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8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42地號26筆土地住宅用地為住宅用地(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381
案件id
UKusz5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位於民生新社區特定專用區新東街及新東街31巷交口西北側,計畫面積5,838平方公尺。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本計畫區內為年期逾40年之四、五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本計畫區經本府於96年7月18日公告劃定為更新單元,依「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經審議後於99年3月15日公告,惟該計畫內容業明訂適用之開發期程,因辦理時間已屆仍無法整合,故依該計畫書規定於101年7月25日公告回復原都市計畫。
本更新單元經檢討符合「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之條件:1.本更新單元為都市計畫之住宅區;2.本更新單元規模達一完整街面積(㎡)變更理由民生新社區特定專用區新東街及新東街31巷交口西北側住宅用地住宅用地(特)5,838配合「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變更原計畫內容。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使用強度使用分區原計畫新計畫住宅用地(特)建蔽容積2.使用管制本計畫之使用應依「修訂撫遠街、延壽街、敦化北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計畫書第18頁第四點「社區活動延續」之第(一)項之文字,依「台北市民生東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42地號26筆土地住宅用地為住宅用地(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王虹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松山區民生段42-18地號(松山區民生東
- 二、目前房屋使用狀況良好,不須都更,民生社區保持單純安靜(人少)最佳居住環境。
- 三、「誠美建設」無都更案經驗,計劃步驟混亂,無公信力。
- 四、時機點不好,「文林苑事件」建商炒作都更的作法,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建立具公信力的機構,辦理都更。
- 二、爾後都更計畫核定後在權利變換之前(即尚未同意分配條件前)住戶條件談不攏或時間過長都可退出。
- 三、在取得住戶同意書時,必須出具權利價值變更計畫,讓住戶充分了解都更後的權益。
- 四、單一房屋住戶參與都更,應比照首次購屋條件辦理低率貸款,供其裝潢等。
第635次委員會決議所提意見非涉本次計畫變更緣由,錄請市府納入後續辦理都市更新作業參考。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修正後通過。
- 二、至於攸關後續都更建議意見、同意書及權益變換等事宜,移請市府都市更新處協助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42地號26筆土地住宅用地為住宅用地(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劉金鑾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實施者的設計圖說送到市政府後,市政府都發局是否都可片面的修改?台北市有多少的6m巷有商業行為,為何民生社區不行?2.本案當初好好看系列-原始的細部計畫,南側(新東街巷)一~二樓是同意可以作店鋪使用的,因為這樣的設計地主們跟建商簽了約,可是現在老舊公寓更新專案的公展,市政府卻告訢我們一樓不可以作店鋪使用了,這樣叫我們怎麼辦?希望這個部分市政府能放寬使用。
3.原本的設計圖是經過住戶多次會議討論出來的,南側沿街店鋪可以營造一個還不錯的氛圍,它是可以相當多類型的商業行為,像咖啡店或輕食類的餐廳或便利商店,沙龍…等,有優質的商店進駐社區,對新東街31巷而言是正面的,為何不能放寬店鋪使用?僅東側新東街能4.我們這塊地是個相當完整且適合做都更的地方,有多少住戶期盼改建,市政府至少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對市民也有個交待。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除計畫書第18頁第四點「社區活動延續」之第(一)項之文字,依「台北市民生東
- 二、因「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僅就申請容積獎勵予以核定,不涉及原都市計畫使用性質規定之變更,民眾陳情希放寬商業使用之意見需就民生東路新社區整體考量,故請都市發展局盡速依本會第626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略以)「為維持民生東路社區既有之地區特性及都市紋理,請市府都市發展局…針對該區的整體更新計畫研擬出指導性都市設計管制原則提會報告」辦理,俾供後續申請案之依循。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42地號26筆土地住宅用地為住宅用地(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邱張冠、翁明純、僑誼實業股份有限公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案原本是臺北好好看系列一的都市更新案,在當時為促進地區基地與郵局間之活動延續,同時塑造地區休閒、居住等空間與使用氛圍,因此在當年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即同意本案基地一、二樓(面臨新東街及新東街31巷)之可比照第三種商業區做為商業使用,鑑此,在當年都市計畫書內容即明訂「建築物之使用除比照『臺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特定專用區建築管制要點』住宅用地之使用外,地上一、二層得作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其後,都市更新實施者亦依這個原則規劃,並與住戶洽談都市更新整合。
其後,本案涉及複雜之整合工作,無法順利完成整合,故轉軌依老舊公寓更新專案繼續辦理都市更新,但都市發展局未便同意本次之變更細部計畫案比照前次變更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地上一、二層得作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規定,這對於原有一樓住戶權益影響重大,原本住戶期待都市更新後可以回到原本的店面使用的希望落空,原本大家在這邊做生意、開公司都已經幾十年了,配合辦理都市更新後,變得生意也不能做、公司也不能開,對於已經同意更新的住戶實在不能接受,而對於那些還沒同意更新的住戶就更難說服他們參加都市更新。
希望貴府考量都市更新整合不易及住戶對更新後能夠回復原有使用型態期待,在這次變更細部計畫內容中能有比照好好看系列一「地上一、二層得作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的規定。
建議辦法: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