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4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41
案件id
oaVS37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基地概述:
本計畫之範圍係以「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範圍為主,包括西村里、景聯里、景新里、三張里、興隆里、興雅里、安康里及三犁里之部分,面積約為153公頃。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一)信義計畫地區自69年劃設,隨時代發展趨勢從70年代之信義副都心,到80年代之國際金融中心、90年代之亞太營運中心,迄今已成為臺灣國際化之櫥窗。
(二)為因應前述各階段之發展,市府分別於83年及89年進行第一次通盤檢討及第二次通盤檢討,後續為配合都市發展之多元性及市場機制,遂於92年及93年放寬松仁路以東及信義路五段以南之特定業務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三)其後歷經10餘年之發展,信義計畫地區已成為臺北市之主要核心,成為臺灣之金融、商務、辦公、購物及休閒之中心。為使信義計畫地區之管制更加彈性化且符合商業發展需求,又因應本地區發展逐漸成熟所衍生之使用管理課題,爰辦理本次通盤檢討,調整信義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促進本地區商業發展及市場需求。
- 三、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情形(一)茲就本計畫區內住宅區、業務設施區、娛樂設施區、特定業務區及一般商業區等使用分區(不含道路、公共設施用地),概述說明如下:
1.住宅區為維護良好居住環境,於松勇路以東及松勤街以南劃設住宅區,允許維持日常生活所需之一般商業活動。
街廓編號F、G、H、I街廓。
2.商業區(1)業務設施區A.面對市政中心,沿松智路、松高路及20公尺寬綠帶之街廓,編號A1、A2、A6、A7、A14、A25、B1。
B.位於信義路與基隆路交叉口,市政中心前廣場南側,現為世貿中心一館用地、國貿大樓及凱悅飯店,街廓編號A24。
C.位於信義路與市府路交叉口,市政中心南側,世貿中心一館東側,現為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街廓編號A22。
(2)娛樂設施區A.位於松高路與忠孝東路五段20巷交叉之街廓,編號A4,及松智路與松廉路交叉口之街廓,編號A15。
B.位於市政中心南側,現為世貿中心三館,編號A21。
(3)特定業務區A.以南北向松仁路之兩側街廓為主,編號A12、A13、A19、A20、B2-B7、D6及D7。
B.信義路五段以南,街廓編號E1-E5、D1-D5、C1。
C.信義路五段及松德路之街廓,街廓編號B8-B14。
(4)一般商業區除前述以外之商業街廓編號A3、A5、A8、A9、A10、A11、A16、A17、A18等9處。範圍內配置以面臨人行徒步道軸線為主要出入口之商店,以百貨公司、電影院使用為主,形成人潮吸引力較強之商業活動。
(二)土地使用現況本計畫區之土地面積約為153公頃,以目前土地利用狀況而言:
1.商業區除松壽路及松仁路交岔口之A13街廓於93年設定地上權後未動工興建。
2.信義路五段之D1及D3(部分)私有土地尚未開發外,其餘多處已開發使用,包括:車站用地市府轉運站、A1遠雄、A2統一國際大樓、A4、A8、A9及A11新光三越百貨、A12新光銀行及艾美酒店、A22臺北國際金融中心(臺北101)、B1中油總部、B2國泰金控等街廓。另有部分街廓正在建築當中,包括:A3、A10、A15、A18及A20等街廓。
3.住宅區部分多已完工。
- 四、課題分析:
(一)土地使用管制內容過於嚴格、僵化,未充分順應實際商業發展需求1.信義計畫地區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組別容許表均已明確規範各分區、街廓、樓層之使用,惟管制過於嚴格、僵化、缺乏彈性,如松仁路以東、信義路五段以南(B2~B14、C1、D1~D7、E1~E5)之特定業務區僅得於1至2樓設置餐飲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僅得於1樓設置健身服務業,另須回饋後始得不限樓層作辦公室使用(原僅得於1至4樓)及一般服務業,與本地區鼓勵商業發展之理念不符,無法因應市場快速發展之變動。
2.考量各建築開發計畫之實際需求及配套發展完整性,爰酌予放寬信義計畫地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之管制規定,以完善國際金融特區及發展所需附屬商業機能之多樣性。
(二)廣告招牌規範過於嚴格,不符信義計畫地區之商業發展需求1.信義計畫地區30餘年之發展,購物商場聚集、企業總部林立,惟現行廣告招牌管制嚴格,如特定業務區(沿松仁路、信義路部分)及業務設施區,僅得於離地淨高3至4公尺處設置廣告旗幟及招牌。
2.沿松智路不得設置廣告旗幟及招牌等,實不符本計畫區商業發展氛圍需求,故本府考量實際需求及管制之合理性,並酌予修訂管制要點,期以提高本區廣告物之創意與特色。
- 五、計畫目標與檢討原則:
(一)計畫目標1.提升國際競爭力,落實國際化之發展目標。
2.建立人性尺度之都市空間環境及提升整體都市景觀。
(二)檢討原則1.配合臺北國際化政策及促進信義計畫地區產業蓬勃發展,重新檢討本地區土地使用之合理性,適度調整增加土地容許項目使用並准予免回饋。
2.為簡化行政作業,將部分規範回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辦理,並配合過去審議案件修正部分條文,以利本府管理及實務執行。
3.兼顧商業活動需要及都市景觀協調,採負面列舉方式管理本地區廣告招牌,其餘回歸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變更細部計畫內容概述:
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主要為『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特定業務區、住商混合區、住宅區及部分一般商業區變更許可作業規定』、『開發獎勵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摘錄重點說明如下:
(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原訂特定業務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規定過於繁複、嚴格,為鼓勵商業發展,比照A街廓放寬之精神依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辦理,並同意免回饋。
(二)廣告物規範:因本計畫區商業活動頻繁,為使本計畫區氛圍符合商業使用及提高設計彈性,酌予放寬廣告物規定。除規定沿松高路、松智路、松仁路、信義路兩側及A15、A18、A20、A22街廓須整體規劃設計並經都設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設置外,另就高度上限、電子廣告及透視膜廣告等進行規範。
(三)A7新舞臺:新舞臺經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認有文化景觀保存潛力,增訂留設藝文展演空間規定。
(四)開發獎勵實施要點:配合計畫公告時程刪除開發時程獎勵,並配合修正法令名稱及文字。
(五)另考量商業區原即可作「第51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及「第52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使用,故併同A街廓將工業使用之限制刪除。
- 七、全案係市府102年10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237764703號函送到會,並於102年10月19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八、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30件(詳後附公民或團體意見表)。
- 九、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十、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決議
- 決議:
本案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俟獲具體結果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請脫委員宗華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成員經會後徵詢委員意願為張委員桂林、辛委員晚教、李委員永展、陳委員春銅、黃委員秀莊、王委員聲威。
審議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