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11-報告事項-案由:「配合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變更住宅區為土地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土地開發區(捷)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611
案件id
R6O5MS
概要說明
- 說明:請內政部都會局救救我們住戶。
我們是信義路6段33巷4號、8號5層樓建的住戶,無助的住戶等8人,曾由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函致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做反對立場。原捷運局開發信義捷運線終點站到"象山站"為止,此站上下乘客人數已不是預期可觀,為何受地方有心人士施壓,捷運局就增設東延段RO3、RO4,屆時RO4站如經營虧損,不是此區域住戶所能承擔接受罪名。
本棟建築住戶往南到象山站距離600公尺往北永春站對等方便距離,不須要增設RO4站。信義線將增設東延線底端RO3已是信義路最末端(碰山),這樣不經濟不環保開發,那算帶動經濟繁榮。為何要增設東延段,RO3站區域住戶也不贊成。汐止線都可以不通車,為何信義東延段不能效法?增設RO4站是有心人士操作,因北側捷一是本棟建築,僅臨後面一片"松台公寓"有地沒土地爭議訴訟40餘年具有多類問題。
(1)有屋有地是本建築(2)無屋有地(3)無屋無地(4)有屋無地(5)有屋另外持分土地(6)只有持分土地(7)只有地號該範圍有心人士有多戶房,私自聯絡民意代表通過東延段,公開場合也曾當面邀功,再勾結建築業企圖私利。
因土地爭議權難度,轉向清楚不麻煩的33巷2棟五層樓20戶下重手,容易打發捷運局幫政府開發建設,是用這種不入流的方式,如是要開發,是以爭議土地整頓,非將合理住戶強制犧牲,根本就是搶民地、侵害地主、公然違憲、搞謀福利,不要講好聽帶動繁榮,住戶只求安穩,不須要靠這種方式。這是一塊小基地510公尺,不要以工程來完成工程,國家財政困難,請將資源開發於有意義而宏觀的開發,捷運局所公佈工程費,屆時是不符數字的,投資東延段利益有待考慮。RO4出口站將無法設置捷運轉乘區塊及停車站,是不成熟及浪費的開發。目前終點(象山站)乘客數字可以數,何況信義路東延段RO3是信義路末端(碰山),這麼沒有經濟效益何必要有這個工程,更不用談帶動經濟繁榮,請不要浪費人民納稅錢,更不要浪費國家財政,捷運局對住戶的侵門踏戶,非住戶要求開發,沒照顧住戶而是加害,捷運局想要面子又要裡子搞雙贏吧!我們不是投資客,是單純住戶、優良國民、優良市民、守法百姓,是可憐無助的住戶,不要逼死住戶,我們一生到中年流了多少血汗,省吃儉用到中年才能購一間遮風避雨的屋子,沒有多餘能力另謀方法。到目前尚有住戶還在貸款繳房貸,請捷運局不要拆了我們的房子,還給下一代背債。請不要自私自利對待住戶,更請中央政府能幫忙申張正義,全體無助住戶請求助一臂之力。
此致內政部都會局首長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一、信義線東延段R04站北側(捷一)土地開發基地範圍(基地面積3771㎡),原公展計畫係規劃設置捷運系統出入口、通風井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並供作土地開發基地;惟R04站北側(捷一)用地地上物之產權複雜,包括:有土地有建物、有土地無建物、有建物無土地及無土地無建物等四類,致建物產權不完整,興訟糾紛已達40多年,因有屋無地、無屋無地之住戶依現行法規均無法享有土地開發之利益,故於公展及專案小組審查期間陳情堅決反對納入土地開發用地範圍內。
- 二、本府捷運工程局目前規劃將R04站北側捷一基地用地調整為臺北市信義區永春段2小段171、230、235-3等3筆土地範圍(基地面積510㎡,為產權相對單純之最小面積)為捷運所須最小用地需求,仍規劃為辦理土地開發而非徵收,該規劃方案係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信義線東延段都市計畫變更案第三次專案小組現場勘查之審查意見(一)、「有關R04北側捷一用地之處理,建議排除有產權糾紛之大區塊,僅保留西邊產權獨立之區塊進行聯合開發或設置捷運出入口等必要之設施。」辦理。
- 三、本計畫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2月21日第五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用地變更部分同意依市府捷運局於簡報中所擬建議,即『R04站北側捷一用地,採設置捷運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之替代方案取得用地,並辦理土地開發』…」,將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本案仍應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市府回應意見」。
審議事項二
決議
- 決議辦理。
委員會決議一、R04站南側捷二用地,維持公展範圍(基地面積3,328㎡),並辦理土地開發。
- 二、同「市府回應意見」。
編號16陳情人鍾志成等7人陳情理由陳情主旨:
- 一、懇請將臺北市信義路六段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4站土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後訂定「細部計畫」時,請比照信義路捷運沿線捷運站土地變更為「商三」使用分區容積率不宜仍爰用舊有使用分區「住三」容積率!
