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2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永春段一小段180地號等18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621
案件id
atwv8s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與面積:
(一)本計畫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202巷以南、虎林街212巷以北、虎林街以西及8米計畫道路以東所圍之完整計畫街廓。
(二)本計畫區面積1781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三)計畫區內共計有6棟合法建築物,皆為4層樓建築物。
(四)土地權屬均為私有土地。
- 二、計畫緣起:
本計畫範圍經市府檢討符合101年11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1321081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之條件,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提出本細部計畫變更案。
- 三、計畫內容:
(一)使用分區變更:本計畫區內原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容積率)及使用管制項目維持原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
2.本計畫區得適用101年11月27日公告修訂之「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之容積獎勵。本計畫區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建築基地2倍法定容積。
3.本計畫區專案獎勵容積核給額度,依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及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辦理。
(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1.本計畫區為一完整街廓,所臨計畫道路均為8公尺寬,本案將規範臨計畫道路皆退縮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皆以順平處理。
2.集中留設法定空地規劃為開放空間,並加以植栽美化,提供開放性之公共休憩空間。
3.本計畫開發後所衍生之交通需求應內部化,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四)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後依時程報核,並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申請建造執照時間得再延長一年。未依前述時程辦理者,依本專案變更之都市計畫則變更回復原都市計畫。
- 四、本案係市府以103年7月7日府都規字第10333202603號函送到會,自103年7月8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五、申請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六、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七、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八、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依本案申請單位更新處說明,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撤銷本基地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致目前未達規定之同意比例,已限期補正同意書。請更新處於同意書補正期限屆滿後,儘速提送書面資料到會,以利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