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72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公告公開展覽)
會議紀錄id
TPEO672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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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程序及其增修訂內容,係依據本會104年3月5日第668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
『…三、「商業區(特定業務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維持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種商業區規定外,並規範其住宅使用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1/3,且以高樓層往下連續樓層設置為原則。……。八、考量前述本案計畫書圖增修、案名調整…本案請市府重新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程序,以茲完備…。九、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所述B7街廓因區塊內地主眾多,整合不易,是否放寬其最低開發面積規模限制與提高獎勵措施一節,請市府都發局研議解決方案併同於前述重新辦理公展程序做處理。…」。
- 二、修訂範圍與基地位置概述:
本計畫之範圍係以「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範圍為主,包括西村里、景聯里、景新里、三張里、興隆里、興雅里、安康里及三犁里之部分,面積約為153公頃。
- 三、計畫緣起與目的:
(一)信義計畫地區自69年劃設,隨時代發展趨勢從70年代之信義副都心,到80年代之國際金融中心、90年代之亞太營運中心,迄今已成為臺灣國際化之櫥窗。
(二)為因應前述各階段之發展,市府分別於83年及89年進行第一次通盤檢討及第二次通盤檢討,後續為配合都市發展之多元性及市場機制,遂於92年及93年放寬松仁路以東及信義路五段以南之特定業務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三)其後歷經10餘年之發展,信義計畫地區已成為臺北市之主要核心,成為臺灣之金融、商務、辦公、購物及休閒之中心。為使信義計畫地區之管制更加彈性化且符合商業發展需求,又因應本地區發展逐漸成熟所衍生之使用管理課題,爰辦理本次通盤檢討,調整信義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促進本地區商業發展及市場需求。
- 四、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情形(一)茲就本計畫區內住宅區、業務設施區、娛樂設施區、特定業務區及一般商業區等使用分區(不含道路、公共設施用地),概述說明如下:
1.住宅區為維護街廓編號F、G、H、I街廓。
2.商業區(1)業務設施區A.面對市政中心,沿松智路、松高路及20公尺寬綠帶之街廓,編號A1、A2、A6、A7、A14、A25、B1。
B.位於信義路與基隆路交叉口,市政中心前廣場南側,現為世貿中心一館用地、國貿大樓及凱悅飯店,街廓編號A24。
C.位於信義路與市府路交叉口,市政中心南側,世貿中心一館東側,現為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街廓編號A22。
(2)娛樂設施區A.位於松高路與忠孝東路五段20巷交叉之街廓,編號A4,及松智路與松廉路交叉口之街廓,編號A15。
B.位於市政中心南側,現為世貿中心三館,編號A21。
(3)特定業務區A.以南北向松仁路之兩側街廓為主,編號A12、A13、A19、A20、B2-B7、D6及D7。
B.信義路五段以南,街廓編號E1-E5、D1-D5、C1。
C.信義路五段及松德路之街廓,街廓編號B8-B14。
(4)一般商業區除前述以外之商業街廓編號A3、A5、A8、A9、A10、A11、A16、A17、A18等9處。範圍內配置以面(二)土地使用現況本計畫區之土地面積約為153公頃,以目前土地運站、A1遠雄、A2統一國際大樓、A4、A8、A9及A11新光三越百貨、A12新光銀行及艾美酒店、A22臺北國際金融中心(臺北101)、B1中油總部、B2國泰金控等街廓。另有部分街廓正在建築當中,包括:A3、A10、A15、A18及A20等街廓。
3.住宅區部分多已完工。
- 五、課題分析:
(一)土地使用管制內容過於嚴格、僵化,未充分順應實際商業發展需求:
信義計畫地區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組別容許表均已明確規範各分區、街廓、樓層之使用,惟管制過於嚴格、僵化、缺乏彈性,與本地區鼓勵商業發展之理念不符,無法因應市場快速發展之變動。
(二)廣告招牌規範過於嚴格,不符信義計畫地區之商業發展需求:
信義計畫地區30餘年之發展,購物商場聚集、企業總部林立,惟現行廣告招牌管制嚴格,如特定業務區(沿松仁路、信義路部分)及業務設施區,僅得於離地淨高3至4公尺處設置廣告旗幟及招牌;沿松智路不得設置廣告旗幟及招牌等,實不符本計畫區商業發展氛圍需求。
(三)新舞臺經登錄為本市文化景觀,如何保有新舞台之營運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權益:
市府於103年7月21日公告登錄「新舞臺」為本市文化景觀,考量文化景觀之指定對於該基地未來開發有所限制及影響,若未有相關配套措施,恐影響地主權益及新舞台展演空間之營運。
(四)本計畫區自89年通盤檢討迄今已十餘年,舊有容積獎勵規定已不符現狀需求:
信義計畫區開闢率已達9成,與89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之時空背景已有大幅差異,實有必要依現今開發狀況重新檢討容積獎勵相關規定。
- 六、計畫目標與檢討原則:
(一)計畫目標1.提升國際競爭H17街廓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變更社教用地為住宅區。
(二)修訂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修訂理由:因應捷運信義線通車衍生之消費人潮。
鼓勵B、C、D、E商業區街廓發展。
2.修訂內容:
(1)特定業務區(B2—B14、C1、D1—D7及E1—E5街廓)不允許作特種零售業、特種服務業、殮葬服務業等使用。