- 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中認為R4站北側違章建築戶達50餘戶及南側七層樓問題,建議市政府增加容積率來解決。
敬請擇一裁示促使市容美化與市民共創雙贏。
陳情依據: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政府應予保障。
陳情說明:
- 一、陳情人等係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4站土地所有權人(信義路六段35至63號等地主)。
- 二、信義路五段從101大樓至松德路原非商業區,為都市發展始改為商業區,緊鄰信義路六段之R4站使用分區本質已改變,原使用分區「住宅區」容積率即應變更為使用分區「商業區」,並調整建蔽率,信義路捷運全線應一視同仁比照「商三」的基本容積率計算才符合公平公正與合理合法!
- 三、交通建設是百年建設,臺北市捷運發揮無比功能績效卓越是大家有目共睹,外國觀光客也大為讚賞,現今該地區土地問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經多次討論業已深入了解,如果市政府能將土地分區由「住三」改為「商三」,或增加容積率,則所有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 四、今年八月一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曾討論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4站北側因土地取得發生困難,只徵收松臺公寓五樓之土地規劃為出入口,該五樓地主非常驚訝惶恐失望無法接受,如不照原計畫全部松臺公寓建造共構恐將發生抗爭,市政府想必亦不樂見。
- 五、臺北市信義路六段與近鄰松德路、松山路一帶人口密集、商業昌盛,將來福德街廣慈博愛區又將蓋三十層以上觀光飯店及百貨公司、商場,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3站必將改為商業區,將和信義計畫區臺北地標101大樓相對、相距1,000公尺,二者將吸引不少觀光人潮。信義路六段是信義計畫區的東大門,「觀光」在一片老舊殘破醜陋的四樓公寓夾雜在幾處捷運出入口站,對整體市容觀感造成無比的「醜相」。
六、民國90年3月8日,馬總統於臺北市長任內親臨信義區安康里,經里長吳水上簡報松臺公寓嚴重問題洞悉甚詳,並呈報陳情書(如附件)請市政府比照臺北市海砂屋或財神酒店模式解決此一危樓以策安全。但並未獲承辦單位重視有效處理,導至目前更為危急,請派相關單位實地勘察了解現況,可促使松臺公寓都更申請(預計十一月份提出),優先處理且與捷運局協商促成北側松臺公寓與R4站建設共構大樓。
- 七、北側地主們與安康里里長吳水上共同委託鍾志成老將軍提出陳情書,由吳里長陪同晉見郝市長呈送並口頭補充報告並備詢,懇請市長保障市民權益傾聽地主心聲指示相關單位研議優先處理。
- 八、信義路六段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4站預定地松臺公寓正面唯一23公尺路寬(信義路六段63號左邊即為18公尺),剛好符合捷運局規格要求,附近居民認為是「天賜良機」,誠懇期盼英明的郝市長作出正確裁決,以彰顯照顧市民的德政。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1.有關建議將「住三」改為「商三」,在臺北市僅作使用組別放寬,容積率係未改變。
2.同編號9研析意見。
3.至於松臺公寓與R04站建設共構大樓一節,同編號3研析意見。
委員會決議一、R04站北側捷一用地,採設置捷運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之替代方案取得用地,並辦理土地開發。
- 二、同「市府回應意見」。
編號16-1陳情人鍾志成等7人陳情理由陳情書補充建議
- 一、臺北市政府民國102年10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238535200號函敬悉(如附件一)。
-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3年2月12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330151400號書函(如附件二)通知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召開「配合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變更住宅區為土地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土地開發區(捷)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細部計畫案」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邀請陳情人參加登記發言。
- 三、民國103年2月21日陳情人R04站北側地主代表鍾志成發言報告提出補充說明(如附件三),該補充說明第二項第2、3款如下:
