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441-報告事項-案名:臺北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2處基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441
案件id
CQKwsf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本案32處基地遍步全市各地,現況皆屬公共設施用地(含電信12.55公頃、機關1.87公頃、郵政用地0.15公頃),面積為14.57公頃。
- 二、計畫緣起與依據:
(一)中華電信公司成為民營上市公司,致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電信用地與機關用地產生適用性之疑義。
(二)因電信相關事業空間並不會造成相關外部性與鄰避效果,且電信事業之技術持續進步,對所需使用空間之面積持續減少且彈性較大;有鑒於鄰近之先進國家對電信產業空間並無專用區劃設之法規與現實,遂以符合各該基地所在地區之都市發展與毗鄰分區之相關條件,辦理通檢。
(三)依據內政部92年4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62號函示有關92年4月3日召開研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送『電信專用區使用項目草案』及該公司所有電信、機關用地變權人或管理機關變19基地變
- 五、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六、申請單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七、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八、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共5件。
- 九、本案審議(四)98年10月2日召開「臺北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2處基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通案審議原則會議,審查意見如下:
1.為利續審本案中華電信用地變(2)請再清查與交代清楚各宗基地現況使用者及其土地權屬之關係,以及研析原屬交通部作價投資、接受日產之基地是否屬應回饋範疇與相關承接關係。同時加強說明各基地原始土地取得方式、原始土地使用分區恢復使用及其對應變後提會說明。惟考量日後市府主管機關執行與控管之一致性,有關回饋金繳納建議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定時間完成、並一次繳納,而非以各宗基地使用變(五)99年3月4日召開「臺北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2處基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通案審議原則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如下:
1.為利續審本案中華電信用地變(如考量土地持分比例,地籍可否單獨分割或合併處理使用,對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等情事)予以考量;另為利檢視請補齊各宗基地地籍圖資料供參。至於尚未函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意見部分,仍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正式行文方式知照。
(3)有關涉及土地回饋處理原則部份,目前屬中華電信之多數土地係85年民營化時由交通部以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電信用地)84年7月1日之公告現值作價投資取得,本案檢討依毗鄰使用分區變3.為利後續審查,請都市發展局協助中華電信公司就32處基地之變(六)99年9月2日召開「臺北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2處基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通案審議原則第三次會議,審查意見如下:
1.本案係內政部同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檢作業,為符合都市計畫法之法令依據,本案請以臺北市政府為申請單位,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文字。
2.案內32處基地非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之處理及其通知事宜,對於所有權人未回覆或郵局寄送查無此人或地址者,請中華電信再以公示送達等公告周知方式處理,以求程序完備。前述處理情形,併同納入本次會議所送非屬中華電信所有土地處理情形表說明,以茲完備3.涉及土地回饋處理原則部份:。
(1)中華電信土地依其02.於民國85年民營化時,由交通部將中華電信使用中之土地(機關用地、電信用地)依84年7月1日之公告現值作價投資取得者,該等土地一則係運用公權力例如徵收或撥用取得,再則取得時即係公共設施用地,其公告現值較市價偏低甚多,考量與一般法人土地使用分區變區之概念提列分區內所需服務性設施之實際需求比例。至於回饋部分,考量其現況雖為機關使用惟其確實為營利事業辦公使用、再加上其地價稅亦低於鄰近商業區等因素,綜上考量該基地應以回饋20%土地計算或日後依其實際申請設置服務性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佔允建服務性設施築總樓地板面積(依建築物建造執照登載總樓地板面積50%為準)之比例計算。若以回饋20%土地,則併同本案回饋金額一次繳交。
(6)請中華電信、發展局、都委會幕僚協助再予檢視所附計畫書圖(含地籍圖、文字等)內容之正確性,俾供後續提大會審議之用。
5.有關國有財產局回饋處理部份,請發展局會後與其協調並確定回饋方案,並於後續本案大會召開時加邀其出席。
6.考量日後市府主管機關執行與控管之一致性,本案回饋金繳納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定時間完成、並一次繳納。至於案內尚有私有土地地主未通知之特殊情形及其公平性,故其最遲得於建造執照前繳交,併同納入計畫書內修正。
7.有關前述審查意見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研議其內容,並請依本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都委會幕僚意見,研提修正後之評估方案內容與修正回應說明,併同提供修正之前後對照表與修正公展計畫書圖等資料,先由專案小組召集人與都委會幕僚檢視後,再行確認續審程序。
(七)100年10月5日召開「臺北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2處基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通案審議原則第四次會議,審查意見如下:
1.法令依據:
本項業依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申請單位為臺北市政府,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文字。
2.案內32處基地非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之處理及其通知事宜:
(1)本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依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完成公示送達與登報、現場張貼、網站公告之公告周知作業完畢。
(2)至於仍有未回覆私有土地地主應分攤回饋負擔部分,基於本案順利推動,專案小組同意涉及3.涉及本案土地回饋處理原則部份,依據第二次、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區分三種回饋方案,以及本次會議中華電信所提方案四「除編號3、7、10、11、12、13、15、16、23、24、25、30及31等13處基地變公營出租住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有關「變難或情形特殊者,得經市府同意改採以代金方式辦理,但其不得超過應回饋部分之50%為原則。
- 四、總回饋金計算,採一次到位方式處理為原則。至於回饋金之計算究採公告現值或參採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市價計算方式,請都市發展局函請內政部釋示,俾據以後續審議。
- 五、土地回饋時點部分,後續於專案小組審查個案基地時,由都市發展局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研討後,再予確定。
- 六、其他:
(一)本案法令依據部分,請修正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二)計畫書內所提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肆、臨時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