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401-審議事項-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松山線台北小巨蛋站工程變更交通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401
案件id
8IQm0v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計畫區編號交六、交七之交通用地,位於南京東路四段臺北小巨蛋北側街廓內,該交通用地都市計畫係由市府於94年12月30日公告實施,作為捷運松山線台北小巨蛋站(原名G19車站)之出入口A、D所需用地。計畫書規定(略以):「本計畫所劃設之交通用地係供設置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口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不予規定,倘土地所有權人採取無償提供土地並設定永久地上權供興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其使用項目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規定辦理,惟其供捷運相關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
- 二、因該計畫區土地當時仍有產權爭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未能配合捷運工程時程處理好產權問題,市府爰完成土地徵收程序。惟嗣後財團法人中華基金會申請改以採取無償提供土地並設定永久地上權方式供興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即市府將無需以徵收土地所有權手段來達成使用之目的;市府經評估後同意基金會所提申請,遂循程序於101年4月25日公告廢止徵收本計畫區土地,並由土地登記機關完成設定地上權登記,爰配合辦理本都市計畫變更案,擬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第三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
- 三、全案經市府101年10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136406303號函送公告及計畫書、圖到會,全案自101年10月13日起公開展覽30日。
- 四、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六、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意見應予修正外,其餘依市府所送公展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 二、變更後分區名稱依市府建議修改為「第三種住宅區(兼供捷運設施使用)」以及「第三種商業區(特)(兼供捷運設施使用)」,案名及圖面配合修正。
- 三、計畫書內請載明「本案捷運設施所需使用之空間範圍,依設定地上權之登記內容為準」。
- 四、至於詳細應載記於計畫書的文字內容,請市府相關單位再予商訂,提出書面說明,於下次委員會議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