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9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491地號等4筆第三種住宅區為綠地用地暨491-2地號等4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391
案件id
ox3fJ2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位置:本計畫範圍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290巷7弄以西、中山北路六段312巷以北、中山北路六段以東、士東路2巷以南所圍街廓。
- 二、計畫緣起:
本案地上建物多為三樓以下加強磚造之老舊房屋,居住環境窳陋,有耐震及消防安全的顧慮,業經本府89年6月26日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函「劃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案」公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考量本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且與士東路2巷交叉口形成非正交之十字路口,易衍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並為提升整體環境品質、配合都市更新及經濟發展需要,並健全地區道路系統功能、增加綠地空間、促進街廓整體開發,增進土地利用效益為目標。本計畫期透過都更新與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將本計畫範圍內尚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俾利整體規劃,並將計畫範圍東側等面積之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綠地用地,提供鄰里居民一寬敞開放的休憩環境,補充周邊社區欠缺之休憩機能。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配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本計畫變更。
- 三、計畫內容:
(一)使用分區變更:
本計畫區內未開闢計畫道路面積共計295.34平方公尺,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面積共計295.34平方公尺,變更為綠地用地。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管制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四、本案係市府101年9月13日府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應再作修正外,其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一)本案係變更都市計畫,未涉及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計畫書內相關圖說不宜同時併納「都市更新計畫範圍」、「都市更新單元」及「505-2地號(非屬更新地區範圍)」等圖例,以免混淆本次計畫變更內容。
(二)本案法令依據增列「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以臻明確。
(三)計畫書中圖五、六建議應予以整合。並補列附近之公共設施及公園綠地系統、人行空間等整體規劃構想。
(四)本案變更之綠地用地之實質規劃內容交由後續審議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於本案進行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時進行考量。
(五)本案屬因都市更新事業所提之變更都市計畫,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如自公告實施日起五年內仍無法取得建造執照開發,則回復為原都市計畫。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491地號等4筆第三種住宅區為綠地用地暨491-2地號等4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劉阿秀等15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陳情反對理由:
1.將計畫道路變更,變更前後造成該道路地主暴利且整體基地整併後價值暴增,減損當地居民利益,回饋措施竟然相當薄弱,僅用相同面積以地易地方便建商更易規劃豪宅,圖利建商之實非常明確。故回饋面積及項目應該更大更多,絕不能僅僅相同面積來換地圖利,否則不應變更。
2.規劃綠地緊鄰290巷七弄11號11一1號設備較差之五層樓舊公寓,常造成老鼠蚊蟲孳生影響住戶甚鉅。故反對綠地緊鄰該住戶,應沿道路(士東路二巷延伸中山北路290巷7弄)設置較大綠地才有實益。
3.設置綠地緊鄰造成本楝住戶汽、機車出入形成死角,行人奔跑行走相當危險,造成本棟住戶出入之困擾。
4.290巷七弄之五層樓舊公寓前面臨該巷弄之建地變更為綠地,不但造成原本已較小的建地切割(和505地號)且使該公寓惟一臨道路面寬將來幾乎消失,這種變更圖利卻又與鄰為禍的行為,實在叫當地居民無法接受。
基於上述陳情理由,請委員及有關單位能撤銷該變更條件,並真正考量當地人民的心聲及需求,才免於本棟住戶的持續反對。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491地號等4筆第三種住宅區為綠地用地暨491-2地號等4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黃承傳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對本案表示支持,社區需要一個公園讓長輩跟小朋友能安全的使用,不用再跨過車輛很多的中山北路六段。另外士東路巷道狹小,如果再多一條路出來,會影響巷道內的交通。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491地號等4筆第三種住宅區為綠地用地暨491-2地號等4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梁景翔(資料現場發送)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本來社區內習慣通行士東路2巷,如果又開闢另一條路出來,怕道路交口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計劃能夠通過,讓社區多一個公園,交通跟公園都兼顧到了,故本人支持本案。
建議辦法: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