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31-0-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231
案件id
yQOA1y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計畫檢討範圍屬基隆河截彎取直之「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北段地區),即北安路、內湖一路、堤頂大道、樂群一路及明水路所圍範圍,計畫面積約105公頃。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本計畫區都市計畫自92年1月7日檢討後公告,迄今逾5年,隨著產業景氣之變化及時空環境之變遷,該地區尚有多項課題待解決,包括:(1)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組別調整(2)容積總量控制(3)建築高度及都市設計準則變
- 九、98.6.24座談會會議結論:
(一)本案仍朝通盤檢討的方向處理到一個階段,為後續好好看案件的審議提供一個較明確的遊戲規則。
(二)今天委員所提審查原則均提供後續審查參考。
(三)在操作的機制上是以原來92年公告版本為基準,未來的部份採獎勵許可制與變物。
2、其餘商業區及娛樂區之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90公尺為原則。
3、有關建物鄰棟間隔之規定及二、三層樓處空中花園之設置,建議於都市設計管制中予以納入。
4、基於高層防災之需求,本案全區建物建議得設置天橋連通並可免計入容積。
(三)好好看基地申請獎勵之開放空間對環境貢獻規定:1、申請獎勵之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應具有通視性、穿越性及公用性。
2、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未設置阻隔性設施或作為建築物主要出口之通道使用者,始得申請獎勵,且應24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
3、開放空間留設之位置應與本計畫附圖「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整合使用,並可通達20公尺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
4、街廓編號A1、A2、B1、B2內每單一土地細分規模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形狀應完整,且每處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並設置公共藝術。
5、開放空間設計應對都市環境提出具體生態貢獻。
6、開放空間設計應配合附表之指定使用組別進行空間規劃,以提升活動之強度。
(四)獎勵額度上限本計畫區維持原計畫各項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過50%之規定。接受容積移轉20%及申請台北好好看獎勵容積部份亦須符合前項規定。
(五)開發許可規定因有關開發許可需要檢討的公共設施配套部分非僅針對公園綠地,且其變共設施內容與規模亦尚待研議,故請都市發展局續予研擬後再議。
(六)回饋計畫規定目前所提回饋係指原核准之變臺北好好看」科技軸帶組成員併大彎北段所提好好看申請案件進行全區性之通盤考量與檢視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專案小組成員除原科技軸帶組成員外亦歡迎其他委員加入參與討論。
(二)本次會中民意代表及陳情民眾所提意見請市府再做檢討與研議後納入專案小組討論。
十六、99.4.13專案會議審查意見:
(一)依市府簡報之「修訂計畫與原計畫相關規定比較表」所擬項目討論結論:
1、「土地使用」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2、「建築高度」部分:所擬「建築物高度限制」(含「視景高度比規定」)請市府續行補充申請中、建築中及現況建物之詳確資料進行說明後再議。
3、「容積放寬」部分:修訂計畫中有關「公設容積移轉量調降為20%」1節,仍請市府補充本市其他區域採行標準之背景資料供參外,其餘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4、「開放空間對環境貢獻度」部分:除所涉修訂計畫書中「附圖9: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圖例文字:「由市政府新工處施作」,建議予以刪除外,其餘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5、「開發許可」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6、「回饋計畫」部分:請市府就擬採用名稱及適用範圍等研擬十七、99.5.4專案小組會勘結論:請都市發展局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召開時,補充說明有關本案申請台北好好看案件採行92年原條文與新修訂條文,於土地使用、高度及容積獎勵之差異性暨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未來開發案可能產生之環境衝擊與貢獻度比較,俾供專案小組委員審議參考。
十八、99.5.19第二次專案會議審查意見:
(一)有關「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暨該案計畫範圍內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審查處理程序及審查原則部分,基於大彎北段地區全區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之修訂所涉較廣及「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訂有99年9月前開工之開發時程限制等因素,專案小組委員建議應予以分開處理,以符實際需要。而「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係以申請當時之都市計畫為基準,故區內之九個申請案應以本區9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為基準。
(二)本區係屬「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科技產業軸帶,基於其規劃理念係為提供產業進駐誘因、帶動城市發展活力,故區內「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土地使用」部分,其因申請好好看所獲容積獎勵部分同意得比照商三所允許之使用項目,惟不得作住(四)有關大彎北段地區及「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容積放寬」部分,上限仍維持50%(含容積移轉),而其中容積移轉量則以20%為上限。
(五)有關大彎北段地區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得適用之「容積獎勵項目」部分,經修正如下列,其中申請「室內挑空開放空間」者,應併行研提配套管理機制提大會確認:
1、健豪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
2、興富發建設B2:「廣場式開放空間」。
3、興富發建設B10:「廣場式開放空間」及「地面人行通道」。
4、宏普建設B4:「廣場式開放空間」。
5、長虹建設A7:「廣場式開放空間」。
6、忠泰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
7、全聯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及「立體通廊」。
8、瓏山林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
9、福華大飯店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
(六)有關大彎北段地區全區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之修訂一案,請臺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提送大會討論確認。另案內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亦得依上述意見修正後,彙整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修正前後對照表續提大會討論確認。
十九、99.6.9第三次專案會議審查意見:
(一)有關市都委會第611次委員會議就大彎北段9件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件後續審議之依據,並請各申請單位納入個案計畫書內載明。
(二)有關「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案件別申請獎勵項目健豪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興富發建設B2廣場式開放空間興富發建設B10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宏普建設B4廣場式開放空間長虹建設A7廣場式開放空間忠泰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全聯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立體人行通道、地面人行通道瓏山林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福華大飯店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五)請各申請單位依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送交市府發展局審閱後於本(6)月14日下班前送達本會,俾儘速協助排入本會6月份委員會議進行審議。
(六)因本次會議時間已晚,未及討論之「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將另擇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二十、99.8.16第四次專案會議審查意見:
(一)「土地使用」部分:1、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內容,即維持原計畫,「商業區及娛樂區1/2總容積應作指定使用項目,其餘比照商三但不准作住(二)「建築物高度」部分: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及地區優美天際線,本計畫區各街廓之建築物高度請市政府在考量大彎北段好好看申請案放寬高度限制後,整體都市風貌應如何形塑,為提升活化本區都市景觀,請補充於都市設計及建築設計上之誘導措施與想法,並兼顧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差異性。
(三)「容積放寬」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內容「上限50%(含容積移轉)」及「容積移轉量調降為20%」並加註法定容積之說明。
(四)「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1、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內容修正為「(三)停車空間:
1.本計畫區停車設置標準依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2.自行車停車空間以法定機車停車空間之至少15%數量設置(未達整數時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2、計畫書內容與文字應配合時空環境之變化再作檢討與修正。
(五)「其他規定事項」部分:
1、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內容及編號調整。
2、有關本區建物需達綠建築標章及公共場所計程車、卸貨車等公共運輸應予內部化等要求,均應予明確載述。
3、文字內容另應加強突顯有關本區在生態、節能減碳、交通、開放空間等方面在後續設計導引之目標與構想。
(六)全案請市府彙整歷次會議決議,研提公展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計畫書及公民團體陳情意見之回應與說明,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二一、100.3.31第五次專案會議審查意見:
(一)本次會議仍以上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提送大會公決。
(二)本案若經市府修正後仍採行不同於97年原公展版本時,建議大會應退回本案,請市府重新辦理公展與說明會。
