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11-報告事項-案由:為「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暨「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籌組專案小組,提請報告。
會議紀錄id
TPEO6611
案件id
meFi2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暨「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於103年6月12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於103年7月11日公展結束。
- 二、本計畫案計畫以台北市內湖區行政區界為範圍,涵蓋內湖區39個行政里,面積3157.9公頃,計畫年期以125年為目標年。
- 三、計畫檢討目的(一)展望21世紀臺北市之發展,承續本市綜合發展計畫以人為本、生態永續之構想,確認內湖區發展功能與定位。
(二)配合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發展,通盤檢討本區空間架構。
(三)針對發展課題和民眾需求,研擬發展策略,並檢討各項土地使用及交通系統,研訂合理之都市開發方式和內容。
(四)檢視原都市計畫與現況環境存有落差部分,配合現況環境進行計畫檢討。
- 四、都市計畫發布情形56年本市改制後重新擬訂「擬修訂南港內湖兩地區主要計畫案」,於民國58年8月22日公告實施。惟因中山高速公路行經內湖路段路線變更,內湖區重新擬訂「內湖區主要計畫變更案」,於民國63年1月5日公告實施。
內湖區之細部計畫因都市發展之需要陸續完成法定程序公告實施,目前內湖區分屬11個細部計畫區,其中編號4、8、11位於科技走廊核心位置,已於近年陸續完成計畫檢討,故劃定為另案辦理地區。
- 五、都市發展定位及檢討原則(一)發展總定位:結合自然生態、歷史、文化、教育、居住、科技與休閒機能,創造兼具科技與山水文化特色之優良居住環境,建構永續發展的生態都市。
(二)整體發展構想1.以捷運文湖線作為全區發展之主軸,沿線7處捷運車站為發展節點,藉由捷運站周邊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的調整、都市設計的規範,以及人行空間、步道與自行車道系統動線的整體規劃,建構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空間發展模式。
2.建構本區成為臺北科技走廊之核心地區,鼓勵具發展潛力之高科技產業及策略性產業進駐本區。
3.針對各生活圈空間發展重點進行土地使用調整,結合地區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將名勝、古蹟與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續予保存建築風貌,另以生活圈為檢討各項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的依據,力求各地區均衡發展。
4.優先檢討公有土地之利用,將低度利用之公有地作為補充當地不足公共設施之使用,並藉以完整串連「綠軸」、「藍帶」及公共設施用地,形成水與綠的網絡。
5.結合防洪排水與水資源的再生利用,優先運用公共設施用地及公有建築物規劃設置雨水下滲、貯留相關設施,以延緩地表逕流,提高都市防災機能。
(三)土地使用檢討原則編號使用分區檢討原則1住宅區1、鑑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為維持地區居住品質,除可自行提供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用地且對鄰近地區不致造成負面影響者外,不增加住宅區面積為原則。
2、已劃設住宅區仍維持住宅使用,毗鄰捷運站出口處得酌予調整為商業區。
3、未開闢山坡地住宅區平均坡度30%以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申請變更為保護區,如屬地質潛在災害者得由本府逕行變更為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商業區1、毗鄰大眾捷運車站出入口或具商業潛力之街廓,且非位於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變更為商業區。
2、符合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原則,且面臨路寬20公尺以上,沿街已供商業使用。
3工業區1、工業區、科技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配合產業發展趨勢均另案檢討。
2、為維持基本產業發展空間,目前仍作工業使用者維持工業區。
4農業區南湖大橋西側農業區,目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垃圾山清運作業中,尚須持續監測土壤污染程度方可確定未來發展方向,另案檢討。
5保護區1、為保育環境生態,就環境敏感程度高者維持保護區。
2、因應發展需要,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在平均坡度在30%以下,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3.符合以下「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之檢討及變更原則」者,經申請人自行提出後配合檢討變更:
(1)依自然環境就環境敏感度加以管制,原則上均維持保護區使用。
(2)因發展需要,需利用保護土地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得將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3)為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為發展特定專用區使用,得將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4)特有天然資源及地方產業特色聚落之保護區,為避免景觀凌亂及土地資源遭受污染及破壞,得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利有效管理,提升土地及資源之使用及環境管理效益。
(5)前述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特定專用區,其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6公共設施1、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將以生活圈為檢討範圍整體考量,依優先順序、地區需求及現況調整使用。
2、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無開闢之需要,檢討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為優先。但如涉及未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配合內政部研提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分區。
3、平均坡度超過30%或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各該公共設施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無開闢之需要,將檢討變更為保護區為優先。
4、依人民陳情案建議、公有土地閒置情形及各公共設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實際需求,經評估確可提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者,得優先檢討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應整體考量「綠軸」、「藍帶」及各公共設施用地網絡間的串連性。
5、各類機關用地,將援引內政部95年10月5日召開會議結論:
「於辦理各都市計畫地區之通盤檢討作業時⋯可考量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或於主要計畫中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定其用途,改於細部計畫中予以指定」之意旨,為利機關用地名稱統一及後續土地彈性使用,將刪除現有指定用途註記,修正為「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
7其他經濟部水利處88年8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辦理:
「依水利法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原則上以劃定使用分區方式為之,其使用分區名稱統一以『河川區』名之。」。
六、本案依其生活機能將計畫區分為「區政醫療中心生活圈」、「西湖生活圈」、「大湖生活圈」、「東湖生活圈」、「河濱產業生活圈」等5個生活圈,針對各生活圈擬訂發展構想,訂定相關土地使用檢討原則進行各生活圈土地使用變更主要及細部計畫。
生活圈名稱變更主要計畫(處)變更主要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細部計畫(處)變更細部計畫面積(公頃)區政醫療中心生活圈36.3020.5200西湖生活圈826.8199.1215大湖生活圈919.6025.5300東湖生活圈716.5731.0240河濱產業生活圈286.8211.0300總計29156.101717.2255
- 七、本案自公展迄今本會接獲公民及團體陳情計1,714件,陳情意見眾多,本案需就整體定位、發展方向及檢討原則進行討論,並配合生活圈分區逐案審議,以符實需。
決議
- 決議: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召集人請陳委員武正擔任,小組成員經徵詢委員參與意願計有劉委員小蘭、張委員桂林、黃委員書禮、黃委員台生、李委員永展、羅委員孝賢、陳委員春銅、王委員聲威等8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