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49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案
會議紀錄id
TPEO6491
案件id
YPNFsH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
「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原為「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係本府為加強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基地整體開發而於民國64年初擬定,至民國88年6月7日公告實施,並納入各相關地區細部計畫案內規定,後本府為使民眾明確了解該規定係附屬本市相關都市計畫書內之管制規定及配合實際執行需要(增訂開發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處理情形之規定等),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公告發布實施「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以下簡稱「山開規定」)。查山開規定第一點係針對開發面積明文規定「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惟查前開條文並未針對本規定公告施行前,已坐落於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範圍內原合法房屋改建、重建時,明定相關處理方式。另隨著歲月的增加,建築物逐漸老化,尤其台灣屬海島型氣候,受酸雨與鹽害更是嚴重,一棟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正常使用年限大約為50年,若無經整修、改建,將無法使其處於最佳化的狀況下使用,甚至造成危險。故為保障原合法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建築物的使用安全,並考量法令執行之一致性及公平性,爰再重新檢討本市山開規定並參照本府88年11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相關文字,將山開規定第一點增訂「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得不適用該規定開發規模限制,使法令更趨配合相關法令修訂暨符合實際開發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本都市計畫修訂。
- 二、修訂目標:
(一)配合相關技術法規修訂條文,使本規定更趨周延。
(二)修訂原規定使內容更明確易懂,更易於遵循利用。
- 三、修訂內容:
將山開規定第一點增訂「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得不適用該規定開發規模限制(修訂內容詳條文修訂對照表)。
- 四、本案係市府102年7月11日府
決議
- 決議:
本案基於山坡地建築公共安全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更嚴謹之檢視;請黃委員志弘擔任召集人,辛委員晚教、張委員桂林、黃委員世孟、魏委員國彥、李委員永展、羅委員孝賢、許委員俊美、陳委員春銅、王委員聲威、吳委員盛忠、張委員培義等為小組成員。
審議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