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71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機關用地、部分廣場用地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土地一般商業區(A26)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711
案件id
1zIXv3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位置、面積及權屬:
本案位於本市信義區松智路以東、松仁路以西、信義路五段以北及松廉路以南所圍街廓內,基地面積合計7,893平方公尺。土地權屬(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地號及33地號部分土地)均屬臺北市市有土地。
- 二、基地土地使用現況:
(一)信義段四小段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現為本市信義區公所、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及選舉委員會等單位使用。
(二)信義段四小段33地號部分土地為廣場用地,現況為廣場使用。
- 三、計畫緣起:
(一)信義區公所大樓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最遲應於民國108年前搬遷,經市府綜合考量後,決定將其搬遷至廣慈博愛院現址與本市公共住宅、社福設施等合併規劃設計。
(二)本計畫區位於本市信義計畫地區商業精華地帶,並緊鄰著名景點台北101,土地利用潛力極佳;另考量信義區為台灣國際級金融、商務、購物及休閒娛樂中心之定位,為鼓勵多樣性之商業活動,爰擬併同西側廣場用地合併規劃設計,將現址機關用地及部分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以配合本地區之發展狀況,延續地區商業活動,並挹注本市公共住宅及公共建設之經費。
(三)另查本案前於104年3月5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委員會議審議「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略以):「……同意市府所提併同西側廣場用地合併規劃設計,將現址機關用地及部分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以配合信義區發展狀況,延續地區商業活動。……,至於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考量其急迫性,另案以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四)本案經市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爰依前開決議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 四、計畫目標與構想(一)配合信義計畫地區為台灣國際級金融、商務、購物及休閒娛樂中心之定位,鼓勵多樣性商業活動,並與北側南山廣場及西側台北101大樓相互呼應,創造地標型建築景觀。
(二)提高市有土地使用經濟效益,挹注公共住宅及公共設施建設財源。
(三)以全基地開發為原則,透過整體規劃西側廣場,與商業空間、開放空間結合。
(四)配合周邊建築景觀及附近地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道系統整體規劃設計,建立符合人性尺度之都市環境。
- 五、變更主要計畫、擬定細部計畫內容概述:
(一)變更主要計畫:
1.使用分區變更及其理由:
2.實施進度與經費:本計畫預計於106年辦理土地開發作業。
3.其他:
(1)本計畫係配合信義區公所搬遷計畫,後續開發收益將挹注於公共住宅、公辦都更及相關公共建設等公益性質使用,故免予回饋。
(2)計畫書內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二)擬定細部計畫:
1.計畫範圍與面積: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
2.土地使用計畫:
本細部計畫配合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為台灣國際級金融、商務、購物及休閒娛樂中心之定位,考量整體發展方向,基地區位條件及實質環境,將本計畫區劃設為一般商業區(A26街廓),以提供多樣性商業活動。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使用強度:法定建蔽率不得超過50%、法定容積率不得超過560%。
(2)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使用項目:除住宅、特種零售業、殮葬服務業等不得使用外,餘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規定辦理。
(3)為創造地標型建築,本計畫規範之高度比得以松智路加計公園、廣場寬度認為最寬道路進行檢討,其餘則以次寬道路進行檢討。
4.都市設計準則:
為維護本計畫區良好之環境品質,並配合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及附近地區整體建築景觀,訂定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以加強實施建築管理,未來本計畫範圍之開發建築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5.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計畫範圍未來以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或其他開發方式辦理,並預計於106年開始辦理招商作業。
6.其他:
本計畫書內未規定事項,應先依「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如上開計畫案未規定者,則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第四種商業區暨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二案係市府104年05月04日府都規字第10432385303號函送到會,自104年05月05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七、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八、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九、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二案除依本次會議市府補充會議資料修正下列內容外,餘依市府所提公展計畫書、圖內容,修正通過。
- 一、變更主要計畫:
(一)案名修正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機關用地、部分廣場用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二)計畫書第1頁壹、計畫緣起之敘述,納入104年3月5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委員會議審議「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事項第六點及第八點之全數文字。
(三)計畫書第6頁第1點道路系統,有關信義路五段之路寬修正為30公尺。
(四)計畫書第7頁第2點大眾運輸系統,有關臺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租賃站,英文修正為YouBike,併同修正附圖五之圖例。
(五)計畫書第10~11頁增列防災計畫示意圖。
- 二、擬定細部計畫:
(一)案名修正為:「擬定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土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一般商業區(A26)細部計畫案」。
(二)計畫書第8頁(二)開放空間第1點「本計畫範圍基地北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10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基地北側及東側應自建築線退縮留設至少10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併同修正附圖二之示意圖與圖例文字。
(三)計畫書第9頁(二)開放空間之內容,新增「5.本基地內既有植栽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經檢討確需移植時,應儘量減少移植數量,並依照『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辦理移植事宜」。
(四)計畫書第9頁(三)交通停車規劃第2點「…設置大客車停車空間」,於後增列「另應酌予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等文字。
(五)計畫書第9頁(三)交通停車規劃第3點「…應自該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縮2公尺以上或1個車身緩衝空間…」修正為「…應自該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縮至少4.5公尺緩衝空間為原則…」。
(六)計畫書第9、10、13頁有關立體連通設施部分,考量由A26往東延伸至捷運象山站係經過機關用地,未有大量商業人潮,使用效益不大且須穿越私人土地,工程施作尚須協商等因素,故同意市府建議予以取消,請併同修正附圖三圖示。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請市府邀集相關局處研議,於規劃信義計畫地區、西區門戶台北車站周邊地區,以及東區門戶南港車站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計畫時,一併將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納入規劃,並充份考量以下幾點原則:
- 一、人行空間仍以地面層使用為優先,系統之規劃不應犧牲地面層人行空間之環境品質。
- 二、立體連通為城市人行空間之大型輔助系統,並應同時兼具交通、都市防災整備、休閒功能,並重視環境氛圍之塑造。
- 三、應依據不同地區之需求,訂定出各區段不同的樣態、使用規範、空間設計準則,以成為豐富臺北都市景觀與城市生活的一環。
- 四、應一併考量後續管理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