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71-報告事項-案名:有關「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一案,報請公鑒。
會議紀錄id
TPEO6671
案件id
C8DsI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103年5月29日第659次委員會議審議「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老泉段三小段358地號等5筆土地保護區為文化景觀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台北市文山區『優人神鼓山上劇場』文化景觀保存區細部計畫案」,附帶建議:「有關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以及是否進行全市性保護區通盤檢討,請都市發展局予以研議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 二、經市府發展局於本會103年6月26日第660次委員會議,就有關「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以及是否進行全市性保護區通盤檢討」一案進行說明,決議:(一)本案經委員討論之共識,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儘速進行全市性保護區檢討,包含全面調查與處理原則研擬;至於所需之作業時程,請於下次委員會議提出說明。
(二)除有涉及重要性或急迫性、攸關公共安全、防災等之變更案外,應俟全市性保護區檢討及處理原則確定後,再行審議,以確保各行政區處理保護區之一致性。
(三)至於市府所提本市保護區處理原則之內容,經委員表示尚有疑義,故本會不予接受。
- 三、復於本會103年7月24日第661次委員會議宣讀確認第660次委員會議時,就本案增列決議:「本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討論,針對全市性保護區套圖資料、問題導向案件處理、政策性處理原則等內容,由市府都市發展局提供資料,經專案小組討論獲具體結果,再提委員會議,所需時間請於四至五個月內完成。請黃委員書禮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成員經會後徵詢委員意願為辛委員晚教、張委員桂林、黃委員世孟、劉委員小蘭、黃委員志弘、李委員永展、羅委員孝賢、脫委員宗華、陳委員春銅、黃委員秀莊、陳委員盈蓉、王委員聲威;並依召集人建議加邀府外地質、地工、生態等專業背景學者一同加入專案小組提供意見。」
- 四、有關歷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整理如下:
(一)103年8月20日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
1.本專案小組成立係就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進行討論與提供建議,並非針對申請保護區變更之個案作處理。
本次會議先檢視保護區土地使用現況、及後續專案小組工作項目與流程。
2.以下綜整出席委員意見,請市府都發局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提供資料與說明:
(1)請就保護區內既有各類型的現況使用,如既有合法建築、基地位於部分保護區部分住宅區、農林漁牧、廟宇、喪葬設施、養老院或育幼院等予以更細緻化的分類。
(2)對於位處保護區與都市發展區之邊界土地使用現況予以清查,併同釐清相關圖資與現況發展無法吻合之情形。
(3)前述保護區土地使用各類型之分類,以及保護區分級之內容與項目,包含其過去不同歷史背景(合法或違法建築)及其產生問題、使用強度,並加上山坡地潛感分析、環境資源調查等資料,予以整理分析其所產生不同組合之狀況,俾利後續專案小組就該等分類之處理原則提供意見。
(4)考量目前都發局辦理士林區、內湖區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之保護區處理,因涉及個案基地情況、條件與面臨問題不一,請都發局從前述現況使用分類與不同組合情況,整理出較具代表性之熱點地區,作為專案小組後續辦理現場勘查之選擇依據。
3.請市府都發局就上述意見,儘速予以整理與回應後,提送本專案小組。另會議資料併請於會議召開前檢送委員先行審視,俾利討論。
(二)103年10月16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
1.以下綜整出席委員就本案進入實質討論(含現況使用樣態、分類、課題及其處理對策等)前之原則性意見:
(1)既有保護區範圍內之土地,尚未開發者,以不變更為原則。
(2)既有保護區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已做開發使用者,其既有建築(不管為建物密集或不密集之情形),未來如變更為非保護區之使用,不得位於具有山坡地環境敏感、山崩潛感等地區。
(3)保護區如需變更或調整為非保護區者,以鄰接非保護區邊界地區為原則。
(4)保護區內屬陽明山管理局時代已取得合法建築執照的地區,未來以改建而非重建為思考方向。
(5)位處保護區範圍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包含道路、機關用地等,如屬久未開闢完成或確無開闢之必要者,可考量將其變更為保護區。
(6)重新檢視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對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與組別,並應從環境敏感度的觀點,如有前述環境敏感或山崩潛感之情形,應予考量調整或因應處理。
(7)前述原則內容係先就有哪些地方可能從保護區變更為非保護區之樣態作整理。對於未來如有保護區變更為非保護區之申請,必須先了解地質安全及簡單的風險評估,並再加入考量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等更細緻的處理方式。
