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71-0-案名:修正「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第四點及第九點規定
會議紀錄id
TPEO6271
案件id
bEMtB5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法源依據:
(一)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83之1條規定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二)市府依前開實施辦法規定公告施行「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該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全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救災需求下,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其中針對私有未徵收之道路用地,亦訂定送出基地應符合之條件規定。
- 二、本次修正緣起:
(一)市府近年來推動捷運建設,因部分聯合開發區周邊計畫道路並未完成開闢,依地區整體發展觀點,該等未開闢計畫道路實以配合捷運建設完成開闢為宜。然市府經檢討後表示,該等道路徵收費用龐大,市府預算實難配合捷運建設時程,且部分聯合開發區周邊未完成開闢計畫道路亦未能符合目前「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道路用地條件。至於是否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處理毗鄰捷運聯開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容積移轉,經市府評估後建議應有全市通案性考量,不宜個別採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處理。
(二)為完成捷運聯合開發區周邊道路開闢,市府爰擬朝向修正「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增列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並配合修正接受基地法定容積上限計算方式。
- 三、修正內容:本案市府以100年7月14日府都綜字第10033895200號函送修正條文到會。
(一)修正第四點:增列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二)修正第九點:修訂聯合開發獎勵排除於容積移轉併計其他獎勵50%上限規定內,另整體上限則回歸都市計畫書規定。
決議
- 決議:考量捷運聯合開發區周邊未開闢計畫道路確有配合捷運建設完成開闢之必要性,本案同意市府所提第四條修正規定。惟基於都市整體發展、公共設施負荷以及環境容受力等考量,有關市府擬修正第九點容積獎勵上限計算規定,仍應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至於聯合開發區之容積獎勵上限若有排除現行規定需要,請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