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9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591
案件id
AAOo6g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
計畫區位於文山區西南隅之老泉里,東界與新北市新店區相鄰,計畫範圍包括市府公告登錄為文化景觀之『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360、361及365地號等4筆土地(私有)』及夾雜其間之同小段364地號等1筆(國有)之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約8,248平方公尺。
- 二、計畫緣起:
(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臺灣唯一之自然環境劇場,是由第12屆國家文藝獎「表演藝術家」得主劉若瑀女士學成返國後,於77年6月所創辦。劉女士之劇團,除師承波蘭劇場大師JerzyGrotowski「貧窮劇場」於山林間學習及領悟身體和宇宙自然之韻律緊密結合之生活方式外,並結合東方傳統武術、擊鼓、靜坐、太極導引、神聖舞蹈等元素,廣闊運用音樂、戲劇、文學、舞蹈、祭儀等素材,實踐道藝合一、東西交融理念的獨特表演方式,持續創作,多次赴國際重要藝術節中展演,呈顯臺灣優質劇場表演藝術,具特殊性與文化藝術價值之特點,迭獲國際藝壇高度重視,於國際文化藝術領域,為提高臺灣曝光率與知名度,貢獻卓著。
(二)長期以來,優人神鼓深耕且生根於本市文山區老泉里山坡地,一系列創作皆與老泉山息息相關,同時也多次將老泉山自然環境與空間巧妙地使用成為表演道具與布景,故至今優人神鼓之表演藝術文化與老泉山之自然生態環境已是共存共榮,無法切割或分離。
(三)優人神鼓長期持續舉辦優人培訓與優人體驗活動,向下紮根與傳承表演藝術,成果斐然,確實落實行政院「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之國家政策目標需求。
(四)市府為維護保全山上劇場展演藝術之文化景觀與自然生態環境,於96年8月29日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決議:「同意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本市文化景觀。」;市府並於97.2.13北市文化二字第09730123500號函公告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臺北市之文化景觀在案。故為落實前開會議決議,並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與劇場後續之修建及使用,市府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6條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辦理主要計畫變更與擬定其細部計畫。
- 三、發展現況:
(一)土地使用現況:
1.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2.現況使用為山上劇場現有展演設施(室內排練場、露天排練場兼表演舞台、階段式露天觀眾觀賞平台及其間之緩衝廣場等),計畫區內建築皆為無建物謄本之臨時性木構造建築。
(二)交通運輸現況:
1.聯外道路系統:由德高嶺步道(屬人行步道,已具有公用地役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產業道路)連接春琦產業道路、老泉街45巷可至木新路二段及臺北捷運系統文湖線終點-木柵動物園站。
2.人行動線系統:
(1)由德高嶺步道步行至春琦產業道路口約5~10分鐘;步行再經春琦產業道路、老泉街45巷至木新路二段,約需1小時。
(2)由老泉街45巷向東經樟山寺地區之產業道路或沿臺北市新北市界稜線之待老坑步道,銜接樟湖步道皆可達貓空地區。
3.跨臺北市新北市界稜線,沿新店區玉山路可至北宜路二段(臺9號省道)。由銀河洞沿玉山路或銀河路往北健行,跨臺北市新北市界後,至貓空地區。
(三)停車空間:本計畫區內無設置停車空間,現況係以『春琦產業道路』局部路段作為臨時路邊停車使用。
(四)環境地質:本計畫區非屬潛在順向坡。平均坡度小於30%土地約佔26.12%,平均坡度大於30%土地佔73.88%。
- 四、規劃構想與原則:
(一)土地使用:
提供山上劇場文化景觀有關劇場排練、展演藝術所需展演設施之使用空間,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
基於尊重大地及與環境共生原則,採低密度開發,並於細計訂定管制規定,融合當地自然環境及降低環境衝擊。
(二)動線系統與停車設施:
德高嶺步道除提供緊急救難、防災車輛通行使用外,平時應以人行步道為主。為降低聯外道路之交通流量及停車衝擊,申請單位應於劇場展演期間規劃遠端停車場,並採專車接駁觀賞展演之觀眾。另於本次變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後,仍應維持區內現有登山步道之公共通行權利。
(三)環境保育與坡地安全:
計畫區內平均坡度大於30%以上之土地不可開發建築。區內建築物之外觀與材料應與周圍自然環境相互融合,其水土保持與護坡設施應兼顧環境保育與開發安全
- 五、計畫內容概述:
(一)主要計畫:
1.變更計畫內容:(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1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360、361、365(全部)及364(部分)地號土地保護區文化景觀保存區1.為活化本市珍貴文化景觀資產,妥善維護「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
2.為展現表演藝術文化新風貌,創造具地區特色之城市文化空間,並引導市民體驗文化藝術,提供保存文化及滋潤心靈之場域。1.市府97.02.13北市文化二字第09730123500號函公告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臺北市之文化景觀在案。
2.變更範圍包括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360、361及365地號等筆土地及夾雜其間之同小段364地號等1筆之部分土地。
2.回饋計畫:
本計畫應於細部計畫另行擬訂有關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之具體回饋計畫。
3.防災計畫概述:
(1)依內政部93年10月7日發布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有關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指導原則中係以:「定期舉辦防災編組演練,強化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由於本計畫之聯外道路(德高嶺步道)部分路段較為狹小,故將遵循該原則辦理,加強常態性之防災自衛編組及訓鍊,以強化災害初期滅火及自救之能力。
