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31-報告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三小段124地號等26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31
案件id
75suSI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位置:
位於建國北路一段以西、長安東路二段以北、長安東路二段129巷以東及建國北路一段78巷以南所圍街廓內,面積為2,323平方公尺。
’õ @(一)本計畫範圍內現為九棟四層樓之老舊公寓住宅,因建築老舊、結構及防火有安全顧慮,實有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
該範圍前於97年07月02日經市府劃定為更新單元,但由於現況建築容積高、改建誘因不足,導致整合困難,迄今無法順利重建。
(二)因本計畫區屬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做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第參之貳種住宅區及第貳種商業區)、計畫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四、五層樓戶數達計畫範圍總戶數1/3以上,皆符合申請條件,且其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故實施者水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府於101年11月27日公告「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期爭取本專案相關容積獎勵,改善居住及周邊環境。故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本次都市計畫修訂。
- 二、土地權屬均為私有。
- 三、計畫內容(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1.土地使用強度:本計畫區建蔽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2.本計畫範圍之第參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悉依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及94年8月29日府都規字第09420279000號公告「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之規定辦理。
3.本計畫區得適用101年11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132108100號公告之「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之容積獎勵,其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建築基地2倍法定容積。
4.本計畫區獎勵容積核給額度,依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及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辦理。
(二)增訂都市設計準則(三)其他:
1.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後依時程報核,並自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申請建造執照時間得再延長一年。未依前述時程辦理者,依本專案變更之都市計畫則變更回復原都市計畫。
2.本計畫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本案經市府民國102年11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238219503號函送公告及計畫書、圖到會,全案自102年11月28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五、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六、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以下內容修正外,餘依公開展覽計畫內容通過。
(一)計畫書第10頁『柒、基地規劃構想』第二及第三項所述本基地更新後擬興建之樓層數、樓層使用性質之構想敘述,為避免日後計畫執行之疑義,予以刪除。
(二)計畫書第15頁『玖、都市設計準則三、交通運輸規劃』內建築基地之汽車出入口規定:
1.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5公尺」範圍內之文字修正為「10公尺以上」。
2.刪除「學校校門口距離10公尺範圍內」之文字。
(三)計畫書第16頁『玖、都市設計準則四、停車空間設計原則』第二項規定車道出入口設於側街(長安東路二段129巷),距離最近路口「15公尺」並留設8公尺緩衝空間…,修正為距離最近路口「15公尺以上」。
(四)計畫書第17頁開放空間系統示意圖,採以本基地為主並放大圖示方式呈現其開放空間位置。
審議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