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61-報告事項-案名: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1案,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6261
案件id
bDUDj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為提昇審議效率,並維護會場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陳情意見之受理】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或本會審議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向本會提出陳情意見,由本會將陳情意見編號並彙製成綜理表。
- 三、【會議之通知】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前,將通知陳情人到場旁聽,並將會議時間和地點公開於本會網站。其他公民或團體亦得於本會擇定之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
- 四、【登記之規定】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時,已提出書面意見,並經本會彙製成綜理表者,得推派代表登記發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會議進行前或會議進行該案審議程序前,明姓名及陳情編號完成現場登記。
(二)每一陳情編號得推派代表一名登記發言一次;惟陳情案件超出一定數量時,由本會協調不同陳情編號之相同訴求者共同推派代表登記。
(三)已列入陳情綜理表,並經專案小組討論有具體結論之陳情案,委員會議審議時不再受理登記。
- 五、【發言之規定】每一討論案陳情發言總時間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陳情代表發言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陳情編號先後順序,在本會人員引導下進入會場發言。發言完畢,應立即離開會場。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發言內容並應掌握發言人姓名或代表的團體以及與本計畫的關係、訴求地點、建議的事項等三項重點說明。
(三)欲提供書面補充資料供委員審議參考者,應於會議前交本會人員轉交。
- 六、【旁聽之規定】旁聽者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譟、喧嘩。如有干擾或妨礙會議進行,本會得要求離開。
(二)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攝影、錄音、錄影。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