(三)請發展局就本案商業區、娛樂區仍維持做商業使用、不得做住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有關民眾表示鄰近內湖科技園區已經開發、時空背景已然改變,故希望案內商業區及娛樂區能開放作住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魏趨利(A2金泰段105-2地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新修訂管制要點第十六點第(三)款有關「非作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部公眾使用設施應集中留設」規定,語意不明,易滋爭議,且違悖憲法第23條規定,依法本屬無效:(1)依該款文意解釋,應只能解釋為:「在該區內非作住使用之建築物內部的公眾使用設施應集中留設」,意即如設有公眾使用之設施者,應集中留設。殊難被擴大解釋為前揭建築物內部「都應留設公眾使用設施」。惟依貴府97年2月l3日晚說明會上主辦官員之答復卻傾向於:前開建築物內「應集中留設公眾使用設施」,極易滋生爭議。
(2)且該款文中並未明定「集中留設」之規範,如其大小、數量、以及究竟是每樓層一處,或二、三...樓層一處?抑每樓可以多處?其最小規格若干?於說明會中主辦官員亦均無法說明。
(3)又依該款文意,除規定設置公眾使用設施時,應集中留設外,並未規定在公眾設施之外,其私人所有及使用之空間內不得另外施設諸如廁所、茶水廚房、及衛浴等設備。惟依說明會上主辦人員之說明,卻似乎傾向原則上不許,但如係董事長、總經理…等主管辦公室…應該可以個案許可…恐將造成官民(4)最重要的是經遍查具法律位階性質之建築法規,迄未見有對於私人所有之私用建築物內不得施設廁所、茶水廚房及衛浴設備之規定,而當今稍具規模之公、私辦公室內設有廁所、茶水間及衛浴設備之情形,至為普遍,且從未聞有禁止及取締處罰之情事。是貴府以此連送請市議會討論通過都沒有,屬行政命令位階之「管制要點」,就該區建築設定此一明顯有損人民財產權利之「限制」,既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限制人民權利所須具備之「必要」條件,更未以法律出之,明顯與該條規定不合,依憲法第172條規定,應屬因違憲而無效之行政命令,爰請刪除之。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請刪除該管制要點第十六點第(三)款之規定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退回市府重行檢討並予重新公開展覽後,再提本會審議。
- 二、所提建議錄請市府檢討參考。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謝張招治(A8金泰段81-1地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土地使用強度內建蔽率以50%-60%為原則,因本基地地形狹長,面寬僅9米、深度70米,本規定造成建築物規劃之困難及使用之不便,建議取消。
2、管委會使用空間須配置至住3、商業使用者,若同一樓層有數十商家,規定梯廳、廁所、茶水間必須集中留設,造成使用者之不便,建議取消。
4、本商業區附近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眾多,小基地只適合中小企業使用,指定使用組別過於嚴苛,且每一營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需500平方公尺以上,不適合小基地及中小企業使用,建議取消。
5、容積率200%已屬低密度開發又限制容積移轉不得超過20%,商業區如何還繁榮?建議取消。
6、附近已有百貨公司及大賣場,本基地既偏遠又地形狹長,硬性規定2、3樓以上要做商業使用,中小企業如何願意進駐,建議取消。
7、小基地僅有一樓梯、一電梯,出入動線要求住商分離,如何規劃?建議取消。
8、以上規定均適合大基地規劃,請對小基地之土地放寬規定。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謝平仲(A8金泰段81-25地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土地使用強度內建蔽率以50%-60%為原則,因本基地地形狹長,面寬僅9米、深度70米,本規定造成建築物規劃之困難及使用之不便,建議取消。
2、管委會使用空間須配置至住3、商業使用者,若同一樓層有數十商家,規定梯廳、廁所、茶水間必須集中留設,造成使用者之不便,建議取消。
4、本商業區附近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眾多,小基地只適合中小企業使用,指定使用組別過於嚴苛,且每一營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需500平方公尺以上,不適合小基地及中小企業使用,建議取消。
5、容積率200%已屬低密度開發又限制容積移轉不得超過20%,商業區如何還繁榮?建議取消。
6、附近已有百貨公司及大賣場,本基地既偏遠又地形狹長,硬性規定2、3樓以上要做商業使用,中小企業如何願意進駐,建議取消。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陳春銅等9人(A11)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條文:四、容積放寬規定內容:2、放寬規定:建築物允許…「有效面積」乘以「(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100%」乘以二分之一計算之。且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20%,…條文:十六、開發許可:
內容:(一)本計畫商業區、娛樂區申請開發作住(一)2、本項應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面積,不得納入「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有效面積」計算。
建議理由:修訂計畫本意考量為未來發展全市副都心之潛力、限制太多、獎勵值降低,很難吸引國內外投資人,還有可能喪失現有投資人開發意願,並且與原計畫計算方式差異過大,降低商業區、娛樂區開發意願。
開放空間計算公式修改之後,若以同樣設計套用前後法令,前者20%獎勵面積全拿,後者則只剩下lO%,若l/2樓地板設計住建議理由:已辦理容積移轉之基地將不符計畫內容,將造成執照搶建。大直金泰段建築容積已屬低密度開發跟信義區相比相對的低了很多假如容積放寬規定又被刪減會減少建築造型之彈性和導致喪失投資人開發意願,不應再降低移入量。
- 三、條文:十七、開發許可:
內容…本項代金之計算得比照84年9月27日公告之「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回饋代金公式辦理建議理由:回饋代金部分,採用84年計劃案,金額過高,該條文形同虛設,完全無任何誘因,再者該計畫案乃針對住宅變更為商業用途,強度增加所衍生停車需求擴大,而改以繳納代金,但本計畫乃是商業用途改為住宅用途,強度降低,不應再繳納代金。
- 四、條文:二、土地使用強度:
內容:商業區,娛樂區建蔽率以50~60%為原則建議理由:建蔽率規定是以最大值規範,本次修訂增列最小建蔽率,如遇特殊形狀及狹小基地者將難以達到設計要求,並且50%建蔽率將嚴重影響開放空間規劃且減少建築造型之彈性以及影響開放空間品質。
- 五、條文:十、(三)出入動線分離…條文:十六、(二)一,二層不得設置超過當層lO%之管委會空間。
條文:十六、(三)公眾使用設施(如梯廳、廁所、茶水間等)應集中留設。
建議理由:出入動線分離將嚴重限制設計,並且基地狹小者設計會造成極大困難,管委會空間及公眾使用設施等有關設計部份,應回歸技術規則規範。
- 六、條文:附表l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中之指定使用組別(…營業樓地扳面積規模須大於500平方公尺…)。
建議理由:該規定違反市場機制,增加開發風險,實際執行勢必困難。
結論:該計劃案期望未來金泰段地區繼續維持商業及娛樂的主要用途,立意優良,但對於住宅用途及開放空間設計限制太多,反而容易造成有住宅需求時,反而必須犧牲容積獎勵,形成搶建及繼續違規使用之情形,對於此區域發展未必是件好事,建議應考量現狀,無條件放寬使用用途,並且鼓勵設計者創造更多元之建築設計空間,否則條文修正無法落實,徒增開發者及都市設計審議困擾,喪失國內外投資都市開發意願。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建議回歸92年細部計畫開放空間計算方式。若無條件開放住
- 三、不應再繳納代金,或是應採用94年修訂版本為基準。
- 四、維持土地管制規則精神,僅規範建蔽率最大值。
- 五、回歸技術規則,不應強制規定設計方式,應鼓勵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吳孟衡(B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使用區高度限制擬修正為50公尺以下,建請放寬為60公尺以下得符合都市景觀意象的規劃,達到多層次的高度變化使天際線充滿節奏韻律感,再者建築物的高度放寬有助於城市綠化與開放空間的擴大,降低空間壓迫感而達到環境協調與綠化市容之目標,對都市計劃之原則有正面之助益。
- 二、原計畫許可金融保險業組別,但本次公展計畫書將其刪除,建請維持金融保險業為許可組別之原規定。因金融、保險業一般皆在地面一、二層設置營業空間,若依本公展規定則只能設置在3樓以上,有違常理,且不符當前使用效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B2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高度限制50公尺以下之規定,建請修正為60公尺以下。
- 二、建請維持金融保險業為許可組別之原規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楊玉瑛(B2金泰段16-1地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內湖科學園區及大彎南段緊鄰本區,且其地價遠低於本區,台北市政府十餘年來大幅開放上揭地區之商業使用致嚴重壓縮本區商業使用需求,是本區商業用地由高強度之商業使用轉作低強度之住2、地主於區段徵收領回土地時即因商業用地同時擁有高強度使用及容積獎勵雙重誘因,始願以遠低於住4、修訂案已有「至少一、二樓需作為原計畫商業使用」、「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等規範,顯見修訂內容已維持商業區及娛樂區主要軸帶商業活動內涵,並要求適度提供因住宅使用衍生之必要公共設施,已兼顧都市發展、市場開發效益及社會公平。因此實無是項限制之必要,應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獎勵及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之精神。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取消下列有關綜合設計放寬規定獎勵之規定,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獎勵及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之精神:
(3)本計畫區商業區、娛樂區之建築基地,作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者,始得就該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適用本項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獎勵。
2、放寬規定: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100%」乘以二分之一計算之。且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20%,並須作為指定使用項目。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美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C1金泰段98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83年區段徵收時,金泰段為商業區、娛樂區及住宅區與內湖六期輕工業區在分取時以3:1比例計算土地成本,而內湖六期輕工業區土地成本低,卻放寬為如同商業區來開發,土地由低強度轉為高強度卻不須繳代金。然而金泰段土地成本高,想由高強度的商業區轉為住
- 二、本Cl土地在分取時既指定為供觀光旅館用途來開發,同時空地開放空間獎勵辦法也訂定。本Cl土地與C2土地一樣又加註不得為住宅使用,因此C2土地申請變更取消不得為住宅使用之字眼,Cl土地地主亦申請變更卻招到百般刁難,台北市政府要求先經交通部觀光局同意核准住宅與旅館共構建築,才同意核准與C2同樣辦法辦理,因此開發時程又浪費一年多。因此Cl土地將依照觀光旅館用途及商三用途來開發,然而台北市政府變更條例,若Cl土地將商三用途改為住宅卻須增加代金之繳納。
- 三、台北市政府認為大彎北段因增加居住人口而衍生之公共開放空間需求強烈,台北市政府不但不增加獎勵,反而限縮公共開放空間的獎勵為原有的六分之ㄧ,有違反常理及公平性,且與基本開發條件不符。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按本公司所有位於台北市中山區金泰段第29地號土地,座落於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大彎段,自81年起配合基隆河整治計畫擬定主要計畫案,於83年擬定細部計劃,在92年1月7日修訂部份內容,在94年7月1日經本公司申請後,貴府以府都規字第09413518800號函核准公告都市計畫「修訂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觀光旅館使用)街廓編號C2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計畫書,並自民國94年7月2日零時起生效。
