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61-審議事項-案名:擬定臺北市華光社區暨周邊地區(不含中華電信及郵政部分)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661
案件id
BkdPSD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一)本案為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擬定之細部計畫案,計畫區位於杭州南路2段、金華街、金山南路2段,以及杭州南路2段25巷所圍範圍內部份土地,面積約4.94公頃,土地權屬包括國有、市有、台電公司以及部分私有。國有土地上原有地上物均業經法務部騰遷或拆除,目前多為空地。
(二)本區域為中央列為優先推動都市更新之示範地區,主要計畫「變更臺北市華光社區暨周邊地區住宅區、電信用地、郵政用地及變電所用地土地為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業經審議修正通過,主要計畫辦理歷程如下:
1.主要計畫前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596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決議(略以):「一、本案除下列幾項應作修正外,餘依市府本次提會審議資料內容通過。…。二、有關本計畫特定專用區未來使用項目,同意納入住宅使用。另外,有關拆遷安置之民眾陳情及延續中正紀念堂至永康商圈都市活動之委員建議,建請開發單位納入後續再開發計畫擬訂考量」。
2.主要計畫復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8月23日第762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決議(略以):「......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
(三)主要計畫範圍內,因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公司所有土地將另案納入臺北市電信用地及郵政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市府爰就其餘範圍,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提出本細部計畫擬定案。
貳、公展細部計畫內容(一)訂定土地使用計畫及分區使用管制內容1.使用分區、使用強度及允許使用使用分區使用強度允許使用備註特定專用區(一)建蔽率及容積率依住三、住三之一規定辦理※住三建蔽率不得超過45%、容積率不得超過225%。
※住三之一建蔽率不得超過45%、容積率不得超過300%。
除部分組別不得使用以及建築物之第
- 一、二層限供商業及公共使用外,餘比照臺北市土管自治條例商三辦理。
特定專用區(二)※特定專用區(二)區內有公告登錄之歷史建築。
特定專用區(三)特定專用區(四)建蔽率45%,容積率為400%。
1.未來可作為本府公務機關、市政建設或公營住宅籌備基地。
2.除部分組別不得使用以及建築物之第一、二層限供商業及公共使用外,餘比照臺北市土管自治條例商三辦理。
1.特定專用區(四)、(五)為本計畫變更回饋之土地。
2.特定專用區(四)、(五)區內有公告指定、登錄之古蹟與歷史建築。
特定專用區(五)2.劃設公園用地、人行步道用地以及變電所用地,部分公園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計畫變更回饋土地。
3.特定專用區(一)(二)、(三)國有土地部分容積率得提高至百分之四百,增加之容積應由開發者向臺北市政府以市價購買,其價金由財政部與臺北市政府各百分之五十均分。除前開增額容積外,本計畫不得申請任何容積獎勵及容積移入。
(二)調整更新地區範圍本計畫區除西北側私有土地外,國有土地復經行政院核定係採地上物騰空、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已無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性,故調整都市更新地區範圍。
(三)回饋計畫1.特定專用區(一)私有土地部分,應依「修訂臺北市商業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相關規定辦理回饋。
2.特定專用區(一)、(二)、(三)國有土地部分,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內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規定,應回饋至少百分之二十土地。
本計畫回饋土地包括主要計畫案內公園及道路用地,以及本計畫特定專用區(四)、(五)、公園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合計約占本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31%。
(四)訂定都市設計管制(五)文化資產保存及樹木保護:區內有市府指定及登陸之古蹟、歷史建築,以及受保護樹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本案經市府民國103年3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30147003號函送公告及計畫書、圖到會,全案自103年3月22日起公開展覽30天,於103年4月20日公展期滿。迄今受理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有45個編號,陳情內容及市府回應說明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經歸納後陳情重點包括:華光社區迫遷之違占建戶及臨水宮陳情安置、文化資產保存及老樹保護,以及規劃興建區民活動中心等議題。
本案多位民意代表關切,103年4月29日臺北市議會第11屆第7次定期大會工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就本案辦理單位市府都市發展局所提專案報告提出意見如下:「為兌現政府過去承諾及保障本市市民權益,本案『華光社區特定專用區開發案』在財政部未就違占建戶及臨水宮擬定妥善安置計畫之前,市府應暫停細部計畫審議」。
肆、本案審議歷程:
