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71-報告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371
案件id
kY9Eh1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係市府為改善國內網球運動場館設施,經評估後擬將已無設校需求之內湖區寶湖國中、國小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以興建符合國際標準的臺北網球中心,爰由臺北市體育處(現改制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本主要計畫變更案。
- 二、全案經市府101年4月25日公告自101年4月26日起公開展覽30天,經提101年6月28日本會第636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1年8月22日召開完畢,作成審查意見,決議全案提請大會審議。
- 三、計畫範圍、面積及使用現況:
(一)本計畫區位於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即民權東路6段、民權東路6段210巷、民權東路6段206巷及上彎公園所圍地區,面積約5.12公頃。
(二)土地權屬為臺北市所有,管理單位為臺北市體育處。
(三)本計畫區於民國76年劃定為寶湖國中、小之用地,迄今尚未開闢,目前作為本市樹木銀行使用。
- 四、計畫內容:
(一)使用分區變更:國中用地、國小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部分,公展計畫書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安全、都市景觀等與公益有關之事項後,再行規定。本次所送修正計畫書,擬訂定容積率為225%。
- 五、審議歷程及結論:
(一)101年6月28日本會第636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有關體育場用地常態性及舉辦大型賽事之設施需求規模評估、整體營運計畫等,尚須提出進一步說明。另外有關用地規劃配置,以及交通動線之檢討,亦應就周邊現況及未來發展再作整體考量。故本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詳細討論,召集人請蘇委員瑛敏擔任,專案小組委員成員由都委會幕僚調查委員意願,請各位委員踴躍參與協助提供寶貴意見。並請申請單位儘速依照各委員所提意見,研提書面資料到會,以利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二)101年8月22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本案綜合與會委員意見以及民眾陳情訴求,作成以下審查意見,全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1)本案國中、國小用地經市府說明已無開闢需求,確有檢討變更作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必要,與會委員也支持市府推動網球運動建設之政策。惟為保有較多的開放空間與綠覆率,並能兼顧申辦國際賽事之規模需求,建議本體育場用地以符合一般國際標準之規模進行設計(本次市府提出永久性設施計14面球場),至於本市舉辦2017年世大運尚不足之球場數(本次市府說明尚不足6面),同意市府建議,另於基地內開放空間以臨時性設施彈性處理,活動舉辦完畢後再回復原狀。本用地如仍不敷臨時使用之需,建議市府可考量將南側公園用地納入臨時場地整體規劃。
(2)本體育場用地所衍生之交通需求應完全於用地內部化處理,包括大客車、計程車、小汽車臨時停等空間,以降低對周邊現有道路之交通衝擊。並建議妥善規劃基地對外交通聯繫,包括與民權東路六段T字路口之處理。
另外用地於西側206巷之車行交通動線出入口,以不超過一處為原則,以減低對鄰近住宅區之交通衝擊。
(3)本案原則同意市府本次專案小組所提修正規劃,用地西側除留設4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外,再退縮留設15公尺開放空間,以複層植栽綠美化,以降低活動噪音對周邊住宅區之影響。
(4)本案規劃設計,除必要設施外,應儘量提高綠覆率。
(5)本案後續營運管理計畫,應妥善規劃以降低使用可能造成對鄰近住宅區之噪音、光害等衝擊。
2.有關本案之交通動線規劃,請市府依審查意見再作修正後,提委員會議說明,以作為審議參考。
- 六、申請單位:臺北市體育處(現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七、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八、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5件,陳情重點如下:
(一)為何已無國中、國小設校需求。