(2)針對計畫區應實施之災害應變措施,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及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擬定之防救災動線及避難場所之內容,並就其他天然(颱風與地震)災害防治提出說明。
4.實施進度與經費:
預計於民國101年12月完成勘測及設計,民國102年1月動工,民國103年12月完工,含土地取得及建築工程,合計開發費用約4,929.89萬元。實際開發期程及經費得由優表演藝術劇團依實際需求及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5.其他:除本次變更主計及其擬定細計內容規定事項外,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細部計畫:
1.計畫範圍與土地權屬:
(1)計畫範圍同主要計畫。
(2)土地權屬包含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360、361及365地號等4筆土地及夾雜其間之同小段364地號等1筆之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約8,248平方公尺。
2.計畫構想:
(1)土地使用:以提供「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排練與展演場地及相關必要之附屬設施空間使用,以保存其具稀少性、代表性或特殊性之文化與藝術之永續價值。
01.提供排練及表演舞台、室內排練場、表演後台及必要支援空間(包括燈光及音效控制室、導演及舞監室、化妝室、表演準備室、快換間、服裝間、道具間、廁所……等)使用。
02.提供觀眾座席、優人神鼓成果展示、文創商品展售、簡易餐廳及廁所等空間使用。
03.提供行政管理辦公室、會議簡報室、貴賓休息室、優人宿舍、餐廳、浴室及廁所等空間使用。
(2)交通運輸:
01.應採規劃遠端停車場及專車接駁方式解決停車空間不足及降低聯外道路交通衝擊。
02.德高嶺步道囿於道路寬度與鋪面,不適宜一般小汽車通行,平時優人及觀眾進出應以步行為主。
03.區內現有登山步道為本府闢建待老坑步道系統之一部分,未來仍應維持其公共通行之功能。
(3)都市防災與生態環境保育:
01.本計畫區內之開發建築行為應兼顧實際需求與坡地安全之原則下,採低密度開發使用。
02.計畫區之土地利用與開發應兼顧資源永續及環境保育之目標。
03.德高嶺步道得於緊急時,提供救難與防災車輛通行使用。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本計畫文化景觀保存區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土地不可開發建築,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餘平均坡度30%以下土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30%;容積率不得超過60%。
(2)本計畫文化景觀保存區內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3層樓及10.5公尺為原則。
4.都市設計:
為維護本地區景觀及環境品質,針對建築物、夜間照明及植栽等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以加強實施管理,其開發行為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5.建築管理:
(1)考量本計畫區現況地形,未來申請建築時,應有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達,若以德高嶺步道(現有道路)連接者,於德高嶺步道全線寬度未達3.5公尺以前,建築基地應距離可供車行道路(春琦產業道路)500公尺範圍以內。
(2)德高嶺步道供公眾通行已達25年以上,已具公用地役權關係,屬已供公眾通行之既成產業道路。
6.回饋事項:
依據主要計畫之指導,就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之具體回饋計畫。(含周邊私地主、里民、捐贈公益票劵、成立表演藝術班、義演等)7.事業及財務計畫:本計畫之土地取得及開闢經費均由優表演藝術劇團自行籌措。
- 六、本二案係市府以101年3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130101203號、10130101303號函送到會,101年3月23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5件。(詳後附綜理表)
- 八、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九、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十、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6條(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2條十一、審議歷程:
(一)101.5.24第635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考量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請文化局與發展局應就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與公平性,以及本案未來使用與發展型態對基地內外交通運輸、消防救災、地質與坡地安全、建築管理、回饋方案等議題予以釐清,再提會審議。
(二)102.1.18發展局函轉文化局檢送補充會議資料過會。
(三)102.1.31第642次委員會議「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作業及賡續辦理本會組成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事宜,提請報告」一案,本專案小組委員成員因任期屆滿或新增加入委員名單,召集人為林委員楨家,成員名單辛委員晚教、陳委員小紅、姚委員仁喜、王委員惠君、李委員永展、邱委員大展、林委員志盈、張委員培義、許委員俊美。
(四)102.3.1辦理『現場勘查會議』,審查意見:
1.本次專案小組現勘之目的係為瞭解優人神鼓山上劇場及其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交通動線、建物現況及自然環境等情形,以作為後續審議之參考。