- 二、又貴府於97年1月30日以府都規字第09635914200號公告展覽內容,有關修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因上開修訂計畫案和本公司所申請,經貴府於94年7月1日以府都規字第094135l8800號函所核准公告都市計畫內容,有所抵觸,本公司主張上開修訂計畫業有抵觸94年7月1日公告都市計畫內容部份,對本公司不予適用,如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土地使用強度、容積及高度放寬規定、建築物高度規定、指定牆面線、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建築物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騎樓、迴廊及無遮簷人行道、圍牆、開發許可及代金替代等涉及本公司所有C2基地相關限制規定,本公司主張一律不予適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公司主張上開修訂計畫業有抵觸94年7月1日公告都市計畫內容部份,對本公司不予適用,如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土地使用強度、容積及高度放寬規定、建築物高度規定、指定牆面線、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建築物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騎樓、迴廊及無遮簷人行道、圍牆、開發許可及代金替代等涉及本公司所有C2基地相關限制規定,本公司主張一律不予適用。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9
陳情人:
王議員孝維(商業區及娛樂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前言:A-83年區段徵收時,大彎北段和大彎南段(Costco附近)分取比例約為3:l,大彎北段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娛樂區,大彎南段為倉儲區及工業區,如今大彎南段納入內科,已可作商業使用,大彎北段商業區及娛樂區卻不能作住宅,根本不合理。
B-內湖科學園區從88年至96年,透過所寫「台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經九次變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對於大彎北段商業區及娛樂區土地,從高強度之商業區及娛樂區,委屈作為住宅區,應是全面的、無條件的開放,根據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第三種商業區本來就可以作住宅使用,所以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才是符合市民期待。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0
陳情人:
李得榮:金泰段122地號等42筆土地代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修訂計畫內容對照表編號八:
建議理由:
1、商業區、娛樂區申請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且是項公共設施面積不得納入「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有效面積」計算,實無另行規範最小建蔽率之必要。
2、若規範最小建蔽率,於引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規定時,將影響建築設計彈性與開放空間品質。
- 二、修訂計畫內容對照表編號十:
建議理由:
1、以街廓編號A2、B2為例,其建築開發至少需整合四、五十位分別共有地主,如本項獎勵取消將直接導致地主因整合誘因消失致開發意願低落。
2、獎計畫、都市設計之大街廓開發基本立意與預期之都市態樣風貌。
- 三、修訂計畫內容對照表編號十一:
建議理由:
1、內湖科學園區及大彎南段緊鄰本區,且其地價遠低於本區,台北市政府十餘年來大幅開放上揭地區之商業使用致嚴重壓縮本區商業使用需求,是本區商業用地由高強度之商業使用轉作低強度之住4、修訂案已有「至少一、二樓需作為原計畫商業使用」、「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等規範,顯見修訂內容已維持商業區及娛樂區主要軸帶商業活動內涵,並要求適度提供因住宅使用衍生之必要公共設施,已兼顧都市發展、市場開發效益及社會公平。因此實無是項限制之必要,應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獎勵及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之精神。
5、以相同之設計方案比較公展前後之法令內容,其獎勵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容許移入較高之容積亦不致造成開發強度過高現象,因此並無降低至20%之必要。
- 四、修訂計畫內容對照表編號十八及附表一:
建議理由:
1、「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無效:...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項限制人民權利之修訂內容既無法律授權,在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揭櫫限制基本人權三大要件: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是項行政命令自有自始、確定、當然無效之虞。
2、面臨計畫道路可獨立經營之店面及負責人辦公室均有獨立設置廁所或茶水間之需求。
3、需考量夜間加班之婦女於使用集中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一、取消編號八中商業區、娛樂區最小建蔽率之限制
- 二、A1、A2商業區及B1、B2娛樂區合併大型基地開發5%容積獎
- 四、取消編號十八及附表一各項限制,於個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時,視其基地條件及規劃設計案內容合理性逐案審查即可。
- 五、取消編號十九回饋代金規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1
陳情人:
楊玉瑛等62人(金泰段地主)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大彎北段商業使用之需求,因大彎南段、內湖科學國區及內湖五期重創區大幅開放商業使用組別項目而大幅消滅市場需求而受到嚴重影響﹒因開放住宅使用係降低土地使用強度,且大彎北段公展案已規範至少一、二樓需作為原計畫商業使用,並規範於申請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顯然本次大彎北段公展內容已維持了商業區及娛樂區主要軸帶之商業活動內涵,且已提供因放寬住宅使用所衍生之必要公共設施,已兼顧了都市發展、市場開發效益及社會公平。因此應無限制「作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扳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者,始得就該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適用本項綜合設計放寬規定獎勵」之必要。
- 二、商業區做住
- 四、大彎北段商業使用之需求,因大彎南段、內湖科學國區及內湖五期重創區大幅開放商業使用組別項目而大幅消滅市場需求而受到嚴重影響﹒因開放住宅使用係降低土地使用強度,且大彎北段公展案已規範至少一、二樓需作為原計畫商業使用,並規範於申請開發作住
- 五、若規範最小建蔽率為50%時,因本計畫商業區、娛樂區申請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且本項公共設施面積不得納入「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有效面積」計算;因此於引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規定時,將有無法設計之實務困難,且影響建築設計彈性與開放空間之品質。
- 六、(一)本區原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移入容積上限為接受基地基準容積40%,較一般地區之30%為高,料係因本區屬低密度開發地區(最高容積積率僅250%),容許移入較高之容積亦不致造成開發強度過高現象。上揭修訂擬將其上限大幅下修至20%,較諸一般高密度開發地區容積移轉上限尚且維持30%,殊不公平。
(二)已辦理容積移轉之基地,將不符本次公展之新計畫內容,勢將造成執照搶建,或須將容積再次移出之窘境。
同時適用容積移轉者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2O%之規定,將大幅影響開發成本而影響開發意願。
- 七、面臨計畫道路可獨立經營之店面及樓上商業使用之負責人辦公室等均經常有獨立設置廁所或茶水間之需求;且需考量夜間加班之婦女於使用集中留設廁所之方便性與安全風險。建議可於都市設計審議時,視各送審之規創設計案內容合理性與基地條件,逐案審查即可。
- 八、本項規定對於尊重市場需求、地主意願,地主合建分配條件及建築設計之多元性等,有實務施行上之困難且影響開發意願。若指定使用組別為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保險業時其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須大於平方公尺之規定,每戶總價將高達億元,將產生與內湖科學園區內之類似使用用途產品難以區隔,單價卻差異甚大,衍生大彎北段商用不動產難與相鄰區位競爭,開發可行性大幅減低。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商業區、娛樂區之建築基地,作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l/2以上者,始得就該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適用本項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獎勵」之限制取消,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視則」中綜合設計放寬獎勵及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詳p.31修正對照表編號十一修訂內容四.(一).1.(3)】
- 二、回饋代金公式,應取消。【詳p.35修正對照表編號十九修訂內容十七】
- 三、A1、A2商業區及B1、B2娛樂區合併大型基地開發5%容積獎勵應予至少延長五年。【詳p.29修正對照表編號十修訂內容四】
- 四、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x100%」乘以二分之一計算之方式,修改為「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棲地板面積,以其所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積乘以二分之ㄧ計算之」。【詳p.31修正對照表編號十一修訂內容四.(-).2】
- 五、有關商業區、娛樂區最小建蔽率之限制取消,或將最小建蔽率調整為35%為原則。【詳p.30修正對照表編號十一修訂內容四.(一).1.(2)】
- 六、「適用容積移轉者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20%」之限制取消。【詳p.31修正對照表編說十一修訂內容四.(二)】
- 七、「非作住
- 八、「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中之「△:指定使用組別(限各層樓每一營業單元之營業棲地板面積規模須大於500平方公尺者)」之規定取消。【詳P.附1-34~l-附表1關於商業區、娛樂區使用組別容許表備註一.3】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2
陳情人:
羅永宜等7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有關「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四)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部分:
1、事務所樓地板面積規模須大於500平方公尺,每單位產權登記面積將逾250坪。總價動輒l.5~2億,本區商用不動產本已難與單價不及l/2之內湖科學園區類似用途產品競爭,如再加大其銷售總價,無異雪上加霜徒增加本區商業用地開發風險。
2、本項規定不啻對市場機能、地主意願、建築規劃強加限制,如分別共有地主開發後分配面積不及一完整單位,勢將影響其開發意願,實務執行上有其困難。