(一)本案為中央列為優先推動之都市更新示範地區,本細部計畫案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回饋規定以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等,需配合主要計畫發展目標、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以及受保護樹木之維護等,進行綜合討論,且本會受理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亦提出對於華光社區迫遷違占建戶以及地方信仰臨水宮之安置等議題,多位民意代表亦十分關切。經提本會103年5月29日第659次委員會議報告決議:本案依委員建議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俟獲具體結果再提委員會議審議。請脫委員宗華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專案小組成員經會後徵詢委員意願為李委員永展、黃委員志弘、劉委員小蘭、羅委員孝賢、張委員桂林、王委員惠君、陳委員盈蓉、王委員聲威。
(二)案經專案小組召開3次會議(103年7月3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1月18日),並召開1次現勘會議(103年7月8日)。
(三)103年11月18日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修正後細部計畫書,請市府就以下幾點再作修正補充。若專案小組委員尚有其他重大議題之補充建議,且認為有必要再送回本專案小組先作討論的話,請委員先提供建議內容,再擇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討論。如專案小組委員無其它重大議題之修正意見,則請市府完成補充修正後,檢送相關書面資料至都委會俾提請委員會議審議,並宜在本案於委員會審議前,將檢討結果先向專案小組委員說明。
1.有關伍、細部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計畫、使用分區管制之使用強度及允許使用項目,專案小組原則無修正意見。惟其中有關特定專用區(四)及特定專用區(五)容積率擬由公展的400%提高至450%,有委員建議容積率的提高所增加的樓地板面積應作為提供更多社會住宅單元,本項建議併提委員會議審議。
2.有關特定商業區建築物一、二層之使用組別規定,以及相關配套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請市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商業發展構想,希望引導朝向何種意象之商業發展,在明確的發展構想之下,方能進一步討論都市設計準則有關建築量體基座部高度、牆面線等配套規定之適切性,以及是否需配合訂定建築物地面層開口部規定等。同時請市府補充相關實際案例照片與建築量體之模擬成果,以利委員審議參考。
3.有關特定專用區(四)及特定專用區(五)未來作社會住宅使用時,符合本市社會住宅入住規定之華光社區原住戶優先申請入住等規定,請都發局再審酌該項規定文字,避免不確定的文字用語引起誤解;另有委員建議該二分區刪除「公務機關」使用,或明確敘明供何種公務機關使用,併提委員會議審議。
4.本計畫書規定特定專用區(一)~(三)之國有土地,得由開發者向市府以市價購得增額容積,得提高至容積率400%,增加容積之價金由財政部與市府各均分50%。建議有關市府取得之價金,應優先作為本計畫區公共建設使用,相關計畫書文字內容請再作調整。惟計畫書復敘明市府分回之價金用於挹注本市住宅基金及都市更新基金,此舉是否能確保可指定該等價金未來作為本計畫區公共建設使用,請市府補充說明該等價金保管與運用之配套措施。
有關增額容積之價金由財政部與市府各均分50%之規定,請市府加強說明其理由與適切性。
另有委員提出以此增額容積收取價金之作法並不適宜,因容積的增加將影響建築高度與規模,使計畫區內歷史紋理保存更為困難,本項意見併提委員會議審議。
有關特定專用區(一)~(三)之國有土地容積率上限,市府本次會議提出擬由公展之400%提升為500%,請市府補充說明提高至500%之政策目的與理由,並提出容積率上限400%與提高至500%相關建築高度、量體之模擬,以利委員審議參考。屆時提請委員會審議時,並請文化局說明提高容積率對於計畫區內文化資產保存之影響。
5.有關特定專用區容積得相互調派之規定,請市府在目前計畫書訂定之建物高度管制規定下,提供調派後可能之建築高度與量體之模擬,以利委員審議參考。
6.都市設計管制準則有關帶狀式開放空間,其中,中華電信北側之公園用地,除與市定古蹟(台北監獄圍牆)整體規劃之外,應同時考量該公園用地上原有宿舍區意象與特色之呈現。
7.有關特定專用區(三)之廣場式開放空間,請刪除「除前開演武場原址之開放空間,得以半戶外之空間形式,淨高不得小於15公尺」等文字。
8.有關地下層開挖範圍,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說明,維持原公展內容「自建築線退縮至少1.5公尺以上」。
伍、市府本次提會審議資料:
本案經徵詢專案小組委員,除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幾項審查意見請市府再作檢討與補充說明外,暫無其它重大議題之修正意見。
本案市府業以103年11月24日府授都規字第103367719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重要議題之公展計畫內容與本次提會審議之修正對照表,以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市府之回應說明等資料到會續審。
決議
- 決議:
- 一、本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都市計畫案件審議,不因市府市長任期將屆而有所延宕。案件之計畫內容及對於公開展覽期間民眾所提陳情意見之處理與回應,若獲得多數委員支持,本會當續行審議。惟本案有關增額容積及計畫區原住戶與臨水宮陳情安置等事宜,事涉市府政策,屬於重大都市計畫案件,且委員仍有其他不同意見,實宜尊重即將上任市府團隊,俟市府就上開政策性議題進行確認後,交由下屆都委會續行審議,至於專案小組相關審查意見,屆時併提委員會議審議參考。
- 二、本案請都市發展局就委員關切議題及民眾陳情重點進行整理,提供下一屆委員會審議參考。
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