2.為利專案小組審視本變更案,請申請單位、文化局與都市發展局協助於下次專案會議針對本案「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將保護區變更為文化景觀保存區,其管制面與開發行為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聯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優人神鼓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區內外交通運輸系統」、「防救災系統與安全計畫」、「既有通路地役權之處理及補充民國75年航照圖資料」、「提供確切環境地質敏感(坡向、植被、水文等)資料與圖說」、「未來生活支援性(用水、用電、汙水處理、消防)設施」、「未來使用計畫(常態性表演、定期展出)」、「未來全區配置圖與開發構想」等資料,併同102年1月18日發展局檢送補充計畫書、圖資料,綜整研提回應內容於專案小組說明。
(五)102.3.19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審查意見:
1.以下綜整委員、與會單位審查意見,請文化局與都市發展局補充資料與釐清,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具體說明:
(1)依據都委會第635次委員會議決議內容,「考量本案係屬保護區變更案,涉及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與公平性」一項並未具體說明,請市府應就全市保護區政策與通盤性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等內容再予補述加強說明,而非僅就個案之特殊性予以提案。
(2)考量本案未來變更後其對周遭環境衝擊影響(如供電、停車場等)及其相關因應配套措施之處理,請說明本案採迅行變更之理由、依據及其急迫性、必要性,併同說明本案未採通盤檢討方式處理之理由。
(3)另依據102.3.1本案現勘之審查意見,針對「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將保護區變更為文化景觀保存區,其管制面與開發行為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聯性」一項,本案究採保存或開發,抑或為支持保存而作部份開發以維繫劇團運作,考量目前所提未來使用需求與規劃內容,對保存或開發之見解造成混淆與不同解讀,請予釐清說明。
(4)本案變更後對於環境衝擊(交通運輸系統、道路服務水準、停車供需比、環境敏感生態等)與未來之開發容受力項目(參觀人數、表演場次等)以及經營面所需之規模等內容,提供具體數據資料與分析。
(5)為評估細部計畫內容適當性,請對於未來規劃構想內容提出更具體清楚之說明,以供專案小組審查之參考。
(6)聯外通道德高嶺步道之公共地役權使用部份,對於地主同意權之取得與消防救災通道改善之可能性等議題,併請予以確認。
2.為利本案續審之時效考量,請文化局於一個月內依前述審查意見與101.5.24本會第635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尚待釐清議題、102.3.1本專案小組現勘審查意見、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整研提回應與修正說明,並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協助先予檢視後,再送都委會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六)102.9.10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審查意見:
1.本案請申請單位依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予以修改計畫書、圖內容後,逕提大會審議。修改意見如下:
(1)請補充本基地未來汙水處理系統及其設施之規劃處理原則。
(2)有關交通運輸計畫,請依交通局代表所提意見(含區內建築物免設置停車空間及裝卸位之規定、基地交通以大眾運輸為主要運具之規劃方向、展演期間交通輸運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內文字調整等內容)作具體修改。
(3)請補充基地現況及未來建築物與地形套繪圖,以利判讀。
(4)考量未來本計畫區內建築物皆屬木、竹造等材質及其周邊屬原始林風貌,為確保防救災安全,請加強本案消防設備之規劃內容。
(5)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64地號部分國有土地,應納入本計畫範圍。
(6)聯外出入通道(德高嶺步道)應拓寬為3.5公尺淨寬,並採取能供消防車通行之鋪面,以確保公共安全。
2.與會委員及出席單位提供以下建議事項供申請單位參考:
(1)未來本案開發作業,請依相關規定提出水土保持計畫。
(2)聯外出入通道(德高嶺步道)使用同意權文件部分,請申請單位再予努力與地主協調;或請市府協助適當方式輔導出入道路使用權之確保。
(3)本案有關交通接駁轉乘使用木柵動物園停車場一節,應考慮動物園例假日與夜間開放之實際情形,並作妥適規劃對應方案,避免影響動物園遊客停車權益。
3.本次會議市府所提「附件一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檢討及變更審議原則」之內容,專案小組意見如下:
(1)有關所提文件內容係屬市府檢視全市保護區檢討及變更原則之行政作為,故請刪除「審議」二字,避免混淆。
(2)請明確說明本原則之制定過程與制定單位。
(3)所提檢討原則(三)「為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為發展特定專用區使用,得選擇平均坡度在30%以下,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此段內容請再檢討其適切性。
(4)上述本市保護區檢討變更原則之文件,請依前述意見修改後,於本案提送大會審議時一併納入審議資料,俾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4.前述審查意見請市府文化局與都市發展局併同101年5月24日本會第635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尚待釐清議題、102年3月1日專案小組現勘審查意見、102年3月19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予以檢視修正,研提修正前、後對照表、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內容回應及修正計畫書、圖後,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協助先予檢視後,逕提大會審議。
十二、市府都市發展局(檢視文化局補充資料)依據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於102年12月27日函送資料過會。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總監劉若瑀女士考量本市保護區變更之環境敏感性,就本變更案提出撤案申請聲明書之舉,堪稱典範,本委員會予以尊重與肯定。
- 二、案經申請單位文化局表示尊重優人神鼓撤案之申請,故本變更案予以退回。