2.有關專案小組辦理現場勘查之地點,除本次會議都發局建議北投區中和里、秀山里及士林芝玉路等地區外,請再予規劃如保護區內建物開發密集地區、過去陽明山管理局核發建照地區、不合法使用地區、屬公共設施用地而未開闢之地區等樣態,以利後續討論。並請都委會會後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可參與現勘之時間。
3.另本專案小組委員建議並經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同意,為能廣納各界意見,加邀二位公民團體代表參與本專案小組討論,請都委會循行政程序簽報辦理。
4.有關市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就簡報資料第80頁「非法建物部分…依水保法等相關法規裁罰拆除。」之文字內容非屬水土保持法處理範疇,請都發局予以檢視並修正。另該頁課題內所述潛力高者、潛力低者之用語,為避免混淆,請都發局從環境敏感面考量調整為山崩潛感高低之寫法。
5.請市府都發局就上述意見,予以綜整回應後,再行提送本專案小組續審。
(三)103年11月11日現勘會議:(11月25日接續辦理現勘)1.本次現勘目的係讓委員及出席單位就本案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請都市發展局所整理現況使用樣態與分類之建議基地(如保護區內建物開發密集地區(中和里、秀山里)、過去陽明山管理局核發建照地區、不合法使用地區、屬公共設施用地而未開闢之地區等),進行現場環境勘查與案情瞭解。
2.本次現勘會議尚有三類樣態之基地因時間關係未予完成勘查,請都委會會後再予調查委員時間擇期辦理。
3.另為利與會委員及出席單位瞭解案情,請都市發展局於下次現勘資料內,提供前述樣態、類型之建議基地其個別之背景資料(含自然環境)、特殊性、欲檢討之理由等說明,並檢附清晰易判讀之圖資供專案小組成員參考。有關與會委員建議提供現勘地點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檔,以利疊圖需求與判讀一節,請都市發展局協助辦理。
4.有關本專案小組為廣納各界意見加邀兩位公民團體代表參與討論及確認公民團體代表一節,考量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當天先請現場旁聽民眾代表潘翰聲先生、洪美惠女士進場說明加邀公民團體代表參與討論,並於本次現勘副本通知兩位公民團體代表;惟查兩位代表目前皆具『2014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參選人之身分(市議員、里長),為市府行政中立及避免相關困擾,經與會委員討論後,請潘翰聲先生、洪美惠女士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前,先予推派其他非政黨候選人代表參與本專案小組討論。至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後,其是否加入專案小組討論,將再提由專案小組討論確認。又經都委會補充說明二位公民團體代表非屬「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程序增聘之專家,故以公民團體代表列席人員處理,亦無行政費用支付。
(四)103年12月4日、12月11日第三、四次專案小組會議:
1.以下係第三、四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就「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之意見,請都市發展局予以綜整與修正文字內容後,提送大會報告。
(1)第一點:(確認文字)本保護區處理原則係提供予各行政區通盤檢討時參考處理。
(2)第二點:(文字修正)「生態保育及天然資源維護」修正為「生態保育與天然及文化資源」。
(3)第三點:(文字增修)A.刪除「或公益設施」、「或其他分區」之文字。
B.增列「如有急迫性需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
(4)第四點:(文字增修)A.「無上邊坡崩塌」之文字修正為「無外圍邊坡崩塌」。
B.開發計畫內含「地質鑽探報告」之文字修正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並就極端氣候變遷之調適納入考量。
C.另考量通盤檢討辦理期程長,如北投區通盤檢討甫於97年完成,短期內如為解決中和里、秀山里等建物密集地區或其他案例之課題,需再重新辦理行政區通盤檢討程序,將耗費龐大行政人力與成本。
經出席委員討論建議為協助該等案例,可視其實際現狀之需要,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變更,並增訂文字於第四點處理原則內。
(5)第五點:(文字增修)A.有關「相鄰地區」之界定,經出席委員討論先以該基地毗鄰50公尺為範圍,並提報大會討論確認。
B.「地質敏感區」之寫法修正為「高及中高山崩潛感區」。
(6)第六點:(確認文字)另緊鄰保護區或位處保護區範圍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但久未開闢者,包含道路、機關用地等,如無開闢之必要者,得考量將其變更為保護區。
(7)其他:
A.有關坡度之註記,以「原始坡度」呈現;至於認定資料以市府84年版之地形圖為主或可提供84年以前相關資料佐證。
B.本次會議都發局所提資料建議維持保護區規範之類型,考量其具山崩潛感、老舊聚落等危險疑慮,經委員討論後建議刪除「考量利用公有保護區土地,進行防災型都更進行改善或安置」之敘述,以避免誤解。
C.本次會議都發局所提資料針對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物密集地區之分析係以面積5,000平方公尺為基準,是否需明載或有調整之可能?D.日後之開發行為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請予統一文字敘述。
2.附帶建議:請市府後續在考量保護區應以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及生態保育為前提的原則下,套疊分析保護區與不同環境敏感地的分級,並據以檢討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保護區容許使用項目之適切性。