2.臺北市政府民國l02年10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238535200號函(附件二)之「說明:四、至R04北側基地納入聯合開發範圍之建議乙節,查R04站北側(捷一)用地範圍地上物產權複雜,包括:有土地有建物、有土地無建物、有建物無土地及無土地無建物等四類,致建物產權不完整,興訟糾紛已達40多年,因有屋無地、無屋無地之住戶,無法享有土地開發之利益,故堅決反對納入開發用地,台端等之建議實有窒礙難行之處。」(註:原陳情書補充說明附件二之臺北市政府民國102年10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238535200號函即本補充建議所附之附件一)以上事實如此,致使聯合開發無法實施,但遇到困難總要設法來解決,謹建議採用與捷運共構,無產權複雜問題由地主與實施者多方相互忍讓,讓無產權住戶分享部分開發之利益(房屋與車位)。松臺公寓地主、里長、里民及各方代表協商多年研商解決之道,尤其最近二、三個月之四次座談會,大致達成共識,如都更申請同意書達百分八十幾,請市政府准予與捷運局共構大樓,公告文件。與捷運局共構具政府公權力,深具信賴度,即可與銀行辦理信託,有效解決地主與無產權分配問題。
3.本案建築物(松臺公寓)為係逾五十年之加強磚造嚴重危屋,居家安全堪虞,敬祈市政府以市民居住環境與安全為念,支持本案由地主配合實施者進行與捷運共構(含捷運獎勵)併同都更計畫重建都市景觀及美化居住環境,創造大眾福祉為禱。
以上建議未蒙主席我示,承辦單位報告結論: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仍以徵收松臺公寓五樓用地,並提大會決議後實施,其實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陳情人所提意見綜理表之陳情理由之陳情說明:
- 四、今年八月一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曾討論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北側因土地取得發生困難,只徵收松臺公寓五樓之土地規劃為出入口,該五樓地主非常驚訝惶恐失望無法接受,如不照原計畫全部松臺公寓建造共構恐將發生抗爭,市政府想必亦不樂見。此陳情理由未獲相關單位重視,視而不見,令人深感遺憾!
- 五、謹再補充建議:
1.陳情人民國102年9月26日陳情書(附件四)希望將臺北市信義路六段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土地比照信義路捷運沿線捷運站土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後訂定「細部計畫」時,由「住三」改為「商三」,或增加容積率一節,既與全市一致性不符,自當尊重公平原則原建議願撤回。
2.如陳情書補充說明第二項第2、3款,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O4站圓滿完成基地無產權複雜問題,由地主與實施者在反求諸己相互忍讓,讓無產權住戶分享部分開發之利益(房屋與車位),業已有逾百分六十同意。祈請再給與三個月時間來進行積極整合,以達到都更申請百分之八十幾同意之門檻,呈請市政府核准同意與捷運局共構大樓(含捷輝獎勵),併同都更計畫辦理銀行信託,保障雙方重建都市景觀、美化居住環境,創造大眾福祉,請臺北市政府公文通知自可依據迅速協調作業,儘快辦理都更申請。
3.臺北市政府如大力協助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共構新穎大樓與徵收松臺公寓五樓用地或五樓旁巷道勉強興建為出入口,如此重大建設變更原計畫,改善整體都市景觀,兩相比較實有天壤之別,鄰近之居民很難認同。
欲藉此次重大建設而有割除都市沈疴毒癌之契機,一旦錯失,日後再欲補救則機會不再,將永為都市景觀之痛。
4.臺北市為中華民國首都,亦為國際都市,土地寸土寸金,用地取得發生困難應屬正常,有為的政府應當有克服困難之勇氣與毅力來成全大局。
六、倘若於103年5月底前松臺公寓地主與住戶仍無法達成共識則不再陳情,由政府權宜處理,謹此恭請裁示為禱!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一、有關建議將「住三」改為「商三」建議,本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案例,包括本府84年9月27日公告「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變更之商特區或89年8月25日公告「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變更之特定業務區,均規定維持原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以確保都市環境品質。故本案聯開基地未來無論變更為土地開發區(捷)或商業區,其基準容積率應依前開全市一致性原則辦理,增加建築容積仍應在基地具有公益性、環境貢獻之前提下,以核給獎勵容積方式辦理,以符公平。。
- 二、本基地土地及建物產權複雜,計有(1)有地上建物及土地持分。(2)無地上建物但有土地持分。(3)有地上建物但無土地持分。(4)無地上建物也無土地持分等四類型,有關基地範圍內之「松台公寓」屬56年興建時,因建商倒閉,致建物產權不完整與興訟糾紛至今,屬私權糾紛。