- 二、有關「土地使用強度:(一)本計畫區各種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部分:
1、修訂案已規定商業區、娛樂區申請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且該公共設施面積不得納入「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有效面積」計算,實無另訂最小建蔽率之必要。
2、若限制最小建蔽率,於引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規定時,將影響建築設計彈性與開放空間品質。
- 三、有關「土地使用強度:(三)地下層開挖規模」部分:
如果限制各建築基地之地下開挖範圍須臨建築線退縮至少4公尺後開挖為原則,等於住
- 四、有關「(3)本計畫區商業區娛樂區之建築基地做附表1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2、放寬規定」及「(二)依本計劃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部分:
1、內湖科學園區及大彎南段緊鄰本區,且其地價遠低於本區,當年幾乎以北段商用土地半價之分配比例領回工二土地,台北市政府十餘年來卻大幅開放上揭地區之商業使用致嚴重壓縮本區商業使用需求,是本區商業用地由高強度之商業使用轉作低強度之住3、一般地區商業用地如做低強度之住宅使用,仍得適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且無本修訂案商業用途須1/2以上之限制。修訂案已有「至少一、二樓需作為原計畫商業使用」,並有相關公共設施面積之規範,顯見修訂內容已維持商業區及娛樂區主要軸帶商業活動內涵,並要求適度提供因住宅使用衍生之必要公共設施,已兼顧都市發展、市場開發效益及社會公平。因此實無商業用途須1/2以上限制之必要。
4、本修訂案將容積移轉上限,由40%降為20%,於公告實施前已申請容積移轉40%經都
- 五、有關「六、建築物高度:(二)…本計畫區各街廓之建築物高度應依下表之規定。(三)樓層高度規定」部分:
本修訂案將高度上限由30米及36米放寬至50米,其美意卻因為比照住一及住二高度比及深度比之限制變的毫無意義。
- 六、有關「十六、開發許可」部分:
1、面臨計畫道路可獨立經營之店面及負責人辦公室均有獨立設置廁所或茶水間之需求。
2、需考量夜間加班婦女,於使用集中留設廁所時之方便性及安全性。
- 七、有關「十七、本計畫區商業區及娛樂區…如無法依本計畫規定重新變1、回饋金計算比照84年9月27日公告之「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然該辦法乃適用於低強度之住宅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商業使用,即便適用,以一個容積200%之商業用地來看,公式換算一個停車位約繳代金為390萬殊不合理。
2、土地由低強度利用轉作高強度利用時,為求公平正義方有回饋代金之產生。現商業用地作住宅使用係高強度作低強度使用,並未違反公平正義,且高強度轉低強度利用係受迫於如前所述原因(建議理由三),地主尚未要求政府補償,焉有本末倒置要求回饋之理?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建議每一營業單元樓地板最小面積之限制取消。
- 二、建議取消商業區、娛樂區最小建蔽率之限制。
- 三、建議既然規定了開挖率則無須再規定開挖範圍之退縮。
- 四、(一)建議應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獎勵及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之精神,建議回歸原計畫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計算方式。
(二)建議取消「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中,商業用途須達1/2以上之限制。
(三)建議修訂案公告實施前,已申請容積移轉40%經都
- 七、建議取消高強度利用轉作低強度利用時,回饋代金之規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3
陳情人:
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計畫規劃商業區及娛樂區土地達39公頃,遠超出實際需求,產業發展未如預期;且限定「商娛用途過半」且「不准許住
- 二、復因內湖科技園區低價工業區土地大幅放寬允許使用範圍,幾已涵蓋商業區之主要用途,原角色功能再被替代,加深本區商娛土地開發困境。
- 三、相較於台北市其他商業區土地,並未如本區有限定「商、娛用途過半」且「不准許住宅使用」等限制,開發計畫可依分區管制及市場機制規劃適合用途,發展緊湊、效率提昇。反觀本區商用土地因過多干預、重重限制,致發展困難。兩相比較,難謂「公平」、也無「效率」,與土地利用基本原理背道而馳。
- 四、爰建議本區管制要點逕回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相關規定辦理:
1、「商娛用途過半」及「不准許住2、公展內容新增規定「最低建蔽率」將減少開放空間;「非住宅用途建築物單元內不得設置廁所茶水間」更涉入建築物內部規劃,有所不宜。建議此類「防範性」規定應于刪除。
3、本區應比照本市其他商業區,於確認地面層非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本會建議如下:建請刪除大彎北段地區內商業區及娛樂區「禁止住宅使用」相關規定,並逕于回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相關規定辦理,俾符合「公平」及「效率」等土地利用基本原則,並維權利關係人合法權益,促進該地區合理發展:
(一)刪除原計畫「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l/2以上」及「不准許住宅使用」之僵硬規定。
(二)刪除公展內容「最低建蔽率」、「非住宅用途建築物單元內不得設置廁所茶水間」及「回饋」等規定,另「綜合設計獎勵」建議維持原計畫規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4
陳情人:
呂吉弘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有關該計畫案之內容,「四、容積放寬規定:(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1、放寬原則…2、放寬規定…。」,及附1-34表之核准條件「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因此雖同為商業區土地使用卻無法有同等之土地效益而有失公允,建議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獎勵完全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以符合公平原則。
- 二、有關該計畫案之內容,「六、建築物高度:(二)為塑造本地區…建築物高度應依下表之規定。」其表內商業區建築物最高高度以不超過50公尺為原則,如綜觀全表其各區高度最低50公尺至最高60公尺為原則,加上依原計劃案眾多個案為30至40公尺高,難以創造本地區變化優美的天際線及釋出
- 三、有關該計畫案之內容,「十七、本計畫…未來變更作「原計畫不准許之使用」時,如無法依本計劃規定重新變更開發計畫或設計送「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者,須以繳納等值代金替代。本項代金之計算得比照84年9月27日公告之「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回饋代金公式。」,影響土地之權利價值,說明如下。
(一)不符原區段徵收土地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原基隆河整治地區發還抵價地分有乙種工業區(含供倉儲使用),商業區及住法之檢討對象。
(三)回饋代金高於土地公告現值不符土地價值,就商業區A2街廓之最小基地面積6213.24平方公尺(1/7街廓)乘以312.5%(含開放空間獎勵及開發時程獎勵)得其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為19416.38平方公尺,加上預估地下室及其他公共空間之總樓地板面積為35042平方公尺,若總興建為十一層高其一層部分作為實際商業使用面積,餘十層如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建議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獎勵完全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以符合公平原則。
- 二、建議於不影響飛航管制下應放寬其高度原則。
- 三、本項代金之計算影響土地之權利價值。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5
陳情人:
吳春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土地低強度利用轉作高強度利用時,為求公平正義方有回饋代金之適用(如內湖科學園區工業用地作商業利用即為適例)。
2、商業用地作住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6
陳情人:
廖振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A1、A2商業區及B1、B2娛樂區合併大型基地開發5%容積獎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7
陳情人:
潘淑惠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無效:...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項限制人民權利之修訂內容既無法律授權,在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揭櫫限制基本人權三大要件: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是項行政命令自有自始、確定、當然無效之虞。
2、面臨計畫道路可獨立經營之店面及負責人辦公室均有獨立設置廁所或茶水間之需求。
3、需考量夜間加班之婦女於使用集中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取消下列有關開發許可之規定,俾免制定違法違憲且自始無效之行政命令:
(二)本計畫區商業區及娛樂區之建物安全管理站相關設施應設置於建築物內部,及建築物地面層第一層、第二層不得設置停車空間及超過當層10%以上樓地板面積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
(三)本計畫區商業區及娛樂區內非作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部公眾使用設施(如梯廳、廁所、茶水間等)應集中留設。
△:指定使用組別(限各層樓每一營業單元之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須大於500平方公尺者)。於個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時,視其基地條件及規劃設計案內容合理性逐案審查即可。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8
陳情人:
林明村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今金泰段放寬部份住宅使用,表示肯定贊同,樂觀其成。
- 二、惟對都發局(相關單位)過去之規劃及修訂,卻一直無前瞻性考量,無將本區段娛樂區、商業區納入住宅使用,致86年依政府訂之數值不一換領不同等值之地主,如今造成損失甚鉅。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請相關單位對86年換領抵費地,如今造成損失之原地主作補償,其辦法應與原地主作協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9
陳情人:
吳建和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商業區、娛2、若規範最小建蔽率,於引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規定時,將影響建築設計彈性與開放空間品質。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0
陳情人:
劉繼榮(D5金泰段39-4地號)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人擁有住商混合區,不能設立辦公室使用又不能比照第三種住宅辦理。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1
陳情人:
陳春銅等3人、蔡堅容、陳春銅(D2、D5、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條文:
- 四、容積放寬規定「(二)依本計畫…其中適用容積移轉者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20%」。
建議理由:
