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71-報告事項-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會議紀錄id
TPEO6371
案件id
TYkF5L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
本府於64年間為加強管制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基地整體開發而研訂「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以下簡稱為山開要點),並納入各地區細部計畫案內規定,經法定程序核定發布實施。該要點於69年間各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因部分條文未盡切合實際,故予修訂並即於各年度檢討計畫時分別納入辦理。嗣為求執行之一致性,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規定辦理增訂具體管制條文及釐定設計標準以符實際需要,於75年間公開展覽30日及召開說明會後,送請臺北市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歷經多次修正並獲內政部核定後,於88年6月7日公告實施。
近年來颱風季節屢傳山坡地災害,使國人逐漸重視山坡地開發建築的管制,相關法令亦由各主管機關重新檢討修訂;另部分人士對本市山開要點限制人民開發權利之限制提出質疑,或將山開要點誤認為行政規則,不宜限制人民權利,且山開要點已逾12年未修訂,爰有再重新檢討本市山開要點之名稱及內容之必要,使法令更趨周延及配合相關法令修訂暨符合現在開發需求。
- 二、修訂目標:
(一)配合相關技術法規修訂條文,使本規定更趨周延。
(二)修訂原規定使內容更明確易懂,更易於遵循利用。
- 三、修訂原則:
(一)修訂名稱讓民眾明確了解係附屬於本市相關都市計畫書內之管制規定。
(二)為免部分開發者以整地後之現況實測圖,藉以達到擴大可建築土地面積之目的,於附件明訂適用之地形圖版本及坡度計算方式。
(三)刪除或簡化附件與中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建築技術規則等規範中重複、技術性之規定。
(四)明確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處理方式,以供遵循。
- 四、修訂內容:
詳計畫書條文修訂對照表。
- 五、本案係市府101年3月14日府都築字第10130105503號函送到會,自101年3月15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六、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七、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八、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6件(詳後附綜理表)。
- 十、101年5月24日第635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本案修訂涉及坡地開發安全及相關技術性議題,決議先行組成專案小組,就條文內容之適切性進行檢視與研議後再續行提會討論;專案小組召集人請黃委員志弘擔任,小組成員請幕僚單位於會後徵詢各委員參與意願。(會後經徵詢計有陳委員宏宇、辛委員晚教、張委員桂林、陳委員武正、陳委員小紅、邊委員泰明、蘇委員瑛敏、李委員素馨、許委員俊美、李委員咸亨、吳委員盛忠願意參加本專案小組)。
十一、101年7月4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一)請市府從立法位階及程序性問題,就本案案名再做思考並檢討其程序流程之適宜性。
(二)都委會前研析意見「本案修訂前後之申請作業流程及所涉權責機關之比較和說明」一節,請市府續行補充提列相關作業流程圖,以利委員瞭解整體程序之意涵。
(三)公展修正條文第三條:「…惟坡度陡峭部分,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採人行步道方式闢建,闢建寬度應以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之ㄧ半以上為原則,且最小寬度不得小於3.5公尺,…」一節,規劃單位應就其立法技術上究係為個案審查所需,抑或僅是都市計畫位階中之原則性管制規範,併條文用語、立法技術、法規競合等先予釐清、界定清楚後再做條文之修正。
(四)有關住二、住六-六部分因應本案修訂所產生之衝擊等相關事項,請規劃單位再予檢討審視後一併補充提列。
(五)請規劃單位提供本市近10年之坡地開發及地貌變化資料、坡地災害及重劃完成、未完成區域等資料供委員審議參考。
(六)全案請市府依前述各項意見研提回應說明資料到會後,續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十二、101年8月16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一)本次「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修訂案,除以下幾點意見應再行修正外,其餘原則同意市府都市發展局於本次會議所提報之「修正對照表」所載內容:
1、本案修訂後案名尊重發展局所提說明,惟在適用對象與範圍部分仍應於說明欄內予以清楚的釐清。
2、修正條文第三條中「申請者應協助開闢完成」文字修正為「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為原則」,並請將「供公眾通行」及「授權都市設計審議進行整體考量」兩項要件一併納入正式條文。
3、條文內具相關性之用語如「開發區域」與「開發基地」等,請規劃單位再予全面檢視,以達文意能趨於一致。
4、有關本案修訂通過後之權管機關及原條文廢止之時程等,是否採條文末增訂「附則」方式辦理,請市府再做研議。
(二)本案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專案小組審查如後附綜理表。
(三)全案請市府依前述意見修正後,檢送本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回應說明、原公展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到會,俾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十三、101年8月21日市府都市發展局函送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回應說明及條文修正對照表等資料到會,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發展局本次會議所研提「修正對照表」之條文內容已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本案同意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審決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後附)。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劉合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有關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部分修訂內容嚴重影響憲法保障之人民受益權,請貴委員會修正後再行公告。