(2)比照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規定辦理,免予辦理回饋。
原訂特定業務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規定過於繁複、嚴格,為鼓勵商業發展,比照A街廓放寬之精神依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辦理,並同意免回饋。
(3)B2—B7、C1、D1—D5、E1—E5街廓:
A.供作住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B.以高樓層往下連續設置為原則。
(4)B8—B14、D6、D7街廓:
A.一樓及二樓不得作住宅停車及管委會使用。
B.申請增額容積、移入容積或各類獎勵容積者,一樓至四樓不得作住宅、停車及管委會使用。
(三)增額容積規定:
1.本計畫區皆為增額容積適用地區,惟申請增額容積之建築基地規模面積除住宅區應達1000平方公尺且須面臨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外,其餘街廓須達本案所訂最小基地規模。
2.建築基地須向市府申請增額容積後,始得申請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且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申請容積移轉之移入量不得大於增額容積。
(2)增額容積加計容積移轉及其它容積獎勵,其上限合計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50%。
(3)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增額容積、容積移轉、其它容積獎勵及都市更新條例容積獎勵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二倍。
(4)經本計畫申請增額容積之建築基地,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向臺北市政府繳納「增額容積價金」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5)「增額容積價金」之收入,運用於公營住宅及推動都市更新所需相關經費。
(四)廣告物規範:
因本計畫區商業活動頻繁,為使本計畫區氛圍符合商業使用及提高設計彈性,酌予放寬廣告物規定。除規定沿松高路、松智路、松仁路、信義路兩側及A15、A18、A20、A22街廓須整體規劃設計並經都設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設置外,另就高度上限、電子廣告及透視膜廣告等進行規範。
(五)立體連通系統及人行空間:
1.修訂理由:
為因應A25街廓設定地上權(南山人壽)及信義區公所現址(A26街廓)變更為商業區引進之商業活動及人潮。預為規劃立體人行空間系統,以便民眾通行至捷運出入口及核心商業區。
2.修訂內容:
B1連接至A25、A18連接至A26並規劃地下連通系統串聯中心商業區及捷運出口。
修訂理由(六)最小建築面積規定:
1.修訂理由:
B7街廓部分基地因係屬信義計畫區辦理市地重劃配地時,區內小地主集中分配之土地,故該部分地籍較為零碎,導致該地長期無法整合至3000平方公尺之基地建築最小面積而無法開發。
2.修訂內容:
於不影響整體建築景觀之前提下,調整B7街廓部分基地之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以利該街廓加速整合開發。
(七)停車空間:
1.為鼓A7新舞臺:
1.市府文化局103年7月21日公告登錄「新舞臺」為本市文化景觀。
2.修訂內容:
考量文化景觀之指定對於該基地未來開發有所限制及影響,在兼顧地主權益及確保未來營運方式可行下,經市府多次與中國信託協商後建議方案如下:
(1)該基地應於基地內重建新舞臺藝文展演空間,並比照現有空間規模、席次及設備條件等,惟不限於原位置重建。
(2)該基地於申請都審前,應就新舞臺之規模、空間、席次、設備規格及營運方式與本府簽訂協議書,該空間始得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3)重建新舞臺必要設備及所需相關經費,得核算等值容積樓地板面積。
(4)新舞臺之建物產權應捐贈予基金會,並由該基金會負責後續營運管理事宜。並得由市政府推薦數名董事參與基金會經營。
- 八、全案(第2次公告公開展覽)係市府104年5月11日府都規字第10400530503號函送到會,並於104年5月12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4件(詳後附綜理表)。
- 十、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十一、法令依據: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以下幾點內容外,餘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及公展計畫書圖修正通過。
- 一、有關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間之規定一項,考量市府文資審議委員會雖維持文化景觀之認定,但已刪除2項附帶決議規定;另經市府說明中國信託公司已表達願意主動於原基地重建與新舞台相當規模之展演空間,且不需任何容積獎勵或放寬規定;故同意中國信託公司所提建議,刪除本次公展計畫書內有關A7街廓新舞台相關規定。
- 二、有關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依本次會議市府提會補充資料,考量由市府大樓向北及向東路段,以及信義區公所(A26街廓)向東路段係經過機關用地,未有大量商業人潮,使用效益不大,且工程施作費用龐大,故同意刪除,併同修正本次公展計畫書附圖六。另附件一、第八點、天橋及地下道,市府本次提會擬增列第(二)點「天橋及地下道設置應兼具人延續以及都市防救災功能,…。」,以茲完備。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審決同市府回應說明。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 一、請市府就全市TOD規劃設計準則委託進行研究,以作為相關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訂定之參考。另請市府就西區門戶台北車站周邊地區、東區門戶南港車站周邊地區以及信義計畫地區,著手進行相關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規劃,並納入各該地區後續整體發展計畫內。