- 三、捷運工程徵收(或協議補償)土地、房屋,係按土地、房屋之價格分別辦理計價,補償對象為已依法辦竣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或該建物事實上之處分權人。如涉及私權糾紛需由法院判決者,當依法院判決結果為準。無土地無建物者與有土地或建物之合法持有者之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且互相不影響其應有之權益,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再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換言之,房屋及土地一經登記,有絕對效力。
- 四、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第一條二款:「乙方所有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應由甲方一併價購取得,…」、同條三款:「乙方應配合工程建設之需要,依甲方通知之期限前拆除地上物交付土地。」之規定,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有建物無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或依法處理。
- 五、捷運工程局辦理捷運工程用地地上物查估補償,係依據「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等規定,並按個案情形辦理,查定建物補償(或違章處理),配合騰空交屋獎勵金、人口遷移費等給付項目。
六、開發用地之投資人,除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人外,係採公開徵求投資人,由本府成立審查及評選委員會,就投資人申請所提送之資格能力及開發建議書(開發規模及分配比例等),評選出第一優先順位申請人於簽約後為投資人,投資人使用之建材及其設計,均需經本局審核後方可請照施工,另開發建物完工移轉至地主後,依投資契約亦有其相關保固約定,以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益。
- 七、依103年2月21日本計畫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用地變更部分同意依市府捷運局於簡報中所擬建議,即『R04站北側捷一用地,採設置捷運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之替代方案取得用地,並辦理土地開發』….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就本基地之情形,捷運工程局會在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報告,惟仍應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
委員會決議一、R04站北側捷一用地,採設置捷運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之替代方案取得用地,並辦理土地開發。
- 二、同「市府回應意見」。
編號16-2陳情人鍾志成等8人(R04)陳情理由主旨: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信義路六段R4站用地,市府計畫北側捷一用地採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五樓之建物替代方案,並辦理土地開發。
該房地所有權人多不表認同,謹建議替代方案暫緩作業,俟原計畫松臺公寓全部告一段落後再作定奪,以免造成捷運遺憾,無法彌補重大缺失。
依據:臺北市捷運工程局民國103年3月10日捷規字第1033073210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民國103年3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331903100號函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爾後類此捷運聯合開發用地之增額容積部分,建議市府都市發展局研究透過容積銀行酌予放寬容積之可行性,以落實市府推動TDR政策暨容積彈性應用之原則。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配合臺北市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變更住宅區為土地開發區(捷)主要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王初長等5人(R03捷三)陳情理由主因我們之房屋重新裝修完畢,約300萬左右花費是每戶,現又居住。貴都委會辦理土地開發相關事宜之工程R03車站南側基地條件,我們不同意共建。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捷運工程拆遷房屋,係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如房屋重新裝修,符合重建單價最上級之規定,自當依現地情形認定辦理。