(二)請變更規劃為如「大安森林公園」之土地利用型態,供鄰近住戶及本市居民做為休閒運動公園。
(三)應考慮設置網球中心對周邊住宅區造成之交通、噪音、光害等衝擊。
(四)請一併改善體育場用地周邊交通系統。
- 十、本案市府業依101年8月22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計畫書,並於101年8月29日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到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內容納入計畫書圖修正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所送修正後計畫書圖通過。
(一)因本體育場用地使用所產生之交通需求將完全於計畫區內部化處理,且民眾亦陳情對於206巷拓寬為17公尺後所引進車流對居住安寧將造成影響的疑慮,因此,本案有關用地變更部分,西側變更部分國中用地、國小用地為道路用地,原規劃之計畫道路寬度17公尺,配合以南現有之計畫道路寬度調整為12公尺。
(二)有關都市設計部分,本案應於計畫區北側臨民權東路六段退縮留設大客車臨時停車區。未來規劃設計應朝向公園化處理,除必要設施外,應儘量提高綠覆率,並增加基地保水。
(三)申請單位請修正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邱勝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這一塊國中、國小用地,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是經過如何的決策程序,決定此地區居民不需要國中、國小?是否有調查本里近幾年來里民或新遷入家庭成長的數字?本人曾就此問題請教里長,得到的回覆是近年來因「少子化」,學校設校的需求減少,故有此變更案的產生。對於這一點我有很深的感觸及質疑,本里屬於新開發的地區,據我自己的觀察,本里新建的房屋及新遷入的人口是與日俱增;即便全國或是全市其他區是屬於少子化的變化過程,此地區的人口結構肯定不是「少子化」。本人即是100年6月遷入此區居住的年輕家庭。我們年輕夫妻就是因為買不起精華區地房子,因此才買在此機能較差的新開發區(內湖四期重劃區),但市府卻要將此區早已規劃的國中、小學預定地變更為體育地,如此以後我的小孩可能要走很遠的路才能到達附近國小就學,十分的不方便,且對學童上學的過程不安全。此都市計畫變更更會深深的影響此地區未來都市發展的走向,務必謹慎決定之。
寶湖里目前並無國中、小學;此地既然為預定地且此地人口成長有國中、小學需求,都市計畫發展局為何要選擇變更此地為其他用途呢?2.要請問體育處,未來若變更為體育用地,詳細的規劃內容為何?除了網球場是否有規劃相關的其他體育設施場地,以達到最佳的使用效益及與社區居民生活能結合。
台北市是否真的需要如此大的一片網球場館,以後預期使用的效益如何?一年會有幾場需要如此大型的網球場地的網球比賽呢?若未能做好效益評估,恐怕以後會是一個閒置的蚊子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綜合以上兩點疑問,在還未獲得解答時,本人身為台北市市民及寶湖里居民強烈反對此項變更案。(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以下幾點納入計畫書修正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所送修正後計畫書通過。
1.因本體育場用地使用所產生之交通需求將完全於計畫區內部化處理,且民眾亦陳情對於206巷拓寬為17公尺後所引進車流對居住安寧將造成影響的疑慮,因此,本案有關用地變更部分,西側變更部分國中用地、國小用地為道路用地,原規劃之計畫道路寬度17公尺,配合以南現有之計畫道路寬度調整為12公尺。
2.有關都市設計部分,本案應於計畫區北側臨民權東路六段退縮留設大客車臨時停車區。未來規劃設計應朝向公園化處理,除必要設施外,應儘量提高綠覆率,並增加基地保水。
3.申請單位請修正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寶湖里辦公處邱里長顯松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及建議辦法1.網球中心交通動線部份(1)基地北側緊臨民權東路6段,請退縮一車道,供大客車及公車接駁停靠,禁止大客車及公車進入社區巷弄;比賽期間取消路邊停車格,禁停小客車。
(2)請調整臨民權束路6段206巷戶外練習場位置,以供小客車及機車等由206巷58號前方交又口進入網球中心停車場。
(3)網球中心基地東西兩側206巷巷口及210巷巷口出場之車輛,只能右轉,無法左轉,皆須往東行駛後再迴轉,增加主線車流,請檢討進出動線,如何分散車流。
(4)提撥經費,徵收巷道,改善交通,疏解車流,節能減碳,請打通下列巷道:
A.民權東路6段210巷底計畫道路。
B.民權東路6段180巷42弄通往成功路2段之巷道,可快速進入高速公路及市區,大幅減輕內湖地區及民權東路6段之車流,對改善交通助益甚大。
2.網球中心噪音及光害部份(1)臨民權東路6段206巷之戶外網球練習場,綠化不足,無隔音功能,建議將戶外練習場移往有頂蓋之球場上層,將之立體化為宜。