- 二、有關中國信託公司對A7街廓新舞台重建之相關事項,請中國信託公司正式行文予市府,雙方另以公開形式對外說明,後續則由市府列入行政交代事項,以作為A7街廓後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申請之依循。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1陳情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理由主旨:謹就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1日公告「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次公開展覽內容提出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r\n說明:\r\n一、按公民或團體得於細部計畫變更之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都市計畫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1日以府都規字第10400530500號公告辦理「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其中第29頁至30頁增訂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Z Ae??c?)???Y\b?(ZAe??c?)?e???? ?w??\f?“?\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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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二、按「增訂新舞臺事項」修訂理由三記載,本項係源於文化局於103年7月21日登錄新舞臺為文化景觀(下稱「原處分」);惟,上開原處分業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04年5月8日決定撤銷,則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已失所附麗。另,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理由已明揭「文化景觀之立法意旨乃屬低密度管制」之原則,自不得再課予本公司於新舞臺所在基地維持原表演空間機能之積極責任,否則即為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據此,原處分既已因違法而遭撤銷,則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之內容,擬以都市計畫之方式迂迴達成原處分擬「限制新舞臺用途」之目的,亦顯有違法性疑慮。甚者,「增訂新舞臺事項」所要求之無償捐贈、成立基金會、推薦董事參與經營等節,亦逾越都市計畫之範疇,而有違反依法行政之虞,故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應予撤銷。\r\n三、本公司興建或經營新舞臺純粹係自發性地支持公益、贊助藝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已持續付出達年。承前所述,本公司雖無法律之義務維持新舞臺,然仍願一本初衷,採自發性之態度及開放之立場,願與臺北市政府透過協商方式共同興利,共創多贏。\r\n建議辦法如陳情理由。\r\n市府回應說明本案新舞臺相關規定業經104年3月5日第66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故是否修訂或刪除該部分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r\n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n\f|1.有關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間之規定一項,考量市府文資審議委員會雖維持文化景觀之認定,但已刪除2項附帶決議規定;另經市府說明中國信託公司已表達願意主動於原基地重建與新舞台相當規模之展演空間,且不需任何容積獎勵或放寬規定;故同意中國信託公司所提建議,刪除本次公展計畫書內有關A7街廓新舞台相關規定。\r\n2.附帶建議:有關中國信託公司對A7街廓新舞台重建之相關事項,請中國信託公司正式行文予市府,雙方另以公開形式對外說明,後續則由市府列入行政交代事項,以作為A7街廓後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申請之依循。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若屬未符合土管最小開發規模導致無法開發之基地,應保留適用「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開發獎勵實施要點」之彈性。
2.抑或,減免增額容積之代金。
1.考量信義計畫區開闢率已約達9成,與89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之時空背景已不同,又本次通盤檢討已取消特定業務區之回饋規定,為顧及區域間之公平性,仍建議取消開發獎勵實施要點。
2.增額容積價金金額係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且該規定係全計畫區之通案性規定,尚難針對特定基地折減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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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1陳情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理由主旨:謹就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1日公告「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次公開展覽內容提出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r\n說明:\r\n一、按公民或團體得於細部計畫變更之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都市計畫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1日以府都規字第10400530500號公告辦理「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其中第29頁至30頁增訂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Z Ae??c?)