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91-審議事項-案名:擬定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編號BR-1原臺鐵調車場公園以西部分)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391
案件id
w9IDPv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市府101年4月1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內規定,本細部計畫範圍(編號BR-1),原則同意變更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惟應俟細部計畫審定,始核定主要計畫。市府原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擬定本細部計畫。
- 二、計畫面積:約5.4公頃。
- 三、計畫內容:
(一)擬定使用分區為特定商業區(三)及特定商業區(四)。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建蔽率及容積率:
使用分區名稱建蔽率容積率備註特定商業區(三)55%300%1.依原使用分區(策略型工業區(原屬工三))辦理。
2.建蔽率以55%為原則,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予以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65%。
特定商業區(四)55%300%1.依原使用分區(策略型工業區(原屬工三))辦理。
2.建蔽率以55%為原則,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予以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65%。
使用分區名稱建蔽率容積率備註2.允許使用項目使用分區使用組別特定商業區(三)特定商業區(三)土地及建築物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種商業區使用項目規定辦理。
特定商業區(四)特定商業區(四)土地及建築物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種商業區使用項目規定辦理,惟不得供作住宅使用。
基於南港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原則,規範特定商業區作住宅使用比例不得超過30%,惟考量臺鐵局規劃計畫區南側特定商業區(四)採設定地上權作商業使用開發不得作住宅,故其作住宅使用部分得調配至計畫區北側特定商業區(三)土地。
(三)訂定容積獎勵規定1.適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上限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20%)。另主要計畫業指定本案範圍內之商業區土地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得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惟獎勵項目不得重複計算。
2.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
3.訂定容積獎勵上限規定。
(四)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 四、全案經市府101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受理2件。
(一)新北市政府。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決議
- 決議本案依本會幕僚意見及委員會議提送補充會議資料修正通過。
(一)使用分區名稱依市府本會會議所提補充資料,修正為全區皆為特定商業區(三),允許使用項目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種商業區規定辦理,惟供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含其附屬相關設施)不得超過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30%。計畫書內有關特定商業區(四)採設定地上權等文字,請一併修正。
(二)計畫書第14頁(四)容積獎勵上限,同意依市府所提補充資料,修正為「容積上限」,後段文字一併修正為「如無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申請放寬容積獎勵上限之需求,則各項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合計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50%,另前開50%上限規定不包含都市更新獎勵」。
(三)計畫書第1頁,請補列本案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四)計畫書請補充土地權屬文字說明及圖面。
(五)計畫書第17頁有關協議書約定回饋內容及時程,訂定人補列新北市政府。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