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51-審議事項-案名:劃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363-1地號等6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51
案件id
kCFiYS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位置與範圍:
(一)本計畫範圍位於臺北市民權東路三段、民權東路三段191巷、民權東路三段103巷5弄所圍街廓之部分。
(二)計畫範圍:包括臺北市敦化段四小段363-1、363(部分)、371-2、371-5、372、372-1地號等6筆土地。
(三)計畫面積:4,775.17㎡。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一)國防部為活化眷改土地並挹注眷改基金,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於民國99年起針對國有眷村改建土地進行整體規劃,並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5年1月25日院臺建字第0950081323號函「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優先以已完成原有眷舍之遷移安置且現況閒置未使用之土地,推動公辦都市更新。
(二)本案基地為國軍眷村改建之閒置土地,距松山機場西側約200公尺,位屬本市機場門戶周邊精華地帶,為提升松山機場周邊土地整體運用效益,並藉由上位計畫之指導,使本案基地之發展能符合本市入口門戶意象及提升公益性,遂由國防部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都市更新規劃。
(三)本案基地鄰近松山機場,屬民航關聯產業廊帶之一環,未來將配合機場規劃發展。其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所列應辦理都市更新之處分標的之一,且經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0次會議決議同意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並納入內政部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係屬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劃,故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更新計畫。
- 三、更新地區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現況:
(一)更新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之法定建蔽率45%,法定容積率225%;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之法定建蔽率45%,法定容積率400%。
惟更新地區範圍內371-2地號土地雖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因其面臨計畫道路之面寬未達16公尺以上,依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二)更新地區500公尺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包括國中一處(中山國中)、市場用地一處(已開闢)、公園二處(民有公園、臺北市政府公園處苗圃)及排水溝、交通用地一處(已開闢)。
(三)周邊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現況:範圍內沿民權東路三段與民族東路多為住商混合使用或辦公使用,商業活動多屬鄰里商業行為;巷弄內多為住宅使用,其餘為空地,部分空地已綠美化。
(四)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現況:更新地區內原有眷舍已完成拆遷安置並已騰空,目前為空地,周邊設有圍籬;363地號部分土地(與363-1地號所夾範圍)經檢討為未建築完成土地,故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1.土地權屬:本更新地區面積為4,775.17平方公尺,皆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2.建築物權屬:本更新地區內眷舍已拆遷騰空;惟372-1地號土地尚有地上建物,為私人所有。
- 四、實質再發展再生活化措施:
(一)整體規劃構想:
1.規劃範圍位處松山機場小航空城計畫周邊重要發展精華地區,為強化機場門戶之意象,同時延伸國際門戶之綜效,並發揮土地使用公益性之規劃理念,將本更新地區未來發展定位為「國際交流節點」及地區再生觸媒。
2.土地使用部份為實現「國際交流節點」願景,地區開發應配合發展需求,融合多元複合土地使用,提供機場關聯產業使用,商務辦公、旅館、住宅、會議展覽、休閒娛樂等機能。
另考量地區發展、國際交流需求,提供符合地區發展需求之公益設施。
3.留設帶狀開放空間與廣場式開放空間,串連規劃地區內各公共開放空間,提供良好之步行環境,以及於重要交叉路口留設街角廣場,街角廣場鋪面與周邊環境調和,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搭配公共藝術與街道傢俱設置,並適度綠美化,以塑造地區節點特色。
(二)更新地區規劃構想1.建築使用機能:為配合松山機場周邊整體規劃構想,以發展旅館、辦公等商務使用為主,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比例以本更新地區總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50%以上為原則。
2.開放空間構想:更新地區西側基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另更新地區東側基地臨民權東路三段自道路境界線亦退縮6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3.公益性設施:考量地區發展、國際交流需求,提供進出松山機場旅客及商務人士服務,計畫區開發應考量提供文化交流空間(文化展示空間、博物館)、國際化交流活動空間(各國駐臺聯絡處、觀光旅遊導覽諮詢處)。本案公益性設施開放供公眾使用,未來管理維護由實施者自行經營管理;另因本案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故公益性設施之持分土地以維持國有為原則。
- 五、實施方式:
(一)本更新單元開發主體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委託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開發主體。
(二)本更新單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規定,採重建方式處理。
(三)本更新單元依行政院100年11月21日「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0次會議決議同意本公辦都更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更新。
六、全案係市府102年12月9日府都新字第10231070500號函送到會。
- 七、申請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八、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九、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決議
- 決議:本劃定更新地區範圍案依所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