- 五、前開本會專案小組召開四次會議及兩次現勘後獲致共識,並經都市發展局以103年12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10338833600號函送「全市性保護區通案處理原則」報告案到會,提請大會報告。該原則與附帶建議如下:
(一)本保護區處理原則係提供予各行政區通盤檢討時參考處理。
(二)保護區如需變更為非保護區者,以不影響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天然及文化資源維護,並以鄰接非保護區邊界地區為原則。
(三)政府在保護區內為施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得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如有急迫性需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迅行變更。
(四)保護區內鄰接非保護區之既有合法建物或聚落,未來以整建維護不超過既有強度之方式進行管理。惟坡度平緩(平均坡度<30%),且無歷史山崩、無外圍邊坡崩塌及土石流影響之情形下,得檢討解編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如經檢討解編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其變更後之建築強度不得高於毗鄰住宅區,且不得申請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並應提具完整之回饋計畫及開發計畫(含極端氣候調適、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交通影響計畫、景觀計畫、整地排水計畫等),並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委員會審議通過為準。
(五)以上保護區變更為非保護區,該基地及毗鄰地區50公尺範圍內須確認無開發風險,且不得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及中高、高山崩潛感區,並須經本府相關單位檢核確認。
(六)另緊鄰保護區或位處保護區範圍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但久未開闢者,包含道路、機關用地等,如無開闢之必要者,得考量將其變更為保護區。
另專案小組附帶建議:建議後續保護區以不影響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生態保育為原則下,套疊不同等級之環境敏感地區,並據以檢討本市土管自治條例保護區容許使用項目之適切性。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有關市府都市發展局依據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擬具之「全市性保護區處理原則」,因該原則已於專案小組會議納入公民代表意見,並充分討論,本委員會尊重該小組所獲共識所提出之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除作為市府受理保護區相關申請案件檢核依據,並供作本委員會審議保護區相關申請案件之審議參考。以下就本次委員會議委員建議增修之文字內容,予以綜整條文如下:
(一)本保護區處理原則係提供予各行政區通盤檢討時參考處理。
(二)保護區如需變更為非保護區者,以不影響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天然及文化資源維護,並以鄰接非保護區邊界地區為原則。
(三)政府在保護區內為施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得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如有急迫性需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迅行變更。
(四)保護區內鄰接非保護區之既有合法建物或聚落,未來以整建維護不超過既有強度之方式進行管理。惟坡度平緩(平均原始坡度<30%),且無歷史山崩、無外圍邊坡崩塌及土石流影響之情形下,得檢討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如經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其變更後之建築強度不得高於毗鄰住宅區,且不得申請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並應提具完整之回饋計畫及開發計畫(含極端氣候調適、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交通影響評估、景觀計畫、整地排水計畫等),並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為準。
(五)以上保護區變更為非保護區,該基地及毗鄰地區50公尺範圍內須確認無開發風險,且不得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及中高、高山崩潛感區,並須經本府相關單位檢核確認。
(六)另緊鄰保護區或位處保護區範圍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但久未開闢者,包含道路、機關用地等,如無開闢之必要者,得考量將其變更為保護區。
- 二、有關專案小組所提附帶建議:「建議後續保護區以不影響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天然及文化資源維護為原則下,套疊不同等級之環境敏感地,並據以檢討本市土管自治條例保護區容許使用項目之適宜性」,請市府都市發展局納入檢討。
報告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