內其它樹木之保存,建議申請單位調查本案基地內樹木之樹籍資料,並將其詳細資料列冊提送至更新處,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2.經文化局表示,本案基地上之日式建築業經95年12月13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台灣大學)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台灣大學)486-1472-3國有土地(管理單位:國有財產局)日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不列入古蹟及不登錄為歷史建築;故目前並無該局特殊列管之事項。
(三)98年10月13日第601次委員會報告案「為『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依本會第595次會議決議之辦理情形,報請公鑒」,
決議
- 決議:
- 一、本更新單元劃定範圍不予通過,更新單元擴大方案請另循程序辦理。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陳瑞雅君申請之「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張英吉等11人(臺北市大安區龍泉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陳情人等目前居住於溫州街58巷2號至12號,因建築物使用已逾34年且屋況老舊,故多數住戶均有重建之意願以改善目前之居住環境。惟今聽聞某申請人業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提送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之申請且刻正由貴會審議中。因本社區住戶多數均有改建之意願,惟該申請案在未能充分了解與評估鄰地(本社區)合併更新之可行性下,逕自將本設區排除於該案申請範圍外,其過程未臻完備。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懇請貴會能暫緩審議該申請案及依「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需知」規定,並請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協調並考量本社區迫切改建之需求,納入該申請案範圍內併同更新改建。
99.12.3專案小組結論1.本案更新單元劃定範圍內台灣大學管有土地佔95%,會中台灣大學表示該校管有土地未來有使用計畫,不參加本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開發;後續若由台大主導更新,更新處表示適用之法令依據亦與本申請案不同。本更新單元劃定範圍因公地管理機關有意見不予通過。
2.為改善地區環境,增加開發效益並負起公有土地之社會責任,台大未來開發不宜僅考量管有土地,應擴大涵蓋南北兩側已表達更新意願之土地;會上台大亦表示未來若擴大更新範圍,仍擬主導更新計畫,宜請更新處協助依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保留重疊劃設處理原則」發函徵詢國有財產局(含土地管理機關)或市府財政局主導更新之意願。
3.全案請都市更新處彙整後提大會審議。
附帶建議:
1.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本案都市更新已努力協調南北兩側所有權人,並表達賡續辦理更新之意願,建議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大學協調後續擴大更新單元範圍之開發方式,並循都市更新程序辦理。
2.本案臺灣大學管有土地建議應加強環境管理及綠美化,善盡管理之職責。
委員會決議本更新單元劃定範圍不予通過,更新單元擴大方案請另循程序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陳瑞雅君申請之「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涂智堂等共38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今天我們一群地主到臺北市政府都委會參加有關於溫州路52巷南北二側都市更新單元劃設的案子,我們大部分的人都是一般的市井小民,我們覺得很多我們之前做過的努力在98年10月13日第601次臺北市都委會會議上,都沒有被採納,甚至連討論都沒有被討論就作決議,這實在有很嚴重的瑕疵,會議中有很多情況根本與事實不相符,實在有必要請市政府再出面開協調會。嚴重的瑕疵、爭議瑩瑩大者列舉如下。
1.未執行595次委員會議決議,更新處有瀆職之嫌此次601次委員會中,更新處有投影南北兩側調查結果。北側人數高達90%、面積87.69%,南側人數40.63%、面積54.17%同意參與本案更新。
更新處有統計無執行,如此高的同意比例下從7月30日後未開過協調會,協商周邊地主納入原申請案中。