委員會決議一、R03站南側捷三用地,維持公展範圍(基地面積3,844㎡),並辦理土地開發。
- 二、同「市府回應意見」。
編號2陳情人方紹威(R03)陳情理由本人為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249-1號4樓之住戶,經詳細閱讀「1001207公開展覽-信義線東延段細部計畫說明書」後,發現:
1、跟之前說明會所公布之路線並無差異,2、非但通過本戶地下穿越道具有影響本戶建築物安全結構之風險,3、且所謂「土地開發區容積獎勵」對於該棟建築物未來改建以及所增建廣慈博愛院捷運(R04)站所增加之附加價值(例如住戶附近交通便利性)並不大,因為該區距離信義線象山站和板南線後山埤站皆極為方便,並不需要增加廣慈博愛院捷運(R03)站4、另外,依照說明書的路線規劃內容徒具讓人感覺圖利廣慈博愛園區開發案綜合上述幾點,本人反對增設廣慈博愛院捷運(R03)站,請相關工務部門審慎評估,謝謝!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1.信義線東延段係接續捷運信義線象山站尾軌東端採地下化方式、高運量系統繼續向東沿信義路六段、福德街、中坡南路延伸至玉成公園止。由於尾軌所在福德街與中坡南路道路路形多彎,又尾軌潛盾隧道之軌道線形受限於捷運高運量系統最小轉彎半徑之限制,致其部分路段須穿越民房下方。惟為考量民眾權益,本府捷運工程局已進一步研析配合廣慈博愛院R03車站西移25m,以及調整局部軌道線形後,使路線儘量沿中坡南路佈設,經評析結果其地下穿越民房棟數已由原規劃12棟減少為5棟,隧道結構體之地下穿越面積亦由2200㎡大幅減少至733㎡。
2.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之路軌佈設,因受限於路軌轉彎的限制,因此部分路段必須要穿越既有建物下方,在國外均有如此之規劃;在臺北捷運路網已有中和線、南港線、板橋線、土城線及新莊線等地下穿越建物的隧道且成功之案例,以潛盾工法施作隧道已為一能減少影響地面交通、迅速且較無環境污染之施工方法;臺北捷運隧道段多採用潛盾機施工,目前已完工通車之捷運總長度約126公里,其中隧道段總長度約77公里,潛盾技術已成為一成熟的工法。捷運信義線東延段中坡南路區域之潛盾隧道係位於地表面下約21公尺,施工時可經由事前的地質調查研析,選取適當的機具,並採取灌漿技術,做好建物保護措施,同時也建立監測控制系統,讓建物之安全獲得確保;捷運系統之地下穿越施工已經有安全穿越民宅、學校及北門古蹟等許多成功的實例,完工通車後並無負面影響,且能帶動捷運沿線發展與繁榮,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美觀、世界一流的捷運系統。
3.捷運信義線於民國82年規劃案原即以廣慈博愛院為終點,後因臺北斷層疑慮考量暫先辦理至中強公園,並於86年11月奉行政院核定,在歷經民國89年921大地震之後,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於89年10月已將臺北斷層自臺灣活動性斷層之列中移除,而將其歸類為非活動性斷層。因評估斷層疑慮可解除,則以原路線規劃執行,應更能發揮整體路網效能。而後本府捷運工程局考量信義路六段底、福德街一帶民眾之需求、路網延伸擴張及創造地區發展等因素,乃積極審慎評估信義線向東延伸增設車站之規劃,於94年8月4日完成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段之規劃報告書並報請交通部審議,期間經交通部多次審議、以及地區居民代表不斷督促及本府捷運工程局檢討修正後,於98年3月3日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審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過了兩次專案小組的會議審議(98年4月16日及11月6日),終於在98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1378次委員會議審議原則同意,行政院於99年2月12日以院臺交字第0990092593號函正式核定本路線。除了規劃報告書外,另一個也需核定的重要作業,就是本路線案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此部分亦經過行政院環保署六次的專案小組審查,最後於96年10月22日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57次會議審議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於97年3月7日獲環保署同意備查(環署綜字第0970009185B號函)。捷運信義線延伸段規劃路線係接續捷運信義線象山站尾軌東端以高運量地下化向東延伸,沿信義路6段於26巷至76巷間增設R04車站,至廣慈博愛園區前福德街增設R03車站與前端橫渡線,共設置2座地下車站,並於R03車站後沿福德街、大道路口、中坡南路至玉成公園止,設置儲車尾軌,路線總長度約1.54公里。