- 三、至於本案基地業已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文化景觀,請文化局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與輔導。
- 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附帶建議:有關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以及是否進行全市性保護區通盤檢討,請都市發展局予以研議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有關市府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之計畫書圖意見,詳下說明:
1.涉及本局經管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64地號國有土地(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由「保護區」變更為「文化景觀保存區」,本處原則同意在不負擔任何回饋前提下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2.至前述364地號部分國有土地剩餘未劃入本計畫案範圍部份,依案附主要計畫書第9頁圖四-德高嶺步道地形測量圖所載,係屬登山步道供「優人表演藝術劇團」出入使用,且毗鄰本案申請之私有地,為利國有土地整體使用效益,爰建議將該筆地號國有土地整筆納入本計畫案範圍及秉權審核本案國有土地是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2條規定。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64地號部分國有土地,應納入本計畫範圍。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有關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總監劉若瑀女士考量本市保護區變更之環境敏感性,就本變更案提出撤案申請聲明書之舉,堪稱典範,本委員會予以尊重與肯定。
- 二、案經申請單位文化局表示尊重優人神鼓撤案之申請,故本變更案予以退回。
- 三、至於本案基地業已登錄「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為文化景觀,請文化局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與輔導。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本會撤回101年7月19日(地球公民(北)101007)中「有嚴重破壞都市計畫保護區體制以及製造城市災難之虞」之陳情意見。
2.唯本案涉及保護區變更,仍應釐清以下程序問題:
(1)依貴會97年4月15日第581次委員會議紀錄,其中審議北投行義路保護區變更案之決議三:「有關本市保護區的發展政策,市府雖表示目前將不再針對保護區進行通盤檢討,而是視個案基地特性與使用性質,透過個案變更的方式來進行討論。惟為利後續個案變更審查需要,建議市府另行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研討,針對保護區變更建立出一套政策指導綱要或審議規範,以為未來審議之依據。」。貴會應依上述決議,請市府提出保護區變更之政策指導綱要或審議規範,以為貴會審議本案之依據。
(2)依監察院101年6月7日對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好好看」系列計畫之調查與糾正,認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引用必須具有「特定之重大事變造成特殊情況而有變更之必要」及「必須有時間上的要求且來不及在通盤檢討中為之」之前提。本案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是否符合上列要件。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有關所提文件內容係屬市府檢視全市保護區檢討及變更原則之行政作為,故請刪除「審議」二字,避免混淆。
2.請明確說明本原則之制定過程與制定單位。
3.所提檢討原則(三)「為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為發展特定專用區使用,得選擇平均坡度在30%以下,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此段內容請再檢討其適切性。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因涉及城市保護區變更,有嚴重破壞都市計畫保護區體制以及製造城市災難之虞,請貴會通知本會參與該案所有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為荷。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 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悉。
2.有關保護區變更部分,併陳情案編號2之審查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優人神鼓使用之保護區,不應變更為文化景觀保存區。
說明:
1.該基地土地73.88%位於三級坡以上(平均坡度大於30%),雖計畫內容限制坡度大於30%以上之土地,不可開發建築,但基於基地之完整性,此一基地顯然不應變更使用。
2.優人神鼓雖僅使用坡度低於30%之土地(佔基地26.12%),但使用之土地不僅緊鄰陡坡,且為陡坡所圍繞,基於土地使用之安全性,不應變更使用。
3.保護區之變更實為城市發展之重大事務,因保護區變更不僅具不可逆性(除非重大災害發生),且一旦變更為非保護區後,其土地使用形態與強度,即無法以保護區之功能予以規範,甚至未來可以透過細部計畫或再度申請變更(相對容易),進一步強化其土地使用規模,故不可貿然變更。
4.本案之計畫目標三有「提供展演藝文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育共榮共存」,既然是為了「生態環境保育」之目標,則該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自當以「保護區」為宜。
5.基於上述,懇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不應同意變更該保護區。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405280227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您好,我是台北市市民,非常擔憂北市保護區政策未被落實。
近日,優人神鼓變更文山區保護區案進入都委會審議,未來審議時,請通知我到場參與,謝謝。
建議辦法: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