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791-報告事項-案名:為本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檢核與審議作業流程一案,提請報告。
會議紀錄id
TPEO6791
案件id
u67GQ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市府(都市更新處)於受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之際,前已訂定「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涉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後段規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之辦理流程」在案。
- 二、惟查近來該等變更案件(經更新處清查目前有6件,詳附件二),因計畫範圍僅單一基地,未詳加考慮整體周邊環境,景觀及交通之妥適性等內容,如本會104年9月17日第675次委員會議審議「變更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221-3地號等115筆土地部分第三種商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細部計畫案」,案經委員會決議,略以「一、本案係市府為協助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更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提出申請變更細部計畫,惟地主對本案計畫內容回饋等相關規定仍提出陳情意見,且案內有關道路用地調整的系統性、合理性,以及變更後容積率提高之利得回饋等議題亦應再作審慎研處,故本案退回,請市府完成檢討後,如有必要再重新依程序辦理。...」。
- 三、爰此,為能加速更新推動同時兼顧當地都市計畫的系統性及完整性,本會前於104年10月29日召開旨揭案府內相關單位研商會議,再予檢視其作業流程。依據前述研商會議決議,檢討作業流程重點如下:
(一)爾後市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程序中有需要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應以計畫區中心半徑500公尺內為檢討範圍,據以檢視配合更新案所為都市計畫變更之適宜性及合理性,並先提送都委會研議。
(二)市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委會研議之內容協調申請人參採修正後,再視需要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三)流程圖修正如後附件。
- 四、本案前於104年11月13日簽報市府同意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以作為市府日後受理該等案件之依據。
決議
- 決議:本案洽悉。本次會議所提檢討作業流程與修正後流程圖(如後附件),作為市府日後受理該等案件之依據。
審議事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