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84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841
案件id
WEIeQP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計畫緣起:
(一)近年因金融面、財稅面等因素及民間資金回潮推波助瀾,帶動大臺北地區房屋價格上漲致使居住成本提高,影響市民及弱勢族群居住權益。
(二)市府前已參酌國內外專家學者意見及各國經驗,研議「租屋取代購屋」新思維,刻由政府主導興辦「公共住宅」,並提出多元租屋補貼整合方案,讓市民皆可安居於臺北。
(三)為推動本市公共住宅政策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利外,並落實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擬將變更基地範圍之土地規劃興建公共住宅,透過適度調高土地使用強度,並配合鄰近公共設施整體規劃,提升居住品質並充實本市公共住宅存量。
- 四、公展計畫範圍及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五、公展期間:市府自104年7月10日起至104年8月8日止公開展覽30日,並以104年7月9日府都規字第10434213803號函送到會。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4件。(另詳後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審議歷程:
本案經提104年8月20日第674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考量計畫區南側、合順街8巷3弄北側住戶陳情表達希望與市府公共住宅整體規劃與推動公辦都更,並經委員會討論對於市府公宅興建與民間更新之整合共創雙贏樂觀其成,故採兩案併行方式請市府於4個月內提出試算權利變換,並與居民進行協調,若6個月內能獲前述住戶100%同意,則請市府另提整合後之計畫案辦理續審;然若仍未能獲住戶100%同意,為期兼顧市府公共住宅政策推動,則以本次會議所提內容續審。」。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經委員會聆聽民眾陳情意見並經過充分的討論,在兼顧市府公共住宅政策推動,同時協助南側私有土地推動更新改善地區環境等目標下,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計畫面積減為2231平方公尺(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市有土地分割467平方公尺)之修正方案通過;另計畫書第9頁法定停車空間得予以減設之文字予以刪除。計畫書圖併同修正。
- 二、前述分割之土地併同計畫範圍外大坑街側之62平方公尺(中南段四小段1023地號市有土地)合計529平方公尺與南側私有土地另案辦理更新,附帶建議請市府依據「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積極協助南側辦理都市更新,提供全程型由市府主導之公辦都更,或半程型技術輔導協助居民自組都市更新會。
- 三、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公共住宅計畫根據臺北市都發局104年7月9日府都規字第10434213800號公告,即將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以利興建公共住宅。依照其建蔽率45%和容積率337.5%之計算,預計將能興建11層樓以上住宅,增加515居住人口,此計畫恐侵害合順街8巷3弄北側(3-49單數號)居民未來進行都市更新之權利。
合順街8巷3弄北側(3-49單數號)建物,於民國64年建造,為屋齡40年的四層樓住宅,使用類別為第三種住宅區,共有24棟建物,96戶居民,其土地街廓與本次變更829地號土地屬於同一區塊,占地約2100平方公尺。在829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特),並且興建公共住宅後,為同一街廓中僅剩的老舊房屋,基於以下三個理由:1.占地約2100平方公尺、2.位於寬度6公尺巷弄內、3.土地形狀狹長,隨著屋齡增加而必須進行都市更新時,居民會遭受到相當困難的處境,侵害了此處居民安居的基本權利。
此外,若公共住宅按照現行計畫建造完成後,合順街8巷3弄北側有將近一半的戶數,會因為其後方的新建物而阻擋了原有的日照與通風,將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品質與基本的生活需求。
因此,再次連署要求臺北市政府在計畫興建829地號之公共住宅時,必須將合順街8巷3弄北側(3-49單數號)96戶居民的居住權利納入考量,將同街廓內的老舊住宅同時納入規劃,除了因為增加土地建造面積進而提升臺北市的公共住宅存量,也開啟由政府主導,維護人民基本權利的都市更新計畫。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如陳情理由。
市府回覆意見1.經查基地西南側建物領有094使字第0324號、96使字第0477號、82使字第0259號使用執照(南港區中南四小段829-1、997、1060號等3筆),基地東南側建物為四層建築物,已視為建築完成之土地,無涉及畸零土地。
2.經查基地東南側建築物之最小平均寬、深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且民眾陳情範圍達2,277平方公尺,已達民間自劃更新單元之標準,業可自行辦理都市更新,倘基地周邊居民有意願以更新方式共同開發,建議由周邊居民自行整合更新意願,本局續評估共同開發可行性。