已辦理容積移轉之基地將不符計畫內容,將造成執照搶建。
大直金泰段建築容積已屬低密度開發跟信義區相比相對的低了很多,假如容積放寬規定又被刪減會減少建築造型之彈性和導致喪失投資人開發意願,不應再降低移入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議維持容積移轉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40%。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2
陳情人:
魏雅庵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人土地座落於中山區金泰段96-11號等一筆土地,擬請貴會於召開本地區都市計畫審議會時,以書面通知本人列席參加。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3
陳情人:
陳智華建築師事務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台北市大直北灣段商業區因受經濟部(006688)方案亦同樣受到租金收益較少,而開發不利(倒果為因),所以建議政府開放3樓以上可做為商務住宅、一般住宅;且又受到台北2010好好看有10幾個案申請通過增加容積1倍,而祇有宜華大飯店就增加好幾萬平方公尺商務住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一般住三225%,北彎段160%)比400%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及價格的破壞,造成住商混合、造成生活品質下降及各項公共設施負擔不夠,又造成資源的浪費,宜限制住宅容積數量及上限(如50%上限)。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4
陳情人:
楊秀光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全面取消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之現行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之高度限制。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5
陳情人: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8.6.5)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查陳情人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彎北段地區C2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貴會於98年5月19日審議「修訂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就台北市政府擬改變97年1月30日公開展覽內容,所提出建議修正條文,依法提出陳情意見如下: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取消大彎北段商業及娛樂區,原規定「不准許住宅使用」之限制,卻特別限制Cl及C2土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須作觀光旅館使用,陳情人認為上述建議修正案,不僅違反都市計畫規劃原則,且嚴重打擊國內觀光產業,理由如下:
1、大彎北段地區目前在營業中之旅館有維多利亞等七家,總房間數為472間,若加上即將開幕及規劃中之旅館,該地區總房間數高達1400間,幾乎是君悅(865)及晶華(569)合計之規模。原來該區都市計畫規劃為禁止作住宅使用,且商業性很強之商業及娛樂區,有如信義計畫區,是有其合理性,如今卻變成高密度汽車旅館、賓館、小型商務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林立,混雜於住宅中,根本違反都市計畫規劃原則。
2、據查目前在營業中之維多利亞等旅館,平均住房率不到50%,將來該地區總房間數高達1400間客房,再加上餐飲等附屬設施,卻佇立在住陳情人所有大彎北段地區C2土地,依台北市政府於83年6月1日所發布府都二字第83027894號都市計畫內容中,對於建築物高度規定「高度以不低於60公尺為原則」,並註明「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及地區優美天際線,本地區各街廓之建築物高度應依左表之規定」,其他建築物高度原限制36公尺,97年1月30日公展時,放寬至50公尺,放寬幅度達40%。對於台北市政府提出A1、A2、Bl及B2四街廓,建築物高度修改為和C2一樣「高度以不低於60公尺為原則」之規定,陳情人認為嚴重影響都市設計景觀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理由如下:
1、C2土地建築物高度規定「高度以不低於60公尺為原則」,為該區域之觀光旅館用地,如果四周高樓林立,不僅失去當初「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及地區優美天際線」之美意,且嚴重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設計之景觀。
2、陳情人投入大量資金擬開發興建觀光旅館,絕對高度及地標性,為評估投資之重要因素,今若無限制放寬,將嚴重影響C2土地之權益,陳情人因信賴都市計畫法規之利益,將受到嚴重損害。
(三)不當限制建築物立面寬度台北市政府為了放寬A1、A2、Bl及B2四街廓之建築物高度,卻限制C2基地建築物立面寬度不得大於長度之二分之一,增加設計之困難度,嚴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陳情人未享有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之利益,卻須在建築物立面寬度受到同樣之限制,無法接受台北市政府之建議方案。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綜上所陳;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為西華大飯店,在國內都有經營觀光旅館達20年之豐富經驗,此次為了配合政府發展國內觀光產業,並信賴既有都市計畫法規,而投入巨額資金,開發大彎北段地區C2土地,成為該區地標性建築物,如今台北市政府擬全面放寬該區作住宅使用之限制(除Cl及C2外),又對A1、A2、Bl及B2四街廓,放寬建築物高度之限制,卻又無端限制陳情人所有C2基地建築物之立面寬度,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規,且嚴重打擊觀光產業,為此;請貴會審慎參酌陳情人之意見,以維百姓權益,而符法治。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6
陳情人:
李得榮等58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都發局98年5月修正方案中,其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面積反而超過原計畫案,舉例如下:
【40%(最小建蔽率)×3(層)=120%】>【200%(供一般商業使用之商業區容積率)×1/2=100%】,顯未放寬指定使用項目,反見緊縮嚴格。
2.為反映當地中小規模店面營業行為實難超過2樓以上,並因應允建高度放寬後之合理店面佔總容積之比例,故建議將其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低層部使用樓地板面積,基地容積率為200%者應達申請基地基準容積之五分之一以上,基地容積率為250%以上者應達申請基地基準容積之四分之一以上,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並刪除不准許住2.經分析於引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規定時,若最小建蔽率須>40%時,並扣除不屬建蔽率之陽台、雨遮、車道等(約占10%),再扣除後院或側院等不得計入之開放空間之空地面積,即難以設計足夠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而無法爭取適用百分之二十之法定容積獎勵。若扣除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空地>10%時(如單面臨路之基地,須扣除鄰棟間隔及最小後院等),則開放空間面積佔基地面積比例即小於40%,而無法適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
- 三、建築物立面寬度規定:
1.本計畫、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已有相關之建築物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北向日照線及面前道路陰影線等限制,已考量鄰地日照權之情形。
2.應尊重每塊建築基地之特色及使用需求。
3.本項規定將嚴重影響建築設計創意與合理性。
4.規定建築物立面寬度不得大於土地細分規模東西向境界線長度之三分之一,較易造成建築物造型設計之正面性不足,對面向基隆河及山景側之都市景觀不利。
- 四、開發許可(三):
1.面臨計畫道路可獨立經營之店面、美容健身業及一般事務所之負責人辦公室均有獨立設置廁所或茶水間之需求。
2.需考量夜間加班之婦女於使用集中2.本區已增訂【商業區、娛樂區申請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之相關規定,已可補足公共設施之不足。
3.因本區屬中低密度開發地區,商業區及娛樂區之最高容積率僅200%~250%,(供觀光旅館使用者為300%),即使容積獎勵增加至基準容積之70%,獎勵後容積率亦僅為340%~425%,均遠低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第三種商業區之560%容積率,因此應不致造成開發強度過高或交通無法負荷之現象。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1.商業區及娛樂區,其作原計畫允許使用之低層部使用樓地板面積,基地容積率為200%者應達申請基地基準容積之五分之一以上,基地容積率為250%以上者應達申請基地基準容積之四分之一以上,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 二、土地使用強1.取消本項商業區、娛樂區最小建蔽率之限制,或將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之最小建蔽率由40%調降至30%。
2.增訂【商業區、娛樂區申請開發作住宅使用時,須於建築基地內提供具有公園、綠地或廣場性質之公共設施,且是項公共設施面積可納入「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有效面積」計算】。
- 三、建築物立面寬度規定:
1.取消左列各項限制。或2.比照街廓編號C1、C2,將街廓編號A1、A2、B1、B2建築基地面向基隆河及山景側之建築物立面,高於地面40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立面寬度不得大於土地細分規模東西向境界線長度之三分之一,修改為二分之一。
- 四、開發許可(三):
1.取消左列各項限制或2.改為原則性規定,於個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時,視其基地條件及規劃設計案內容合理性逐案審查即可。
- 五、臺北好好看申請案增加之獎勵容積之總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不含容積移轉基準容積之20%)。
1.取消左列臺北好好看申請案各項限制;並2.增列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不受增加之獎勵容積總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之限制。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7
陳情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B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都市計畫審議過程:
本公司為配合市府政策,自97年l0月6日提送規劃構想書至今,已進行至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專案預審階段,期間已投入大量時間與財力,力求本案之完善;若於此時因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必須大幅變本案配合「臺北好好看」,於建築物低層部留設地面層挑空型開放空間,必將減少建築物低層部之商業使用面積。
若要達到120%之商業使用面積,商業使用將超過五層樓以上;但依市場現況,三層樓以上作商業使用將難以經營。
故應依市場需求,修訂本地區之商業使用比例。
- 三、建築物高度規定:
依建議修正條文仍屬二度空間之規範,無法呈現都市三度空間之天際線特色,以及維持本地區之山系視覺廊道。且按前述規定,建築設計需做大幅修改並重新設計,將影響本案參與「臺北好好看」之時程。
- 四、容積宜入總量之限制及增訂容積增加上限規定:
