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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O656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開發方式(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61
案件id
cqXllM
概要說明
案情概要說明:
一、計畫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於臺北市士林區(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細部計畫內東北側地區,本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393巷以北地區,為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面積共計551平方公尺。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以下簡稱保變住地區)於陽明山管理局轄管時為保護區,本府於民國60年代,基於臺北市中心區快速發展,於68年2月12日以府工二字第01786號函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0次委員會議決議先行發布實施部分)」公告25處「保變住地區」,並規範以「自辦重劃」方式自行擬具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
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以下簡稱住25)面積約4.2公頃,位於至善路及衛理女中北側,本府於76年6月2日府工二字第164307號「修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擬定細部計畫在案。
土地所有權人於79年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向本府陳情由政府主動辦理市地重劃(公辦市地重劃),本府都市發展局於83年11月間成立專案工作小組,就保變住地區(住25)於86年召開第4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確定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本市土地重劃大隊(現為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於86年11月3日以北市地重字第8630004500號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依程序辦理都市計畫後續作業,依「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規定,各自開發區以自辦重劃為原則,如開發區建築密集地區,且經規劃單位認定參與重劃困難,自重劃範圍剔除之,本市土地重劃大隊檢送書圖就編號住25東北側建築密集地區,因參與重劃困難,已自重劃範圍剔除之。本府續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87年6月12日以府都二字第8703984500號「修訂臺北市士林區(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都市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辦理公開展覽並送市都委會審議。
惟住25東北側建築密集地區,因參與重劃困難,於87年公開展覽計畫書圖載明自重劃範圍剔除之,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8年3月15日第44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但因住25地區擬公辦市地重劃地區環評審查不同意,致全案擱置,未就未涉及環境影響部分發布實施。
本計畫範圍本市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49地號為尚未建築之土地,部分土地位於住25東北側建物密集地區範圍內,因住25地區遲無法開發,致該地號土地位於住25地區外之第一種住宅土地難以開發利用,考量本計畫區位於住25之計畫區邊緣,前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之計畫書同意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且並非位於行政院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辦理本修訂計畫案。
三、變更主要計畫內容:
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保變住地區編號住25地區東北側(本市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一種住宅區(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計畫前,尚未能依變更後之第一種住宅區551(保變住範圍約250㎡)1.於87年6月12日府都二字第8703984500號公告公開展覽之「修訂臺北市士林區(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都市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內,已將住25地區東北側房屋密集地區擬剔除於重劃區範圍外,考量本計畫區位於住25之計畫區邊緣且非位於行政院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地利用,將本計畫區開發方式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
2.本計畫區重建或改建時,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繳納原位於住25地區範圍內土地面積百分之45重劃負擔之代金,始得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種住宅區之規定。
四、土地使用管制計畫(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種住宅區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辦理。
(二)住25地區剔除於重劃範圍之土地其已留設既成出入道路,惟寬度並非一致,為利於管制及提供部分公眾使用,將來重建或改建面臨既成道路規定應比照「保變住編號13地區」(86年5月3日府都二字第8602338400號發布實施「修訂北投區石牌櫻花崗、士林區天母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擬定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住13)細部計畫案」)之規定辦理:
1.依現有道路建築時,應自現有道路中心線退縮三公尺指定建築線,退縮部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2.日後申請建築時,其建築基地四週應設置適當之排水及污水設施,並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設施。
3.依現有道路申請建築時,應退縮部分如屬私有土地,產權須登記為臺北市政府所有,提供做為道路使用。
五、全案係市府103年1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240876500號函送到會,並自102年1月23日起公開展覽30日。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計1件。
七、申請單位:林○○、張○○
八、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九、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辦理。
決議
決議:
一、本案部分土地位於保變住地區土地開發方式修訂之全市通案處理原則,包括計畫書第8、9、10頁所提:位於建物密集地區擬剔除於重劃區範圍外、計畫區邊緣且臨接已開闢道路、非位於行政院公告之山坡地範圍、須繳納重劃負擔之代金、面臨既成道路留設等規定,為後續類似個案適用之依據;至於臺北市保變住地區類似個案之通盤檢討,則請都市發展局後續檢討辦理。
二、本案除下列內容修正外,餘依市府公開展覽計畫書及本次都市發展局補充會議資料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一)計畫書第9頁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二、…將來重建或改建面臨既成道路規定…」,因本案基地現況為空地,故「重建或改建」等文字應修正為「新建、重建或改建」,以符實需。
(二)計畫書第12頁變更土地使用同意書須載明申請人同意依據計畫書規定辦理等相關文字,以為完備。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開發方式(保變住編號住25地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胡獻發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陳情理由於保變住編號25地區內之老舊住宅,應比照一般住一地區,可自由申請進行重建。
建議辦法:
建議辦法比照至善三小段49地號辦理。
決議:
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審議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