3.為維寧適居住環境,基地退縮留設帶狀開放空間供通行使用,並於西南側留設400平方公尺廣場供民眾休憩使用,將對附近住戶之影響降低。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本案經委員會聆聽民眾陳情意見並經過充分的討論,在兼顧市府公共住宅政策推動,同時協助南側私有土地推動更新改善地區環境等目標下,同意市府本次會議所提計畫面積減為2231平方公尺(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市有土地分割467平方公尺)之修正方案通過;另計畫書第9頁法定停車空間得予以減設之文字予以刪除,併同修正計畫書圖。
2.前述分割之土地併同計畫範圍外大坑街側之62平方公尺(中南段四小段1023地號市有土地)合計529平方公尺與南側私有土地另案辦理更新,附帶建議請市府依據「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供全程型由市府主導之公辦都更,或半程型由居民自組都市更新會之技術輔導都市更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王香薇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立體停車場。
市府回覆意見本案法定停車位初估可設置95格汽車停車位及110格機車汽車位,本案後續將開放部分地下停車空間供地區居民使用。
決議:
- 委員會決議1.依市府回覆意見辦理。
2.同編號1委員會決議1.。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吳昌源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工程進行中影響合順街居民,甚恐造成房屋損壞。
2.是否可協助合順街整個社區都更。
3.因該建築工程勢必對合順街社區生活品質及環境產生嚴重影響。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若造成損壞經鑑定後,是否負起賠償責任。
2.在都更前是否將此案「公共住宅」予該社區(合順社區)住戶優先申請權。
3.請協助合順社區住戶優先申請「公共住宅」之權利,以避免影響台北市民生活。
市府回覆意見1.為確保地質安全無虞,本局(都市發展局)將於規劃設計階段委請廠商進行調查地質,並依本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原則辦理鄰房監測及鑑定事宜,確保鄰近民房屋主權益。
2.都市更新部分,經查基地東南側建築物之最小平均寬、深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且民眾陳情範圍達2,277平方公尺,已達民間自劃更新單元之標準,業可自行辦理都市更新,倘基地周邊居民有意願以更新方式共同開發,建議由周邊居民自行整合更新意願,本局續評估共同開發可行性。
3.本案興建完成後,將提供周邊建物辦理都市更新之中繼住宅,另申租人如符合公共住宅承租條件規定得依法申請承租。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余俊良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你好:本人為合順街8巷3弄41號的住戶,由於829地號在30年前是排水溝渠,後來基隆河截彎取直後填土而成,故歷年來地震造成合順街8巷3弄單號與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相鄰處有很大的裂縫,41號可以讓貴單位勘察裂縫,以利評估829地號施工依據。
也請貴單位確實做好擋土牆面措施,以防合順街8巷3弄單號後方建築坍塌。
以上煩請納入公民或團體的意見書,謝謝。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市府回覆意見為確保地質安全無虞,本局(都市發展局)將於規劃設計階段委請廠商進行調查地質,並依本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原則辦理鄰房監測及鑑定事宜,確保鄰近民房屋主權益。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829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江月貴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合順街8巷3弄北側(3-49號建物),為屋齡40年之磚造四層樓的連棟住宅,占地約2100m2,一樓平面有24戶住宅,共有96戶住宅,該建物位置與本次計畫之829地號緊鄰,且屬同一街廓,當829地號興建公共住宅後,該狹長形基地(約105m*15m)之建築位於6米巷弄內,未來面臨都市更新時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即使能更新,可提供的開放空間條件亦不佳,況且若依現行計畫中的位置及樣式蓋此公共住宅,將有近半數住戶的日照及通風權因此受影響,故建議將合順街8巷3弄北側(3-49號)建物納入本計畫一併規劃,一來可擴大建造面積、整合開放空間,能提供更多公共住宅及停車位,二來考量街廓市容整體性,三來建立公辦都更兼顧效率與透明性、公平性,成全雙贏的典範。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保留街廓完整性考量建物整體性注意地質特性,採取適宜之工法住宅單元實坪10、15、20、25坪多種選擇私有住宅與公有住宅之建物可分棟或是同棟建造方案一:公共住宅(住3(特))與私有住宅(住3)分棟建造方案二:公共住宅(住3(特))與私有住宅同棟,但分區且有獨立出入口市府回覆意見經查基地東南側建築物之最小平均寬、深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且民眾陳情範圍達2,277平方公尺,已達民間自劃更新單元之標準,業可自行辦理都市更新,倘基地周邊居民有意願以更新方式共同開發,建議由周邊居民自行整合更新意願,本局(都市發展局)續評估共同開發可行性。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