???Y\b?(ZAe??c?)?e???? ?w??\f?“?\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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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二、按「增訂新舞臺事項」修訂理由三記載,本項係源於文化局於103年7月21日登錄新舞臺為文化景觀(下稱「原處分」);惟,上開原處分業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04年5月8日決定撤銷,則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已失所附麗。另,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理由已明揭「文化景觀之立法意旨乃屬低密度管制」之原則,自不得再課予本公司於新舞臺所在基地維持原表演空間機能之積極責任,否則即為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據此,原處分既已因違法而遭撤銷,則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之內容,擬以都市計畫之方式迂迴達成原處分擬「限制新舞臺用途」之目的,亦顯有違法性疑慮。甚者,「增訂新舞臺事項」所要求之無償捐贈、成立基金會、推薦董事參與經營等節,亦逾越都市計畫之範疇,而有違反依法行政之虞,故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應予撤銷。\r\n三、本公司興建或經營新舞臺純粹係自發性地支持公益、贊助藝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已持續付出達年。承前所述,本公司雖無法律之義務維持新舞臺,然仍願一本初衷,採自發性之態度及開放之立場,願與臺北市政府透過協商方式共同興利,共創多贏。\r\n建議辦法如陳情理由。\r\n市府回應說明本案新舞臺相關規定業經104年3月5日第66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故是否修訂或刪除該部分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r\n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n\f|1.有關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間之規定一項,考量市府文資審議委員會雖維持文化景觀之認定,但已刪除2項附帶決議規定;另經市府說明中國信託公司已表達願意主動於原基地重建與新舞台相當規模之展演空間,且不需任何容積獎勵或放寬規定;故同意中國信託公司所提建議,刪除本次公展計畫書內有關A7街廓新舞台相關規定。\r\n2.附帶建議:有關中國信託公司對A7街廓新舞台重建之相關事項,請中國信託公司正式行文予市府,雙方另以公開形式對外說明,後續則由市府列入行政交代事項,以作為A7街廓後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申請之依循。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許書銘、?A}、???、?
陳情地點: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維持地面層1至4樓的商業使用,而不以整棟的比率分配住商的使用。
2.B7區塊的地主眾多,長期荒廢,整合遙遙無期,懇請考量放寬B7最低的開發面積限制至500平方米,鼓勵並協助未來B7的土地開發來達到土地最大的使用效益與公眾利益。
1.考量特定業務區係屬商業區,為符合本次通盤檢討鼓勵商業發展之目的,新增限制建築物1-2樓,或有申請容移容獎者1-4樓須為商業使用,以延續地面層商業活動,惟經104年3月5日第668次本市都委會審議,委員考量信義線已通車,另從信義計畫區商業金融中心之定位,希望信義路沿線以商業發展為主,故仍建議維持住宅比例之限制。
2.考量B7街廓部分基地(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52-4〜52-8、52-10〜52-12地號土地)因係屬信義計畫區辦理市地重劃配地時,區內小地主集中分配之土地,故該部分地籍較為零碎,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導致該地長期無法整合至3000平方公尺之基地建築最小面積而無法開發,本次通檢業已調整B7街廓部分基地之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由3000平方公尺為1000平方公尺,若調整至500平方公尺恐影響整體建築景觀及開放空間系統,故仍建議維持1000平方公尺之規定。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1陳情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理由主旨:謹就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1日公告「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次公開展覽內容提出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r\n說明:\r\n一、按公民或團體得於細部計畫變更之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都市計畫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1日以府都規字第10400530500號公告辦理「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其中第29頁至30頁增訂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Z Ae??c?)???Y\b?(ZAe??c?)?e???? ?w??\f?“?