「臺北好好看」為市府重大政策,並訂有容積獎勵機制。本案提經「臺北好好看」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適用容積獎勵機制,且依都市設計審議確認其公共性與都市創意精神,不應限定容積上限。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都市計畫審議過程:
建議整合位於大彎北段參與「臺北好好看」之11個案,以專案合併方式辦理「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考量後續實務作業時程,務必力求審議之效率。
- 二、商娛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
考慮本地區商業使用量,建議建築物低層部(1至3樓)維持做商業使用,但考量實際設計法規規定,需扣除地面層挑空型開放空間、梯廳與機電設施空間等,建議修正為:
建築物低層部作附表一指定使用項目應達申請基地最小法定建蔽率之建築面積乘以3倍之70%(商業使用容積為40%×3x70%=84%),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會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 三、建築物高度規定:
建議整合位於大彎北段參與「臺北好好看」之11個案,各案建築物於基地內退縮並錯落配置,規範建築物之三度空間量體與視覺軸線,以維持本地區山系視覺廊道。
建議修正為:街廓編號A1、A2、B1、B2建築基地面向基隆河及山景側之建築物立面,高於地面15公尺以上40公尺以下之建築物,需自土地細分規模之境界線退縮15公尺以上;高於地面40公尺以上之建築物,需自土地細分規模之境界線退縮25公尺以上。並規範建築頂層之立面設計與夜間照明,以維優美天際線之景觀。
- 四、容積宜入總量之限制及增訂容積增加上限規定: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應考量「臺北好好看」之計畫精神與參與個案之基地特性;建議於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中增列「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項目(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立體人行通道、挑空室內開放空間等,且就容積獎勵項目規範都市設計準則);且明定參與「臺北好好看」個案得依「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機制規定增加容積。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8
陳情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B10)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都市計畫審議過程:
本公司為配合市府政策,自97年l0月6日提送規劃構想書至今,已進行至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專案預審階段,期間已投入大量時間與財力,力求本案之完善;若於此時因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必須大幅變本案配合「臺北好好看」,於建築物低層部留設地面層挑空型開放空間,必將減少建築物低層部之商業使用面積。
若要達到120%之商業使用面積,商業使用將超過五層樓以上;但依市場現況,三層樓以上作商業使用將難以經營。
故應依市場需求,修訂本地區之商業使用比例。
- 三、建築物高度規定:
依建議修正條文,大彎北段地區A1、A2、B1、B2街廓建築高度規定以不低於60公尺為原則;而本案基地東側之工業區現況建築高度也多為60公尺以上。若惟本案建築高度不超過60公尺,將無法塑造本地區優美、協調之天際線。
本案留設大量開放空間,得依「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機制規定增加容積。若因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而未達本案計畫建築高度,將造成建蔽率增加,開放空間減少,難以於基地內退縮配置,無法維持良好之視覺軸線。
- 四、容積宜入總量之限制及增訂容積增加上限規定:
「臺北好好看」為市府重大政策,並訂有容積獎勵機制。
本案提經「臺北好好看」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適用容積獎勵機制,且依都市設計審議確認其公共性與都市創意精神,不應限定容積上限。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都市計畫審議過程:
建議整合位於大彎北段參與「臺北好好看」之11個案,以專案合併方式辦理「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考量後續實務作業時程,務必力求審議之效率。
- 二、商娛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
考慮本地區商業使用量,建議建築物低層部(1至3樓)維持做商業使用,但考量實際設計法規規定,需扣除地面層挑空型開放空間、梯廳與機電設施空間等,建議修正為:
建築物低層部作附表一指定使用項目應達申請基地最小法定建蔽率之建築面積乘以3倍之75%(商業使用容積為40%×3x75%=90%),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會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 三、建築物高度規定:
建議本案得依「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機制規定增加容積與高度,不受細部計畫之建築物高度規定管制。
- 四、容積宜入總量之限制及增訂容積增加上限規定: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應考量「臺北好好看」之計畫精神與參與個案之基地特性;建議於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中增列「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項目(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立體人行通道、挑空室內開放空間等,且就容積獎勵項目規範都市設計準則);且明定參與「臺北好好看」個案得依「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機制規定增加容積。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9
陳情人:
健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議題:大內科工業區已開放作商業商務辦公使用,且租金低廉,造成大彎北段地區之競爭力下降,商業辦公機能降低,若仍須維持大量商業使用面積,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一般商業使用)及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及娛樂健身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其建築物低層部作附表一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最小法定建蔽率之建築面積乘以3倍,最小建蔽率為40%,本案商業法定容積率為120%,將設置超過三層樓之商業,對於本案對市場評估結果,商業市場將會供過於求,無法有效發展起來。
- 二、建築物立面寬度議題:原先細部計畫並無此項規定,於這次簡報內容「議題四:
建議修正建築物高度規定」之建議修正方案提出:街廓編號A1、A2、B1、B2建築基地面向基隆河及山景側之建築物立面,高於地面40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立面寬度不得大於土地細分規模東西向境界線長度之三分之一。若按上述規定,將會嚴重影響建築配置,對於城市所要塑造多元的建築外型與建築設計將會有很大之出入;另建築設計將有大幅修改並重新設計,將影響各案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時程,並造成本案更大的人力與物力成本。市府應本著勿勞民傷財的理念,調整此項規定。
- 三、建築容積議題:臺北好好看政策為鼓勵大量開放空間,提升都市生活品質,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因此臺北好好看之審理辦法應秉持公平性與一致性,容積獎勵之標準應與其他地區之臺北好好看案件一致,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提出臺北好好看申請案增加之獎勵容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不含容積移轉基準容積之20%),限定本區之容積上限,與其他區域之臺北好好看案件審查機制不符,因此本區不應以大彎北段細部計畫通盤檢討限定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個案。
- 四、建築物高度議題:本案開發計畫定位為「都市文化樞紐」與「生態永續城市」,並留設大量開放空間,得依「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機制規定增加容積與高度。並為塑造優美之天際線,應放寬之建築物高度規定;而不應提出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建築高度以不低於60公尺為原則之規定。
- 五、土地使用強度之建蔽率議題大彎北段之發展定位為未來北市副都心,為兼顧商業、購物、商務及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應修訂商業使用比例,管制商業使用容積總量。原細部計畫內做指定使用項目之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樓地板面積1/2以上。但考慮商業使用量下降,以及扣除梯廳、機電設備等空間,建議修正為:於建築物低層部商業使用容積不得低於基地法定容積率之1/5。將商業活動設置於地面1-2層樓,整區整合將會使商業活動活絡。
- 二、建築物立面寬度:建議整合位於大彎北段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11個案,各案建築物錯落配置,並讓出土地細分規模之境界線之軸線,以維持本地區山系視覺廊道,也將不會影響各案建築之特色。
- 三、建築容積:
提經臺北市政府「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適用容積獎勵機制,且依都市設計審議確認其公共性與容積獎勵不設上限。
- 四、建築物高度:未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新開發案沒有獎勵容積,若考量做商業購物使用,難以超過60公尺。建議規範建築物低層部之商業使用,不需規範建築高度。
- 五、土地使用強度之建蔽率細部計畫管制該計畫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為鼓勵留設公共開放空間,應只規範最大建蔽率,不應限定最小建蔽率。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0
陳情人:
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1、B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議題:大內科工業區已開放作商業商務辦公使用,且租金低廉,造成大彎北段地區之競爭力下降,商業辦公機能降低,若仍須維持大量商業使用面積,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一般商業使用)及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及娛樂健身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其建築物低層部作附表一指定使用項目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最小法定建蔽率(40%)之建築面積乘以3倍;故商業容積率為120%,於臺北好好看之各案,將會設置超過三層樓之商業空間,對於市場評估提出本區辦公室需求已外移於大內科工業區中,零售業發展為三樓以下為最佳之使用,超過四樓以上將有違規事項產生之狀況下,對於超過三層樓之商業市場將無法有效發展起來。
- 二、土地使用強度之建蔽率議題大彎北段之發展定位為未來北市副都心,為兼顧商業、購物、商務及住原先細部計畫並無此項規定,依簡報內容「議題四:建議修正建築物高度規定」之建議修正方案:街廓編號A1、A2、B1、B2建築基地面向基隆河及山景側之建築物立面,高於地面40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立面寬度不得大於土地細分規模東西向境界線長度之三分之一。此時若按上述規定,建築設計將有大幅修改並重新設計,將影響各案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時程,並造成本公司更大的人力與物力成本開銷。
