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31-報告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393地號等17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31
案件id
6PHnax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位置:
本計畫範圍座落於辛亥路一段以東、溫州街46巷以南、溫州街48巷以北及溫州街以西所圍街廓範圍內,屬76.02.23府工二字第149141號「修訂和平東路、新生南路、羅斯福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之範圍內。鄰近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站、建國南北路高架道路及臺灣大學校區,基地可及性高、位置優良。
- 二、計畫緣起:
本計畫範圍鄰近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站、臺灣大學校區,惟計畫範圍內建物現況老舊窳陋,未能與鄰近地區發展配合,為促進土地有效再開發利用,由民間自行申請,並於民國101年9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0131100800號函核准劃定為更新單元。然因現況使用容積高,且受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都市更新獎勵機制等限制,改建誘因不足,更新意願低落,造成開發案延宕與窒礙難行。
本計畫範圍經檢討符合本府101年11月27日公告「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之條件:
1.本計畫範圍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2.本計畫範圍面積計2,911㎡;3.本計畫範圍內均為四層樓建築物,戶數共計66戶。故實施者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申請專案計畫,期爭取本專案相關容積獎勵,提高都市更新獎勵之開發誘因,加速都市更新事業進行,並能改善窳陋市容,進而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爰配合本專案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
- 三、計畫變更內容:
(一)使用分區變更:本計畫區內原第三之二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特)、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土地使用強度第三種住宅區(特)之建蔽率為45%,容積率為225%;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特)之建蔽率為45%,容積率為400%。
2.本計畫區第三種住宅區(特)、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特)之使用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之使用組別。
3.本計畫區得適用101年11月27日公告之「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之容積獎勵。本計畫區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法定容積。
4.本計畫區獎勵容積核給額度,依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及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辦理。
(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四)其他:
1.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後依時程報核,並自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申請建造執照時間得再延長一年。未依前述時程辦理者,應回復原都市計畫。
2.本計畫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本案係市府102年10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237421703號函送到會,自102年10月30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五、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六、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詳後附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照案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有關不同土地使用分區或法定容積率分別計算,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之檢核方式,請都發局循行政程序簽報市府。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393地號等17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尤清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46巷4號之4、之6
- 一、溫州街46巷4號(共八戶)現有房屋實際合法的容積率在280~300之間,請未來都更應獎勵提高到容積300。
- 二、大學公園維護很好,在規劃地下停車場的出入口不宜設在46巷,以策老人兒童安全。
- 三、現住戶有獨居老人,請輔(協)助安置。
- 四、租金補貼,請考量溫州街房租水準。
- 五、請潤泰設計及施工及結構方面特別重視安全美觀。
- 六、請市政府加快審議流程,也請市政府檢討都計審議工作流程時間。
建議辦法(同上)市府回應說明
- 一、未來容積獎勵額度須視實施者整體規劃設計及提出之開發建築計畫而定,並將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及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結果為準。
- 二、地下停車場的出入口初步規劃設置於辛亥路一段,惟實際宜兼交通狀況並經都市設計審議。
- 三、有關住戶安置、租金補貼及設計施工之安全美觀,係屬更新事宜,後續由更新處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協助辦理。
- 四、本案係本府重大政策,相關審議作業時程當予協助。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說明。
審議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