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74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741
案件id
drOBLs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與權屬:
基地位於南港區舊莊街一段3巷、舊莊街一段3巷3弄以東、大坑街以南及合順街8巷3弄以北所圍街廓範圍東北,座落於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面積約2,698平方公尺,土地權屬均為臺北市所有。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一)近年因金融面、財稅面等因素及民間資金回潮推波助瀾,帶動大臺北地區房屋價格上漲致使居住成本提高,影響市民及弱勢族群居住權益。
(二)市府前已參酌國內外專家學者意見及各國經驗,研議「租屋取代購屋」新思維,刻由政府主導興辦「公共住宅」,並提出多元租屋補貼整合方案,讓市民皆可安居於臺北。
(三)為推動本市公共住宅政策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利外,並落實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擬將變更基地範圍之土地規劃興建公共住宅,透過適度調高土地使用強度,並配合鄰近公共設施整體規劃,提升居住品質並充實本市公共住宅存量。
(四)本案係屬市府重大建設,經市府檢視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辦理專案變更。
- 三、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現況(一)原都市計畫:本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土地使用現況:基地係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管有之公有土地,現況為簡易綠美化供公眾使用,計畫區北側臨大坑街側目前尚有鐵皮違建占用,市府財政局將再與占用戶持續溝通協調,並請占用戶於104年12月底前完成搬遷。
- 四、計畫構想:
(一)落實市府公共住宅政策,調整計畫區內容積率強化土地使用強度並增加公共住宅供給。
(二)基地東北側臨接大坑街側退縮留設適當之開放空間,形塑沿河岸之綠色廊帶。
(三)基地西北側臨接舊莊街一段3巷3弄應適當退縮,提供完整延續之車行及人行空間。
(四)基地南側應留設一定規模之廣場式開放空間,提供社區住戶休憩使用。
- 五、變更細部計畫內容:
(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特)2,698為推動本市公共住宅政策,增加住宅供給並提升居住品質,滿足市民居住需求。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使用強度:
使用分區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第三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建蔽率45%容積率337.5%為推動本市公共住宅政策及充實住宅存量,滿足市民居住需求,在對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影響不大之前提下,適度提高土地使用強度,將基準容積由225%調整為337.5%。
2.使用管制:
(1)本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特)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
(2)本案不得適用都市更新及其他容積獎勵,亦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3)考量本市現有出租國宅及公共住宅停車位出租率僅達60%,故本案法定停車空間得予以減設,其減設量不得超過30%,惟實際留設停車空間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4)本計畫區得視實際需要開放部分停車空間供作公眾使用,開放公眾使用之車位應集中設置並充分提供停車資訊。
(三)擬定都市設計準則與都市防災計畫。(計畫書第10-13頁)
- 六、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本案公共住宅規劃興建費用由市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興建。
(二)本案預計於105年開始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預計107年興建完工。實際辦理情形得由主辦單位視需要調整施工進度。
- 七、全案係市府104年7月9日府都規字第10434213803號函送到會,並自104年7月10日起公開展覽30日。
- 八、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5件。
- 九、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十、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l項第4款。
決議
- 決議:本案考量計畫區南側、合順街8巷3弄北側住戶陳情表達希望與市府公共住宅整體規劃與推動公辦都更,並經委員會討論對於市府公宅興建與民間更新之整合共創雙贏樂觀其成,故採兩案併行方式請市府於4個月內提出試算權利變換,並與居民進行協調,若6個月內能獲前述住戶100%同意,則請市府另提整合後之計畫案辦理續審;然若仍未能獲住戶100%同意,為期兼顧市府公共住宅政策推動,則以本次會議所提內容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