- 四、建築容積議題:臺北好好看政策為鼓勵留設開放空間,提升都市生活品質,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因此臺北好好看之審理辦法應秉持公平性與一致性,容積獎勵之標準應與其他地區之臺北好好看案件一致,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提出臺北好好看申請案增加之獎勵容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不含容積移轉基準容積之20%),限定本區之容積上限,與其他區域之臺北好好看案件審查機制不符,因此本區不應以大彎北段細部計畫通盤檢討限定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個案之容積上限。
- 五、建築物高度議題:本公司為配合臺北好好看之計畫政策,留設大量開放空間,得依「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機制規定增加容積與高度。未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新開發案沒有獎勵容積,若考量做娛樂商業購物使用,難以超過60公尺。應放寬之建築物高度規定;而不應提出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建築高度以不低於60公尺為原則之規定。
- 六、騎樓、迴廊及無遮簷人行道:
本計畫區為建築底層的開放空間與商業活動,商業活動以零售商業為主,開放空間以地面層開放空間為主要活動範圍,因此向東延伸之立體連通系統實質效益不大,故應取消此項規定。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應修訂商業使用比例,管制商業使用容積總量。原細部計畫內做指定使用項目之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樓地板面積1/2以上。但考慮商業使用量下降,以及扣除梯廳、機電設備等空間,建議修正為:於建築物低層部商業使用容積不得低於基地法定容積率之1/4,為建築物底層部三層樓設置商業空間。
- 二、土地使用強度之建蔽率細部計畫管制該計畫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為鼓勵留設公共開放空間,應只規範最大建蔽率,不應限定最小建蔽率,並鼓勵業者提供優質的公共開放空間。
- 三、建築物立面寬度:建議整合位於大彎北段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11個案,各案建築物錯落配置,以維持本地區山系視覺廊道。
- 四、建築容積:
提經臺北市政府「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適用容積獎勵機制,且依都市設計審議確認其公共性與容積獎勵。並不得依細部計畫通盤檢討限定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個案的容積上限。
- 五、建築物高度: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個案應規範建築物低層部之商業使用,不需規範建築高度。而未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新開發案,得應市場機制規範建物高度,創造都市優美天際線。
- 六、騎樓、迴廊及無遮簷人行道:
為發展大眾運輸導向,將以敬業二路與敬業四路做重點發展,與敬業三路作系統式的人行步道系統,並可將整區的公共開放空間串聯。因此無須於B2基地16-6地號設置立體連通系統往東延伸至16-5地號基地,在接至29地號基地,最後向北連接到停車場。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1
陳情人:
廖慧明建築師事務所(A2)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議題:大內科工業區已開放作商業商務辦公使用,且租金低廉,造成大彎北段地區之商業辦公機能降低,為避免市場供過於求之土地利用效率不彰情形,建議調整街廓編號A2之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娛樂區之指定使用項目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最小法定建蔽率之建築面積乘以3倍之限制,以利購物中心商場配置及樓層規劃之彈性。
- 二、建築物立面寬度議題:若按上述規定,將會嚴重影響建築配置,對於城市所要塑造多元的建築外型與建築設計將會有很大之出入;另建築設計將有大幅修改並重新設計,將影響各案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時程,並造成本案需求,並達成塑造整體地區意象、吸引人潮聚集及提供駐足空間等功能,應鼓勵整體開發留設大型公共開放空間。
(二)條文:4.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法定容積率乘以二分之ㄧ計算之。且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20%。
理由:1.配合「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政策目標及獎勵內容,為鼓勵本計畫區整體開發留設大型公共開放空間,取消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十規定。
2.考量塑造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地區優美天際線及增加建築設計之彈性以符合「促進都市再生年臺北好好看」之計畫宗旨,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之基地不應限制容積獎勵上限。
(三)條文: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其中適用容積移轉者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20%。但台北好好看申請案增加之容積獎勵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不含容積移轉基準容積之20%)。
理由:同上點。
- 四、地下開挖規模議題:
1.如與相鄰開發計畫案規劃採整體下沉式廣場開放空間設計者,取消「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最大開挖規模,應再減百分之十」之規定,以利設計之彈性及提供較大之公共空間。
2.縮減地下室開挖率將致使地下深挖,除恐對於地層結構及地下水文產生影響外,及減少產生本區交通影響衝擊,並導引民眾使用大眾運輸以推行節能減碳政策,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之汽機車停車數量應符合交通影響報告書之數量,合理予以減少。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議題:有關街廓編號A2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之規定,為維持其地標性建築性質及觀光商業品質,街廓編號A2之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建議修正為一~三樓供商業使用配置,四樓以上供住宅使用之配置。其餘比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組別。
- 二、建築物立面寬度議題:刪除立面寬度規定。
- 三、建築容積及獎勵規定議題:(一)作指定使用項目之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1/2以上者,應保留其申請容積獎勵之規定,並納入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之建築基地之申請內容,且其計算式中之B值為街廓編號A2基地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二百五十,C值為原計畫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以二分之ㄧ計算之。
(二)刪除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之規定。
(三)刪除依台北好好看申請案增加之容積獎勵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50%之規定。
- 四、地下開挖規模議題: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地下層開挖規模以各使用分區及各公共設施用地之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且以不超過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最大開挖規模,不再減百分之十。此外,地下層開挖面積如供人行通廊或人行穿越道使用、供作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者,建議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及開挖率面積,如供商業活動使用者則計入樓地板面積但不計入開挖面積。
- 五、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議題:
北段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街廓編號A2法定汽機車停車數量應符合本基地之交通影響報告書汽機車停車數量。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2
陳情人: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考量當地商業經營規模及商業活動型態,3層以上作商業使用在經營上有其困難度,故建議依陳情建議方案修正之,允許商業使用集中於地面層第一至第二層。
- 二、土地使用強度:
1.經分析於引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規定時,若最小建蔽率須>40%時,並扣除不屬建蔽率之陽台、雨遮、車道等(約佔10%),再扣除後院或側院等不得計入之開放空間之空地面積,即難以設計足夠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2.台北好好看之政策目標希冀能妥善運用土地資源,提供豐富多元之公益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魅力,並鼓勵留設大面積之公共開放空間。故若規範最小建蔽率,將影響建築設計彈性與開放空間品質。
- 三、容積放寬規定:1.台北好好看申請案鼓勵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跨堤設施、立體人行通道、挑空室內開放空間、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並給予容積獎勵,原法令內容並無容積獎勵上限之規定。
2.本區除低層部須作指定使用外,其餘樓層可比照原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而本區基準容積為200%,屬中低度開發地區,即使所申請之容積獎勵增加至基準容積70%,獎勵後容積率遠低於第三種商業區560%之容積率,故不致有開發強度過高之現象。
- 四、建築物高度:
都市景觀軸線應給予各開發基地富之開放空間系統。若本案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0公尺,將嚴重限縮本案之設計規劃方向及創意,無法延續大彎北段整體之都市景觀軸線。
- 五、開發許可:(三)本計畫區商業區及娛樂區內非作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維持97.1.30原公展修訂內容,即「「娛樂區(供娛樂健身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其建築物底層部(地面層第一至第二層)應作附表1指定之使用項目,其餘樓層得比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 二、土地使用強度:
取消商業區、娛樂區最小建蔽率之限制;或將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之最小建蔽率由40%調降至30%。
- 三、容積放寬規定:維持97.1.30公展版修訂內容。
- 四、建築物高度:
取消「娛樂區(供娛樂健身使用)」之建築物最高高度以不超過60公尺為原則之規定。建議修正為建築物高度以不影響飛航安全為準。
- 五、開發許可:
1.取消左列各項限制或2.改為原則性規定,於個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時,視其基地條件及規劃設計案內容合理性逐案審查即可。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3
陳情人:
