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91-報告事項-案名:有關「修正『臺市府財政局等公有土地管導辦
會議紀錄id
TPEO6291
案件id
f09uWN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委員提及涉及公有地權益與處分部分應維持「公有土地面積合計大於500平方公尺或佔總面積50%以上,規定先函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是否有使用計畫或同意劃入更新單元…」之規定,以及無論中央法定如何訂定、市府應就如何透過更有效執行機制與細節、配合政府政策,找出合適的公有土地妥善運用資源,例如像是日後市府成立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之組織應積極評估、主導處理公有土地之處分與考量都市未來發展需求,避免土地資源浪費與不用等意見,一併作為爾後市府執行之參考。
- 二、考量臺北市議會100年10月5日業已三讀通過「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後續公告發佈實施後,民間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由市府主管機關逕行審查後公告,免再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故已無涉本委員會權責,故所提處理原則報告案洽悉。另本案係屬市府行政規則修正,前述委員意見併同納入參考,後續由市府循行政作業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