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11-0-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138-2、138-6、139、140-1、140-2、140-3地號等6筆土地保護區為殯儀館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311
案件id
dCon5J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區位於臺
- 二、計畫緣起:
(一)臺北市第二殯儀館禮廳(以下簡稱二殯)、服務中心等建物於民國68年啟用,為本市主要治喪服務設施。前瞻21世紀臺灣地區成為少子高齡化社會,除老人養護照顧外,同樣將面對死亡的殯葬需求及服務的新挑戰,而喪葬活動可分為殮、殯、葬三個階段,每階段都具有特殊的儀式及陳設,如何滿足臺北都會區民眾生、老、病、死等人生四大階段之圓滿終曲樂章,已為重要課題。
(二)據統計本市粗死亡率從民國88年之0.48%,逐漸上升至99年之0.59%,以臺北生活圈現今260萬人治喪習慣,仍以交通最方便、服務最優質的二殯為主。本市99年死亡人數15,398人,惟遺體火化數量為18,882具/年,各級禮堂使用計13,850次/年,顯見對二殯殯葬設施之需求性極高。
(三)近來迭獲市民反映應建築物外觀老舊及龜裂漏水情形亟待改善,且因館區內有殯儀業者設立之家屬休息室,與整體景觀無法融合,加以本市治喪服務量,以現有設備、空間及動線不足等,實已無法滿足市民治喪服務需求,為提高服務品質,並滿足本市治喪需求,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本變更計畫。
- 三、計畫內容概述:
(一)土地使用現況:
本案基地現況辛亥段五小段138-2、138-6、140-1、140-2、140-3地號等5筆土地均位於第二殯儀館內,同段同小段139地號土地為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家屬休息室。
(二)土地權屬:
本案138-2、138-6、139、140-1、140-2、140-3地號等6筆土地均屬保護區,其中139地號土地屬私有,其餘138-2、138-6、140-1、140-2、140-3地號等5筆土地均屬市有土地,其管位置面積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138-2、138-6、139、140-1、140-2、140-3地號土地0.28ha保護區殯儀館用地為提供第二殯儀館館區用地治喪服務使用空間優質化,以滿足本市治喪服務需求。
(四)實施進度與經費:
公共設施種類面積(㎡)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元)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殯儀館用地206㎡徵購5,971,016臺、本案係市府100年10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036775403號函送到會,100年10月27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1件。(詳後附綜理表)
- 六、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各點文字應作補述與修正外,其餘依市府所送計畫書、本次會議簡報內容與回應資料修正通過:
(一)計畫緣起內請加強說明欲變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市民朋友君(市長信箱)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依公展報告書內容,變更法源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四款,惟報告書中均未見相關政策或書面附件資料可資佐證,本案是否得援用該法條辦理個案變更應先釐清。
2.依報告書內容均未敘明北市民政局辦理本案變更後,該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欲進行之土地利用方式,然就主要計畫變更圖之地形資料,部分地區現況已有4公尺明顯落差(17.7公尺與21.7公尺),且等高線密集處,其高差亦從21.7公尺約33.7公尺,坡度似已超過30%(或達30%),實不宜進行各項變更地形之工程,且坡度具有連續性,未來,計畫範圍內之地形改變,恐難確保不對周邊坡地造成衝擊,故本案是否予以變更或調整變更範圍,鑑請委員應考量地形因素及變更後之開發行為,以避免對山坡地之破壞及不必要之公帑支出。
PS:回函以紙本回覆寄至台北郵政95之98號信箱,並告知錄案之人陳意見編號。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文字應作補述與修正外,其餘依市府所送計畫書、本次會議簡報內容與回應資料修正通過:
(一)計畫緣起內請加強說明欲變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