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71-報告事項-案名:為本市文山區華興段四小段474、475、479及498地號等4筆土地「機關用地」刪除都市計畫指定用途一案,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6671
案件id
9yaqW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案址(文山區華興段四小段474、475、479及498地號等4筆土地)係於市府64年1月24日府工二字第0843號公告「擬定本市木柵區木柵路一段以南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劃設為「機關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迄今,現考選部計畫於該址興建國家考試臨床技能與職能測驗中心及國家考試闈場與多功能會館各1棟,作為其舉行國家考試各類科人員測驗,及入闈、閱卷期間人員住宿使用。
- 二、前開計畫案及市府71年12月29日府工二字第54296號公告「修訂木柵區木柵路一段以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暨擬(修)訂辛亥路七段以西景美溪右岸堤防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之計畫書敘明(略以):「機關用地(監察院)係供作監察院疏散辦公室使用。」,爰案址倘依該部規劃之內容使用,似有不符現行都市計畫規定之虞。
- 三、再查有關類此機關用地於都市計畫書內指定作為中央或地方政府辦公廳舍使用一節,內政部前於95年10月5日召會決議(略以):「於辦理各都市計畫地區之通盤檢討作業時...可考量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或於主要計畫中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定其用途,改於細部計畫中予以指定。」;另查本會97年7月22日第584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依市府都市發展局所擬處理建議『1、本府後續規劃機關用地將依前開內政部會議結論,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2、已指定使用之機關用地在符合上開3種類型下進行使用調整,為簡化行政作業與程序,建議以報告案提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備查,再納入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配合修正。』洽悉備查」。
- 四、考量機關用地之使用彈性,且案址既經行政院以100年5月17日院授財產接字第10030005390號函表示(略以):
「本案監察院管理之國有土地及監察院秘書處管理之國有建物,准依照國有財產法第33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撥由考選部使用」,市府都市發展局爰依上開內政部及前開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以103年11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338831900號函送資料到會提請報告,後續再納入未來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配合刪除上開指定用途,並將機關用地加註供中央政府機關使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同意市府以報告案方式洽悉備查。
- 二、後續請市府將本案納入未來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配合刪除機關用地指定其用途之文字,並將機關用地加註供中央政府機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