說明:
壹、依據公展之修正條文第三條:『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協助開闢完成全部寬度(含排水系統),並連結鄰近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若該修正條文修正通過勢必造成未徵收之計畫道路私人土地部分地主漫天開價、阻礙開發之情事。
貳、請貴委員會明確解釋條文中『申請者應協助』是否還包括由申請者出面購買未徵收之私人道路用地,若真如此必將造成民間開發困難,甚至無法開發之情事。
參、徵收私人土地繼而鋪路、造橋屬於政府應辦理的事情實乃天經地義,也唯有政府才有如此之公權力可以排除萬難,怎可利用該修正條文將政府應作為的事情推諉給毫無公權力的尋常百姓。
肆、請貴委員會刪除或修正該侵犯人民財產權之條文。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同「市府回應說明」。
-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中「申請者應協助開闢完成」文字修正為「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為原則」,並請將「供公眾通行」及「授權都市設計審議進行整體考量」兩項要件一併納入正式條文。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經詳閱旨揭公展之條文內容,部分未趨周延及百姓無法遵循利用,茲詳述如下:
(一)貴府目前正強力執行都市計畫使用規則(如師大夜市…等),故旨揭山坡地開發建築地區屬都市計畫使用規則那一類,應明確述明,俾百姓知悉遵循利用。
(二)依旨揭修正條文【(開發建築限制之規定)二、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範圍。民國88年6月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上述條文規定:民國88年6月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唯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且與貴府訂定之旨揭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要點之目的完全不同,如:開發方式、作業程序、公共設施配置、地主負擔…等完全不同,最大的不同為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不涉及房屋興建,而旨揭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是直接申請房屋興建(詳如旨揭公展修正條文六、七)詳如下表: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市地重劃備註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土地開發模式20,000平方公尺以上山坡地詳如公告圖政府訂定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公用設施開闢申請基地自設公設無硬性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10項公共設施如國中、國小、公園、綠地…等硬性規定地主負擔負擔該自用公共設施及回饋金約3~6%地主負擔約45%依平均地權條例及都市細部計畫規定作業程序概要申請開發許可→核發建照申請籌備會→徵求地主同意→環評通過公告→都市細部計畫兩級都委會通過公告→重劃計畫書通過公告→公共工程設計→土地分配公告→公共工程施作完竣→移交各主管機關接管維護→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重劃後之建地市地重劃作業程序繁瑣不下百餘項,茲簡略概要就要花好幾年的時間才能完成,最後土地所有權人只領回空地,而山坡地開發建築規定只有二大項就能取得建照。
法規目的取得建照興建房屋土地發返土地所有權人各自管理利用,重劃會即解散,並無涉及房屋興建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市地重劃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暨建管處地政局暨土地開發總隊綜觀上表分析,兩者是完全不同法源,從開始辦理到結束沒有一項是一樣作業(程序)及待遇(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鑒於此,本會多年前即向貴府多次陳請修訂但未得貴府回應,無奈於去年(100年)向行政院秘書長陳情,蒙行政院秘書長邀集行政院法規會主委、內政部營建署及貴府官員…等,經與會長官闡明原「山開要點」(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及輔助無法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而訂定的好法規,如今牽制市地重劃有本末倒置的情形,如市地重劃已完成,各宗土地依該都市使用管制規定申請使用,與「山開要點」有何關係,連一點關係都沒有。再者,如硬要納入市地重劃,亦應有日落及日出不溯及既往條款,一般以修訂之公告日前經市府核定計畫之執行方式(如兩級都委會、環評、重劃計畫書…等)尚稱合理,以符法規修訂,經與會各單位均無意見(如附件l)。故本條文建議修訂:民國88年6月7日前經台北市政府核定通過兩級都市細部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市地重劃計畫書之市地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俾符實際。或刪除:民國88年6月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以利法規之訂定及遵循,回歸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一般山坡地之開發各自的法令依據,以資區別,避免混淆,以利政府執行及辦理。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陳淑鳳等3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台北市是一個高度發展、宜居之城市,但多年來卻有十萬戶無殼居民無從覓得寸土之建地以供棲身之所,但在本市近郊淺山地區,卻有數百公頃之住宅區建地閒置荒廢在那裡,究其原因,在都市計畫「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規定,坡度逾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不得計入基地面積檢討容積率所致。
- 二、查建築基地之開發規定與限制事項,內政部訂頒有建築技術規則為準繩,坡度逾百分之三十坡地,在規則262條之規定為不得開發建築(即建築物不得座落其上與變更地形),但並無不得計入基地面積檢討容積率之規定。
- 三、台灣是民主社會,法律典章在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權,都市計畫圖公告為住宅區,分區管制規則內,各類住宅區依其區位、自然條件,均訂有不同之容積率,今一紙建築『要點』卻把稍陡山坡地之生命財產抹殺剔除,容有審慎商榷之處。