2.更新處瞞上欺下主席會中說其他案(我們送的)只是陳情意見,我們這次的主題是討論目前的案子是要通過、要撤件或是要擴大,所以就要看其他委員針對這有甚麼意見,接著又問更新處有甚麼問題,但是更新處竟說沒意見。事實上是有正式行文至更新處申請劃定的案子(案號:98.8.14涂字第001號和98.8.26昌字第001號),我們已整合好南北兩側共4959平方米完整街廓劃定申請的案子,比原案更大更完整,這不只是陳情意見而已,我們的申請案卻遭更新處以本案仍在審議程序中之理由退還。我們執疑目前法令並無明確規範劃定區域重複、擴大的問題,更新處不協商解決,反而把我們整合人數更多、面積更大更完整的劃定案退還。如果照這樣作法發展下去,臺北市的都更土地都會被惡質建商卡位,各個劃地為王,市井小民只能任其宰割了。更新處對我們已申請劃定、高比例參與原案等有利我們的完全噤聲,是否受到外界施壓?真是啟人疑竇。
3.更新處、達新是否偽造文書會中更新處云:達欣有於7月26日與周邊地主協商未果…云云。事實上達欣都沒有找我們協商,也沒有收到任何協商資料。更新處有誤植、誤導委員們之嫌,或是達欣有偽造文書之嫌。
4.週邊利害關係地主不能列席,登記發言不讓發言,踐踏百姓權益兩側地主52人中有31人同意參與更新,為何不能有代表列席。又會議前很早就到都委會登記發言,但是為什麼沒有請我們上去說明,如果不可以發言,為何要登記,明明有這麼多陳情信、意願書竟然不可以發言,如果不可以發言,為什麼我們登記的時候沒有告知我們,我們這麼多人來到都委會想表達參加都市更新意願,但是竟然在現場枯坐,實在搞不清楚這是甚麼都委會。這麼重要的案子,為什麼會是一個不能讓居民表達意見的案子。
5.報告案未經討論遽下結論,有程序瑕疵會中主席有云:此案在595次會議中遭擱置,恐怕是(通過此案)考慮社會觀感不佳…云云,沒錯主席的猜測是對的。原案95%以上是國有地,以不到5%的私有地、人數不到5人就可以操縱龐大的都更利益,國土得喪失莫此為甚。2位發言委員又誤導,大部分委員不表意見,595次會議有意見的委員又巧妙缺席。有委員說就讓本案過吧,就遽下結論,留下一群錯愕氣憤的市井小民。我們質疑既然是報告案,未經週邊關係人列席討論為何可以做出結論?這違反開會程序,有嚴重瑕疵。會中委員們的發言及委員缺席也可見建商運作手段的粗暴。
6.鑽都更法律漏洞以及少私有地綁架大塊國有地,裡應外合圖利建商本案中建商策略性的排除週邊地主,以不到5%的私有地挟制95%的國有地,基地跨街廓也不完整,有我們的加入就完整,只因為達欣已卡位就把我們排除,這已經失去都更精神,這是縱容財團建商竊取國土資源。若讓他們得逞,往後不知有多少國有地不當落入他們手中。會中有委員竟然還說出目前方案同意比例都比其他方案高,所以成功的機會比其他高。真是扭曲事實、倒因為果,莫此為甚。
會中有委員云:先讓它過,…若有區域重疊,後申請者亦可以彼此競爭云云。目前該修正法案,還在臺北市議會尚未排入議程,等到通過,國土已被竊取,何來後者競爭。這是故意誤導其他委員,安撫旁聽地主,只想快逞其目的而已。
7.有道是在公門好修行,秉持良知良能始能善終請都委會、更新處收到這個陳情信後,不要再漠視我們的權益,過去達欣開發說有和我們溝通更新單元的事情,我們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也不了解,結果案子就到了都委會,現在我們花了這麼多時間寫陳情信、意願書、申請書,結果…這種結果跟之前不是一樣,看起來,臺北市政府比達欣開發還過份,之前達欣開發問我們,我們不積極參與,現在我們積極參與,結果,還是一樣的結果,差別只在,達欣開發漠視消極的居民,臺北市政府漠視積極的居民,如此而已。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自始至終我們都不相信,臺北市政府完全不理會周邊居民想參與都更的心聲,希望市政府的大官員們切身的了解我們的想法,我們的陳情信,我們的意願書,我們的申請書,我們實際參與,卻無法發言的都委會,天理昭昭,請都委會建立自己的專業和良知,不要讓都委會被人民瞧不起,請勿再漠視人民的發言。
99.12.3專案小組結論同編號1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陳情案名:
案名陳瑞雅君申請之「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達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本公司受陳瑞雅君委託申請劃定之「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更新單元」案,前於98年6月30日貴會地595次委員會列為討論事項第六條,該次會議紀錄詳錄「一、請更新處函詢國有財產局於98年1月10日後對本案國有土地之處理意向;另本更新單元南側土地所有權人陳情納入更新單元,請更新處主動處理鄰地協調事宜。二、本案公有土地地上物為日式宿舍,請市府邀集都委會委員、土地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文化局辦理現場會勘後再討論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僅先敘明。