\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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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二、按「增訂新舞臺事項」修訂理由三記載,本項係源於文化局於103年7月21日登錄新舞臺為文化景觀(下稱「原處分」);惟,上開原處分業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04年5月8日決定撤銷,則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已失所附麗。另,原處分之訴願決定理由已明揭「文化景觀之立法意旨乃屬低密度管制」之原則,自不得再課予本公司於新舞臺所在基地維持原表演空間機能之積極責任,否則即為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據此,原處分既已因違法而遭撤銷,則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之內容,擬以都市計畫之方式迂迴達成原處分擬「限制新舞臺用途」之目的,亦顯有違法性疑慮。甚者,「增訂新舞臺事項」所要求之無償捐贈、成立基金會、推薦董事參與經營等節,亦逾越都市計畫之範疇,而有違反依法行政之虞,故本件「增訂新舞臺事項」應予撤銷。\r\n三、本公司興建或經營新舞臺純粹係自發性地支持公益、贊助藝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已持續付出達年。承前所述,本公司雖無法律之義務維持新舞臺,然仍願一本初衷,採自發性之態度及開放之立場,願與臺北市政府透過協商方式共同興利,共創多贏。\r\n建議辦法如陳情理由。\r\n市府回應說明本案新舞臺相關規定業經104年3月5日第66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故是否修訂或刪除該部分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r\n案名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公告公開展覽)? ?n\f|1.有關A7街廓內建築物附設新舞臺藝文展演空間之規定一項,考量市府文資審議委員會雖維持文化景觀之認定,但已刪除2項附帶決議規定;另經市府說明中國信託公司已表達願意主動於原基地重建與新舞台相當規模之展演空間,且不需任何容積獎勵或放寬規定;故同意中國信託公司所提建議,刪除本次公展計畫書內有關A7街廓新舞台相關規定。\r\n2.附帶建議:有關中國信託公司對A7街廓新舞台重建之相關事項,請中國信託公司正式行文予市府,雙方另以公開形式對外說明,後續則由市府列入行政交代事項,以作為A7街廓後續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申請之依循。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邱裕惠、高娉婷、蔡麗紅、鄧國士、
陳情地點: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考量特定業務區係屬商業區,為符合本次通盤檢討鼓勵商業發展之目的,新增限制建築物1-2樓,或有申請容移容獎者1-4樓須為商業使用,以延續地面層商業活動,惟經104年3月5日第668次本市都委會審議,委員考量信義線已通車,另從信義計畫區商業金融中心之定位,希望信義路沿線以商業發展為主,故仍建議維持住宅比例之限制。
2.本次修訂B7街廓部分基地(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52-4〜52-8、52-10〜52-12地號土地)之基地建築最小面積係考量該部分係屬信義計畫區辦理市地重劃配地時,區內小地主集中分配之土地,同街廓內其他面積較大之土地皆已整合完成,唯獨該部分土地因地籍較為零碎,且目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高達42位,整合至3000平方公尺恐上有困難,故將最小基地開發規模由3000平方公尺調整為1000平方公尺。
3.D1街廓土地雖同屬地籍較為零碎地區,惟查該街廓內信義區信義段五小段39、39-1〜39-4、39-11、39-12、39-14〜39-16等10筆地號土地業已整合完成,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其餘尚未開發土地僅有同小段39-5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惟倘放寬其單獨開發恐導致西側39-10地號土地(面積395平方公尺)難併同其餘土地開發建築,亦影響整體建築景觀及開放空間系統,又查D1街廓未開發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屬單純,故仍建議維持D1街廓最小基地開發規模3000平方公尺之規定。
1.考量特定業務區係屬商業區,為符合本次通盤檢討鼓勵商業發展之目的,新增限制建築物1-2樓,或有申請容移容獎者1-4樓須為商業使用,以延續地面層商業活動,惟經104年3月5日第668次本市都委會審議,委員考量信義線已通車,另從信義計畫區商業金融中心之定位,希望信義路沿線以商業發展為主,故仍建議維持住宅比例之限制。
2.本次修訂B7街廓部分基地(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52-4〜52-8、52-10〜52-12地號土地)之基地建築最小面積係考量該部分係屬信義計畫區辦理市地重劃配地時,區內小地主集中分配之土地,同街廓內其他面積較大之土地皆已整合完成,唯獨該部分土地因地籍較為零碎,且目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高達42位,整合至3000平方公尺恐上有困難,故將最小基地開發規模由3000平方公尺調整為1000平方公尺。
3.D1街廓土地雖同屬地籍較為零碎地區,惟查該街廓內信義區信義段五小段39、39-1〜39-4、39-11、39-12、39-14〜39-16等10筆地號土地業已整合完成,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其餘尚未開發土地僅有同小段39-5地號土地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惟倘放寬其單獨開發恐導致西側39-10地號土地(面積395平方公尺)難併同其餘土地開發建築,亦影響整體建築景觀及開放空間系統,又查D1街廓未開發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屬單純,故仍建議維持D1街廓最小基地開發規模3000平方公尺之規定。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