王貴雲(士林靈糧堂代表人)(B3)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案都市計畫自92年1月7日公告迄今已逾5年,隨著產業發展及房屋市場之變化,大彎北段商業區及娛樂區發展現況,除美麗華、家樂福…等少數全棟商業使用外,違規作為住宅使用之大樓甚多,因此本次通盤檢討,允許放寬商業區及娛樂區部份作為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基於維持本地區之正常發展,本法人建議仍維持97年1月30日公展條文,空地比例為45%,以鼓勵增設低層部之商業活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4
陳情人:
王議員孝維98.10.28/98.11.03口述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經本人查訪多處以往獲市府容積獎勵之開放空間案例,多淪為私人所用,未來於審議「台北好好看」案件時應更加審慎為宜。
- 二、「台北好好看」申請案件誘因太大,開發業者獲利極鉅,大彎北段區域之容積獎勵、高度放寬、住宅開放等皆應再做考慮。
- 三、原始大彎北段地區之容積調整係從5%、10%一點一點談起,如今突然竄出「台北好好看」卻是一次給到50%,其公平性讓人質疑。
- 四、個人建議大彎北段的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應先審定,讓未達0.5公頃的小地主皆獲利後,再進行「台北好好看」等大型開發案的專案變更,屆時因公平性的拉近其阻力相對就會減少。
- 五、有關「台北好好看」容積獎勵之泛散,若市府因此而獲致相對之回饋足以弭平市府財政的話,個人尚表支持,惟獎勵上限絕對不應超過基準容積之50%。
- 六、大彎北段地區之建築物高度就景觀條件而言不一定要高,放寬為90公尺太高,個人建議放寬為60公尺為宜。
- 七、在相關配套措施如公園、綠地、學校等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大彎北段商業區全面開放作住宅使用實屬不宜,除可能導致交通混亂,居住品質也不會好。且就好好看案例而言,容積獎勵再加上開放作住宅使用就等於是雙重優惠。
- 八、「台北好好看」回饋的檢討應從原始基準樓地板面積到所增加樓地板面積之價差,訂定一回饋比例予市府才符合公平原則。或者請業者將所獲容積獎勵之價差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台北市民承購時之優惠條件本人亦可接受。即回饋上要有一套明確的機制可供操作才行。
- 九、個人最堅持的是「台北好好看」的操作在政策上應有延續性,讓後來者都可以比照辦理並適用,小基地也才有機會能整合到1500坪的申請門檻,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而非圖利某特定對象。
- 十、整個「台北好好看」當初在推薦過程的依據是什麼,至今仍說不清楚。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程序上大彎北段的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應先審定再進行「台北好好看」等大型開發案的專案變
- 二、有關「台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上限不應超過基準容積之50%。
- 三、大彎北段地區之建築物高度建議放寬為60公尺為宜。
- 四、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大彎北段商業區全面開放作住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5
陳情人:
王議員孝維98.11.11書面意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必須先完成通盤檢討程序,才能處理台北好好看申請案。
- 二、高度只能放寬至60公尺。
- 三、使用分區若要放寬,必須全面放寬,且須考量該區住容量。
- 四、給予獎勵容積、放寬使用分區用途、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等優惠,一定要有回饋機制。
- 五、目前違法使用要取締。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6
陳情人:
陳春銅等7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地區採區段徵收,於97年1月30日市府發佈二次通盤檢討(下稱二通)公展版。
- 二、市府已開放內科土地使用,已造成產業經濟分配異動。
市府於99年8月16日召開專案閉門會議,置97年公展版及民眾意見於不顧。
- 三、本地區居民對本地區地方發展有知的權利,陳情人急迫憂心少數閉門造車學者召開閉門會議即草率訂定本區未來發展,祈求政府給予百姓協助並儘速要請關心本地區發展官員,就本地區發展召開說明會,尋求政府與地方共識。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吸取當地民眾意見,做為台北市政府研議修訂本計畫的依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7
陳情人:
陳清堯等33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計畫地區自97年1月30日市府發佈二次通盤檢討(下稱二通)公展已近逾三年。
- 二、我等居住本地區已逾數十年之久,就本地區及鄰近地區之發展體驗最深。鄰近內科地區早期違規使用嚴重,政府非但不取締反而就地合法,使內科現今林立辦公大樓,辦公需求早已填滿其胃納。
- 三、而本地區地價高於內科約二倍,且辦公需求已被稀釋或取代,造成產業經濟已不平等,如果再依所謂專家、學者紙上談兵就訂定本地區未來發展,我等深以為其其不可,希望政府傾聽在地民眾意見,再妥為規劃訂定。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請傾聽、吸取當地民眾意見,並儘速續辦為97年1月30日府都規字第09635914200號公告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審議。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8
陳情人:
謝慶賢等31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民等憂心此次通檢攸關本地區未來發展,遂集結陳情,盼在位當局可廣納建言,莫因一時誤判造成遺憾。分述陳情建議修訂內容如下:
- 一、除住宅區外之其他建築基地使用管制用途應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得做商業與住宅使用。
建議理由:
1.本地區地主於區段徵收領回土地時依用地使用分區不同其領回比例亦有所不同(如商業用地領回比例0.24~0.26、住宅區領回比例0.36~0.42),在政府以商業區、大面積開發等可擁有高強度使用誘使地主同意,始得順利完成區段徵收業務。
2.然自區段徵收土地點交完竣迄今l0餘年,其僅美麗華百貨、愛買、家樂福等少數商業設施完成,區域內多數已開發完成之店面多為閒置狀態,顯見商業需求有限。
3.本區北側內湖科技園區土地廣達81.95公頃,因該都市計畫陸續開放允許設置企業營運總部、策略性產業、外國駐台經貿科技商務中心、銀行、餐飲、一般零售等業別,其範圍幾已涵蓋商業區之主要使用用途,且因屬工業用地,雖與本區僅一路之隔,但土地價格不及本區土地2分之1,科技大廠、金融行業等辦公總部自是趨之若鶩,如以商業用途言,本區高昂之地價實難與該區相對低廉且用途相類之工業用地競爭市場。
4.由此可見,本地區地主主要軸帶商業活動內涵並兼顧都市發展,其他樓層實無商業限制之必要,應回歸市場機制且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之精神。
- 二、除住
- 三、「非作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部公眾使用設施〈如梯廳、廁所、茶水間等)應集中留設」之規定取消。
建議理由:據查多處政府機關政要、公司行號主管者多於私領域空間設有衛浴廁所設備,然本地區卻強制要求須集中留設,不僅不符設計潮流,且絲毫無視民眾對其財產之使用管理權,無視夜間加班婦女之安全性且易增加社會治安風險。
- 四、「活潑天際線開放建物高度」建議理由:台北市為首善之都,建議市府應可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除住宅區外之其他建築基地使用管制用途應回歸「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得做商業與住宅使用。
- 二、除住
- 三、「非作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部公眾使用設施(如梯廳、廁所、茶水間等)應集中留設」之規定取消。
- 四、「活潑天際線開放建物高度」。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9
陳情人:
呂吉弘等8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本計畫地區採區段徵收於民國86年領回受分配土地,於民國92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歷時5年後於97年1月30日市府發佈二次通盤檢討(下稱二通)公展版,然迄今99年8月二通始終未果。
- 二、本地區地主於區段徵收領回土地時,商業用地領回較住宅區領回比例少二倍,且政府為誘使地主同意徵收,利誘地主說商業區可以蓋較多,所以我們才同意分配商業區。
- 三、本區緊鄰內湖科學園區,該地區已經十餘次通盤檢討使用。然本地區因其地價高於內科二倍以上,故致本地區可供興建住宅使用地區蓋滿後,導致其他使用分區接踵變相住宅使用。
- 四、本區居民認為有重新檢討使用之必要,請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陳請續為「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二次通盤檢討重新公開展覽吸取當地民眾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0
陳情人:
王貴雲(99.9.16)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有關「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之使用部分,特別針對台北市商辦及住宅市場作詳細分析呈供委員參考。
- 二、依附件「台北市商辦及住宅市場分析報告」之第8頁,目前台北市商業辦公大樓空置比率約16%,預計2012年空置率會升到20%,顯示台北市目前已發生商辦大樓供給量大於實際需求。
- 三、依「台北市商辦及住發局之共識草案開放1/2可供住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建議本計畫區請依98年9月10日都發局之共識草案開放1/2可供住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1
陳情人:
臺北市議會陳議員玉梅、陳議員義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內湖科技園區陸續放寬商業使用,大彎北段地區地價高昂無法與地價低廉之內湖科技園區競爭,建請市都委會同意回歸市場機制,比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放寬得作住宅使用。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2
陳情人:
李亞珍等連署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今日大直地區的發展,遠遠落後於內湖工業區,長期以來台北市政府對內湖工業區的使用分區不斷放寬,由原本的工業區及倉儲區經過11次的逐步放寬,如今不僅僅是一般事務所(辦公室)、大型餐飲業、金融業、百貨業、娛樂業,甚至財團企業總部都已進駐,所有商業金融、健身娛樂百貨,都已被內湖工業區取代。當初在開放過程中,已有2000餘家公司行號違規使用,但經過了11次的開放,市府均給予了合法使用。
- 二、如今大直商業地區,早已喪失商業功能,高價分回的商業用地,如今雜草叢生,無開發商機,後期承買的屋主,多做為住宅使用,亦面臨市府查輯違規使用拆除的窘境。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大直商業區回歸到台北市的一般商業區規定,不該再受限「不得做住宅使用」。
- 二、現已居住在商業區的住戶,應比照內湖工業區,給予合法居住的權利。
- 三、基河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3
陳情人:
林炳聰等4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我是住坪的空地,最近我計畫要蓋,但建築師告訴我因為這塊地深度較淺,最淺的不到20公尺,依據規定,「前院6公尺,後院3公尺,後院深度比0.6」,最多設計到5樓,而且5樓要退縮,屋型扁平狀,這次通盤檢討之後,「前院5公尺,後院3公尺,後院深度比0.4」,雖然有放寬,但也只能到6樓,還是要退縮,附近鄰地角地,有7樓、9樓甚至到10幾樓,到中間突然降至5樓,感覺非常不協調,希望本次通盤檢討住宅區供住宅使用能跟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一樣放寬比照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前院3公尺,後院2.5公尺,後院深度比0.25」,如果能設計到7樓不用退縮,對於格局較完整,結構也比較理想,空地綠化也可以多一點,對於環境也有貢獻,懇請委員會同意。
建議辦法: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