- 四、較陡坡地基於維護水土保持、公共安全,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不得建築均持肯定配合之態度。惟其容積屬於財產權不宜抹殺,縱因其天然條件較差降低其容積率亦為可行途徑,甚可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處理,其留下土地可供市府作為公園綠地之用,均為可行措施。如此當可使近郊可貴之數百公頃土地活化,創造本市為數可觀稅收與財政收入,對無殼市民遴地,亦有所幫助紓解。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黃家全等10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土地標示:內湖區碧湖段二小段462、462-3、468、466、468-3、459、460、458-2、461-2、461-3、490、463、463-1、463-2、467、488、491、492-5等十八筆地號
- 一、理由:
(1)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該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
(2)依憲法有保障人民財產之權利,既然中央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可將該坡度列入法定空地使用,則已顧到人民之財產權利,何以首善之區之台北市政府不行?且該地皆有依法繳納稅金,怎可剝奪市民之財產權利。
(3)請回歸技術規則作此修正。
- 二、理由:
原有條文第二項有此段文字,已行之有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所規定「前項申請開發面積不足二公頃,且符合第一條(原條文為第三條)規定者,…」皆為都市計畫範圍之內,應可開發,故請維持原條文之精神,再將該文字恢復。
- 三、理由:
對應於前條之修正而增加,以使法條周延。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劃線部分修改:
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範圍;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
-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請增加:
前項申請開發面積不足二公頃,且符合第一條規定者,免申請開發許可。
- 三、修正條文第七條修改增加劃線之文字如下:
- 七、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或依第六條免申請開發許可,申請者應依…,始得動工。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依據鈞府101年3月14日府都築字第1013015500號公告及本會會員反映意見辦理。
- 二、建請保留現行條文第七條(修正草案移列第六條)第二項,就符合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情形者,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免申請開發許可。理由說明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三條考量部分山坡地範圍「總面積或剩餘未開發面積不足2萬平方公尺者」、「完整都市計畫街廓內適用本要點之山坡地整體開發使用者」、「臨接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進深30公尺範圍內面積在2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等情形,明定得不受2萬平方公尺最小開發規模限制,並因開發規模有限,另於第七條明定免申請開發許可。
(二)查上述零星山坡地開發建築案雖未經申請開發許可程序,但於加強山坡地審查制度下,其雜項執照申請由建築、都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共同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現行審查項目完備,制度程序嚴謹,執行多年,並無問題。
(三)另查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修正說明係就現行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文字修正。明定申請開發許可之審議單位。」而未涉增加未達規模山坡地建築開發案之法定行政程序,故建請維持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就符合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情形者,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免申請閉發許可。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張瑞釗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依貴府101年3月14日府都築字第1013015500號公告公開展覽辦理。
- 二、經詳閱旨揭公告地區範圍示意圖與貴府於83年10月修訂公告之「保變住」22處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地區重疊,造成法令適用問題,更影響數以萬計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及義務,茲分述如下:
(一)經查「保變住」編號住六-五、六-四地區(前已納入山開要點地區)已向貴府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在案,該籌備會向貴府擬以「山開要點」辦理開發,貴府函復該會須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開發,不能以「山開要點」規定辦理,唯今本地區貴府又將該地區劃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範圍內,同樣是台北市政府管轄,然市地重劃主管機關為貴府地政局,「山開建築」主管單位為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形成一個地區兩種法令規定,兩個主管機關,兩個開發方式,土地所有權人依「市地重劃」辦理也不是,依「山開建築管制規定」辦理也不是,如貴府各單位法規未能統一,而各自執行,那恐怕會成為「文林苑」之翻版,那苦的是老百姓,政府勞心勞力修訂法規的好意豈不成了導火線。
(二)詳閱公開徵求意見綜理表各欄:貴府評估結果均認為如予放寬市地重劃恐有山坡地大規模開挖整地,破壞坡地安全,如果貴府堅決認定所有22處「保變住」市地重劃區應依旨揭「山開建築規定」辦理開發,就應於本次修訂「山開建築管制規定」全面剔除「保變住」市地重劃區,改全部依旨揭規定辦理,方息紛爭。
- 三、綜上結論,法規訂定是為明確執行與遵循,而非修訂成為爭議之法條,為息爭議及法規適用,故建議旨揭管制規定廢除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全部遵循旨揭管制規定辦理開發,俾百姓統一遵照辦理,免破壞坡地安全。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