4.捷運建設除運輸量大、安全性高、舒適便捷外,由於捷運車站所帶動之人潮常促成鄰近土地之再利用與地區之更新開發。由於沿線地區居民密集,加以配合廣慈博愛院之土地再利用開發計畫【計畫目標:(一)社會福利設施更新與轉型,建構銀髮園區。(二)朝大眾運輸導向規劃,並配合捷運信義線東延段設站,順暢交通動線系統。(三)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帶動地區整體發展。(四)配置地區性公共設施,提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五)引進商業設施,促使社會福利事業自償經營。】等市府既定之重大建設開發案,信義線捷運系統延伸服務可擴大營運效益,進而促進地方繁榮、土地開發、增加就業機會與經濟成長等效益。
委員會決議一、R03站南側捷三用地,維持公展範圍(基地面積3,844㎡),並辦理土地開發。
- 二、同「市府回應意見」。
編號3陳情人顏莊桓、徐德星、邱無難、吳陳梅麗、陳林菊、龔鼎元、陳柏鈞、黃奇元、賴林采芸、郁偉棠、梁景水、徐曾玉文、趙漢生等2人、夏元長、黃新來、陳德和、黃登鍵、孫嘉玲、康興民、謝楊昭陽、陳竹旺、黃范二妹、曾文達、曾文忠、陳柏鈞等2人、李蘭、范任秀菊、李麗娟(R04捷一)陳情理由主旨:為保護已四十餘年飽受地主與建商摧殘至房屋產權不完整與興訟糾紛不斷的四五十戶弱勢住戶,堅決嚴正反對將本松台公寓列為R04捷運聯合開發用地(捷一基地),敬請都發局查明,以免造成更大的遺憾與抗爭。
理由:
本社區於民國56年由王永浩君以土地代表人身分與建商任亦剛簽訂「松台公寓興建工程合約」,王永浩為起造人代表。後因建商惡性倒閉,且地主與建商置之不理,嚴重地導致消費者承購戶至今產權不完整與產權興訟糾紛之中,使讓善良弱勢的住戶飽受家園殘缺之苦四十餘年。
在貴局所劃定的R04捷運聯開範圍內的松台公寓內涉及產權糾紛多年其複雜情形有四種狀況一有地上建物及土地持分、二無地上建物但有土地持分、三有地上建物但無土地持分、四無地上建物也無土地持分(因買賣糾紛建物無法過戶,但有法院證明依據及繳納房屋稅、水電費用單據)等,其中無任何產權證明的住戶(第四種)約佔四成左右之多,而其原因歸究於倒閉建商與合建地主,讓住戶至今仍無應有的權利。但依據最高法院七十六台上字第二一六○號函的審判結果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住戶)占有該房屋基地,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若貴局將此區劃訂為聯開用地將使所有的弱勢住戶僅能領取拆遷補償後被強制驅逐,試問四五十戶有法院依據的弱勢住戶權益何在呢?(詳如法院判決附件)我們堅決反對本區公寓列為R04捷運聯合開發用地範圍政府應保護人民權益,若因貴局未詳加調查評估此範圍之複雜產權糾紛狀況及法規配合之可行性就冒然納入聯合開發範圍內,將導致政府與民間合作開發案中產生原住戶的嚴重傷害,將可能爆發嚴重的民怨而造成民眾的困擾及激烈的抗爭情形。
因此嚴正反對將此產權糾紛區域納入R04捷運聯合開發之範圍(捷一基地)。
建議辦法堅決嚴正反對將本松台公寓列為R04捷運聯合開發用地(捷一基地)市府回應1.本基地土地及建物產權複雜,計有:(1)有地上建物及土意見地持分。(2)無地上建物但有土地持分。(3)有地上建物但無土地持分。(4)無地上建物也無土地持分等四類型,基地範圍內之「松台公寓」屬56年興建時,因建商倒閉,致建物產權不完整與興訟糾紛至今,屬私權糾紛。
2.捷運工程徵收(或協議補償)土地、房屋,係按土地、房屋之價格分別辦理計價,補償對象為已依法辦竣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或該建物事實上之處分權人。如因私權糾紛需訴請法院判決者,當依法院判決為準。因屬私權之糾紛,應由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自行協商。
3.依103年2月21日本計畫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用地變更部分同意依市府捷運局於簡報中所擬建議,即『R04站北側捷一用地,採設置捷運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之替代方案取得用地,並辦理土地開發』….」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本案仍應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
委員會決議一、R04站北側捷一用地,採設置捷運必要設施出入口最小用地面積510㎡之替代方案取得用地,並辦理土地開發。
- 二、同「市府回應意見」。
編號4陳情人松台公寓自救會代表人黃奇元(R04捷一)陳情理由緊急陳情書敬呈馬總統英九先生鈞鑒陳情主旨:為保護台北市信義區松台公寓四五十戶弱勢住戶權益,陳請令飭台北市政府所屬捷運局及都發局,停止所謂「將松台公寓列為R04捷運聯合開發區捷一用地」,以免造成更大遺憾與抗爭;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及維護住民一線生機。不勝感禱!
附件
- 附件:1.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乙份2.88-100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