2.嗣經都市更新處依前揭595次委員會議決議,於98年10月13日貴會第601次委員會提案「『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依本會第595次會議決議之辦理情形,報請公鑒」,都市更新處於會上就上開595次委員會議事項報告處理情形,針對國有土地國產局無公辦意願及本案地上物非文化古蹟進行說明,並報告本案申請人與鄰地協調仍無共識外,並就另二個陳請案之範圍及居民意願進行報告。惟於報告後,部分委員指出有關都市更新處報告之鄰地二案僅陳情案件未完成法定程序,認無併入本案討論該二案之正當性,應不予討論,並瞭解與鄰地協調仍無共識之事實,故認應就是否同意本公司申請劃定案予以討論,且認同本案「符合申請規定且具可執行性」。案經主席依委員建議裁示就「本公司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案是否予以通過」予以討論,並徵詢在場委員意見,經表決無異議後,裁示本案通過,此過程有當天錄影及錄音為證。
3.詎料會後本公司請示後續進度時,貴會秘書單位竟表示本案為報告案,報告案無做成決議之案例,主席僅裁示本案不併同討論該二陳情案卻未裁示同意本案通過、都市更新處未建議依本案續行辦理之方案云云,擬以洽悉本報告案之模糊方式作為本次會議決議內容,並由都市更新處決定是否再提討論案重新討論,進而否定本案決議效力。本公司認為貴會秘書單位此舉剝奪本案申請範圍內相關權利人之合法權益外,更嚴重影響當天與會委員之公信力及政府之威信,本公司將全力維護本案申請合法權益。
4.另依貴會秘書單位都委會報告案無作決議案例,經查貴會96.10.14都委會第575次會議中決議之報告事項二「臺北市復興段三小段373-3地號等3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該案於貴會報告並決議通過後,即未再提討論案提會,復由都市更新處於96.11.23發布實施。故以報告案之形式其所作之決議有效實有案例可循。而本案於595次會議時,都市更新處即說明本案已完成該處審議作業,敦請貴會討論核定。故若貴會秘書單位執意於都市更新處於本次601次委員會中報告595次會議決議事項後,未再提建議依本案申請範圍通過,而忽視當天委員針對「本案劃定範圍是否同意」之實質討論決議通過,實有刻意扭曲之嫌,本公司深感不解及遺憾。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案申請均依都市更新處相關法規辦理,並已於貴會第601次委員會議經實質討論後主席裁示通過,請貴會依當天會議決議內容真實呈現並秉公處理。
擬建議處理意見1.本案經98年6月30日本會第595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請更新處函詢國有財產局於98年1月10日後對本案國有土地之處理意向;另本更新單元南側土地所有權人陳情納入更新單元,請更新處主動處理鄰地協調事宜。二、本案公有土地地上物為日式宿舍,請市府邀集都委會委員、土地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文化局辦理現場會勘後再討論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市府更新處鄰地協調問題尚未解決,以報告案「為『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依本會第595次會議決議之辦理情形,報請公鑒。」提會報告。
2.案經98年10月13日本會第601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洽悉。二、請都市更新處將原提案依程序提委員會議審議。」,本案將俟市府更新處提會審議時再議。
99.12.3專案小組結論同編號1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陳情案名:
案名陳瑞雅君申請之「劃定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421-1地號等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涂智堂等共38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在98.10.13都委會地601次會議中周邊居民沒有表達意見機會。懇請都委會能於下次會議中重新檢討此案,並讓周邊居民能充分表達意見。
2.南北兩側居民分別正式行文至更新處申請劃定(案號98.8.14涂字第001號和98.8.26昌字第001號)。
98.9.28更新處以本案仍在程序中,先行檢還申請書件。因兩側居民申請劃定區域更大更完整,參與人數更多,為保障居民權益,只好在檢送至更新處(案號:98.10.16涂字第002號和98.10.16昌字第002號)3.本案之申請受託人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鑽營都更法令漏洞,引導公有地周邊居民降低參與共同都更案。再以極優厚條件說服本塊公有地角落7位所有權人申請本案,建商得以極少私有地(少於5%),綁住大片公有地,從中獲取暴利。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懇請都委會諸位先進賢達,秉持良知良能,造福溫州社區居民,本案應予以退回,並通過南北兩側居民後提之劃定更新單元案。
99.12.3專案小組結論同編號1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討論事項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