(2)網球中心基地之上空為松山國際機場航線,飛機起降時噪音特別大,舉辦國際賽事時,是否影響比賽,請考慮。
(3)夜問練習時,燈光及噪音如何克服不影響住宅區之生活品質,請考慮。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免網球中心正式運轉後,造成本里交通擁塞,請打通民權路6段180巷42弄通往成功路2段之道路用地,以改善交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麥朝成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及建議辦法有關貴會擬「變更台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乙事,茲建議如下:
1.在程序上貴會通過用地變更案,但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未通過時,本案當如何處理?2.本案對民權東路六段206巷及210巷的附近居民噪音影響最大,市政府未與這些影響最大的居民當面溝通,屆時若引起民怨抗爭,後果恐不堪設想。
3.今後若舉辦公聽會或者其他溝通會議時,務必直接通知附近居民及社區參加,不宜只通知里長或鄰長而已。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李慧珠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及建議辦法1.基於對稱原則,體育場用地西側道路為17公尺,東側僅規劃11公尺,顯不符合比例;且未來商業區配合體育場用地發展,經濟活動較住宅區活躍且車流量更大,似應依比例劃設道路寬度。
2.考量未來體育中心舉辦國際賽事時有龐大車流且遊覽車等大小型車輛臨時停靠將造成附近交通壅塞,影響商業區商業活動之進行與發展,敬請惠賜考量將體育場用地東西二側道路改為四線道以應需求。
3.請貴局惠予錄案納入此次審議中,並同意陳情人於召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時,列席旁聽並陳述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石潭段四小段280、281、281-1地號等三筆土地國中、國小用地為體育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芳鄰社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及建議辦法1.本社區於101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8時舉行101年度第一次社區住戶會議,公推麥朝成先生(民權東路六段206巷48號,係中央研究院院士、行政院院務顧問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為主任委員,張永東先生(42-1號,係殷實企業家)為財務委員。
2.在該次會議中,本社區各住戶基於居住安寧權益之考量,共同決議提出三項問題(參考附件一),推請鍾柏生先生(32號,係中央研究院兼任研究員)列席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於101年8月22日(星期三)舉行之專案小組會議,代表本社區發言。
3.有關貴府所擬之計劃案,本社區之補充意見如下:
(1)少子化現象已成為趨勢,如果將原有國中、國小用地變更規劃為如「大安森林公園」之土地利用型態,供鄰近住戶及本市居民做為休閒運動公園,本社區敬表贊同。
(2)本基地面積僅有5.12公頃,硬要將20面網球場建於基地之內,因過分擁擠,勢必對鄰近居民帶來外部性的不經濟效果(例如:嗓音、燈光照明、交通壅塞等問題,尤其對206巷(編定為住2)鄰近居民之居住安寧影響最大。
(3)8月22日貴府專案小組會議也有一些委員特別提出質疑:
是否一定要設置20面網球場?其中部分練習球場可否移到他處設置?尤有進者,交通動線之規劃(由206巷入口,210巷出口)有很多盲點。在捷運民生汐止線動工仍遙遙無期之下,也有委員建議必須把交通動線外部化之不良後果內部化,應該在本基地內部自建交通網絡系統,如此才不會對206巷及210巷等兩巷帶交通擁擠現象,對於委員之前述建議,本社區深表贊同。
(4)政府施政一定要以民意為依歸,尤其施政必須與受影響最大之社區居民從事面對面溝通。本計劃案影響前述兩巷最為重大,有關問卷調查或公聽會或相關會議等,本社區未被通知與參與,貴府顯有避重就輕、捨近求遠之嫌?若因施政溝通不良造成民意反彈,甚至引發居民抗爭情勢,恐非貴府所樂見。深盼貴府轉知所屬單位,未來於舉辦相關會議時,務請將開會資料(包括計劃內容)事先通知本社區,俾便派代表參加發言。
決議:
- 決議1.同編號1陳情意見委員會決議。
2.所提有關問卷調查或公聽會訊息通知事宜,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另請市府相關單位妥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