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2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522地號等45筆土地部分住宅區(特)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特)暨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21
案件id
kvtOkr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本計畫範圍位於91年7月12日府都四字第09115514600號公告「擬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R13街廓細部計畫案」所劃定之更新地區內,區內建物老舊,未能與鄰近南港經貿園區發展配合,更新單元範圍內有一都市計畫道路經過,建築設計不易,此外,區內所有權人數眾多,現況使用容積高,改建誘因不足,導致整合困難。
本計畫區經市府檢討符合府101年11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132108100號公告第二次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及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辦理本變更計畫。
- 二、計畫面積本計畫面積為6,313.62㎡,包含5,511.22㎡之住宅區(特)(西區為1,552.00㎡,東區為3,959.22㎡),以及802.40㎡之道路用地。
- 三、土地權屬公有土地面積253.00㎡(道路用地),所有權人為臺北市,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其餘土地權屬均為私有。
- 四、計畫內容(一)分區及用地變更地號面積(㎡)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409-10地號等5筆406.15住宅區(特)道路用地409-15地號等4筆368.72道路用地住宅區(特)(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1.土地使用強度住宅區(特)之建蔽率為45%,容積率為225%。本計畫區自91年7月15日起5年內未進行開發之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或申請建造執照為準),自第6年起逐年減少法定容積率10%,逐年減少至容積率為200%為止。
2.本計畫區使用項目依市府97年11月20日府都規字第097072981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中R13街廓規定,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使用。
3.本計畫區內因調整路型致原住宅區(特)面積縮減37.43平方公尺,為保障既有權益,該容積得調派至本計畫範圍內東西兩基地。本計畫範圍內以變更前總基準容積作為計算獎勵容積之基準。
4.本計畫區得適用101年11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132108100號公告之「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之容積獎勵,其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建築基地2倍法定容積。
5.本計畫區獎勵容積核給額度,依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及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辦理。
(三)增訂都市設計準則
- 五、本案經市府民國102年10月4日府都規字第10236723903號函送公告及計畫書、圖到會,全案自102年10月5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六、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七、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八、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內容應再作修正外,餘依市府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議所送補充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一)計畫書第20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三)點,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因調整路型致原住宅區(特)面積縮減37.43平方公尺,為保障既有權益,該容積得調派至本計畫範圍內住宅區(特),但不得作為申請相關容積獎勵之基數」。
(二)計畫書第24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因都市計畫變更所增加37.43平方公尺道路用地應無償捐贈予臺北市所有;其餘土地則配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興闢,其產權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捐贈予臺北市所有,後續道路用地管理維護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本案原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變更後之計畫道路開闢經費應由實施者負擔,不得申請容積獎勵」。
(三)計畫書第25頁其他,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對照表增列回復原都市計畫之規定,文字並修正為「後續都市更新事業如有無法賡續實施之情事,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確認後,市政府應回復原都市計畫」。
(四)計畫區退縮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規劃留設自行車道。
(五)其他圖面及第13頁周邊都市更新辦理情形、第16頁地區願景及目標之文字說明,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補充資料之修正對照表內容修正通過。
- 二、附帶決議:本案應俟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前,再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