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441-報告事項-案名: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檢討1案,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6441
案件id
zHZtM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102年3月28日第643次委員會臨時動議決議:「請都委會幕僚單位參考其他相關委員會之民眾發言程序與規定,檢討本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提下次會議報告。」辦理。
- 二、本會前為提昇審議效率,並維護會場秩序,業訂定本注意事項並已於100年7月28日第626次委員會報告在案。其內容略分為【陳情意見之受理】【會議之通知】【登記之規定】【發言之規定】【旁聽之規定】等規定。
- 三、本案提案人張委員桂林表示略以:「本人…,但其中有部分民眾係多次進場發言陳述相同意見。…,就民眾登記進場發言進行程序與規定再作檢討。」查因該都市計畫案案情複雜,審議時間長達多年,其人民陳情案經年累積達2百餘件,故有民眾以個人、連署、團體等不同身份多次進場發言陳述意見之情形,係屬個案之狀況。
- 四、為兼顧民眾意見的充分表達與會議效率,就「民眾登記進場發言之進行程序與規定」經檢討後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會前已參考其他相關委員會之民眾發言程序與規定,並提會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已為民眾所遵循,且規定「民眾如於專案小組充分表達後,並經專案小組討論有具體結論之陳情案,委員會議審議時不再受理登記。」俾憑據以執行之依據。因此委員所提情事,可經由行政作業及事前準備予以改善。
(二)為避免民眾多次進場發言相同情事再次發生,於通知公民或團體之公文書中增加「申請發言之公民或團體等請持通知公文正本,以為查核。」之說明,並落實現場發言人身分之確認。
(三)同一陳情人或團體多次以書面意見陳情者,將依陳情綜理表編號考量歸納整併,並請其推派代表一名登記發言。惟如有特殊例外情形,經會議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得酌予調整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