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841-0-案名:臺北市無設校需求之16+1處學校用地檢討
會議紀錄id
TPEO6841
案件id
gOVYq3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黃委員世孟1.市府本次所提無設校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應先提出長遠的戰略目標。
2.本案經市府檢討仍以變更為其他公共使用為優先,計有12處,建議應補充各基地周邊範圍的現況背景資料,以支持各基地變更使用合理性之論述。另外對周邊地區提供多少的公共服務,例如提供幾戶公共住宅等,應多作說明,以利與居民溝通。
3.土地使用規劃要綜合考量理想與財務運作,建議市府可提出相關數據來支持全案的合理性,包括若不變更,需要多少徵收經費,全案經檢討變更後,可創造多少價值?價值與容積率及使用有關,請說明計畫中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的原則,以及其強度是如何決定?4.除了本次所提的無設校需求的學校用地,本市仍存在許多低度及閒置的國中小校舍,如前一案五常國中申請多目標使用案,建議亦應著手檢討提出再利用的配套措施。
5.贊成先就主要計畫進行法定程序,但仍要有細部計畫以輔助主要計畫。建議財政局及都發局對於地用變更及創造收益方面要加強說明。
郭委員城孟1.贊同市府就無設校需求之學校用地進行通盤檢討。建議要先有臺北市上位目標的思考,包括生態、綠地、維生、濕地系統以及都市防災等目標,非僅從都市發展角度考量,再進一步闡述對應於各目標之考量下,各基地之變更內容。其中,綠地系統是本人一再強調的,其不僅只於遊憩功能,實涉及都市維生系統與生態系統,而目前市府負責公園規劃與管理是在工務局下之公園處,是比較不容易有宏觀的思維。
2.此外,除了本次17無設校需求的學校用地,本市現有學校校舍使用現況,建議市府亦可著手檢討。
黃委員麗玲1.本案經市府檢討仍以變更為其他公共使用為大宗,但建議仍要從上位的目標以及全市發展的課題來看規劃內容的合理性。
2.本案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的問題,將部分學校變更作社福使用,應有分析說明為何選擇該校作社福使用。
3.方向上支持閒置校地作公宅使用,針對閒置校舍的再利用,日本有許多彈性的作法,也做出相當多不錯的案例,建議市府可從法令上先著手檢討,讓未來再利用更具彈性。
陳委員良治1.贊同市府就無設校需求之學校用地進行通盤檢討,惟目前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學校用地,同時肩負部分都市防救災功能,未來變更後,地區防救災功能是否足夠或如何補足,請市府納入檢討考量。
2.有關變更為其他適宜分區同時辦理回饋之處理方案,回饋比例的基礎建議再作說明。
李委員永展1.以往都市計畫劃定各公共設施只考慮量、而未考慮質,未來因應永續發展、韌性城市、海綿城市與都市防災,可將檢討結果分成回歸自然生態及安居樂業2大類進行論述,進一步提出檢討後將提升多少自然資本、以及包括公宅與社福等社會資本。
2.閒置或低度使用校舍之再利用,也是一項重要議題,建議市府也能著手進行清查檢討。此外,建議可比照本案模式,啟動全市其他類型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
3.本次檢討僅文山區辛亥國高中及調節池用地有部分土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是配合南側軍事用地的檢討結果,建議後續個案說明時再詳述變更理由。
4.有關後續的都市計畫法定作業,本人支持可多管併進,除可納入刻正審議中的行政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餘可透過全市學校用地通盤檢討計畫專案來提會審議。
李委員得全1.本案是市府現行公共政策與都市發展很關鍵的變更案,因內政部已通令各縣市進行公共設施通盤檢討,建議本案以全市學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將這些變更案一併提出,先進行主要計畫變更,並分兩層次補充(1)全市學校用地供需與配置、以及全市其他尚欠缺的公共設施(2)地區擬變更之學校用地為何需進行此一變更的理由等2部分,以利未來主要計畫公展說明及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之進行。
2.全市學校用地通盤檢討建議將主計、細計拆離,分別提送審議,減低計畫審議之複雜度,以加速審議期程。
3.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劃設以公有地為優先,若已無設校需求且用地大部分為國有土地,建議依該地區需求變更為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此一作法對地區發展或公共政策是正面的,可同步與國產署協商。
蘇委員建榮面對少子化情況下,原需開闢的學校未開闢但已無開闢需求,變更其使用的檢討是必要,只是開發方式未來要做更細部的規劃。
鍾委員慧諭(黃科長惠如代)本案變更兼顧許多交通設施需求,尤其是公車調度站用地很難取得的問題在本案做了相當幅度的處理。但文山區的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需考慮文山區多屬單純住宅區,就業仍多須通勤到區外,則以其居住特性及TOD的概念,文山區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其容積率建議可再討論。
彭委員振聲(黃副局長一平代)工務局開闢公園需先辦理徵收,目前需徵收土地尚需
- 一、二百億預算,透過將無開闢需求的學校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是都市計畫發展上兼顧生態與居住品質的考量,另外一部分則是減少開發,將學校用地回歸為保護區、農業區,支持這樣的檢討計畫。
林委員崇傑(吳副局長欣珮代)1.本案空間資源的再檢討是一可因應現況變化的作法,建議加強整體檢討的原則論述(如從交通、住宅、防災、綠化、環保等各面向),對外應較容易取得認同。
2.個別基地的特性、條件、以及地方居民的期待,要如何納入計畫,應一併整體考量。
3.至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建議採都發局目前規劃方式,因各基地有不同產權及土地取得等問題,建議分階段、分屬性辦理,較不會互相牽制致影響到全案進程。
都市發展局回應1.本案尚未進入法定程序,目前所研提內容屬初步規劃構想,有關委員建議就上位計畫先予界定,本案後續將再就全市整體目標定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再予補充檢討並提出修正。
2.有關本案學校用地檢討原則,屬公有土地部分,將考量地方環境特性及地區居民需求,優先作為公共使用,故本案擬規劃作為公共使用之案例最多。而公共使用項目大約可分為四類,包括公共住宅、衛生福利、開放空間、以及搭配機關需求(如交通、文化等)。
3.另經主管機關認屬無徵收開闢需求,亦無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需求者,則參酌周邊分區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並發還給地主,惟其將涉及變更回饋原則,依本市案例公共設施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另如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跨區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概念,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土地以50%為上限,較本市案例嚴格。至本案要採何種案例,後續亦可針對個案再進一步討論。
4.另規劃方案併考量土地原取得方式是否涉及撤銷徵收等法令規定,亦納入複合型公共使用概念(如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劃高樓層做公宅、低樓層做公共使用),惟如採傳統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分析方式,此複合型之公共使用較不容易被真實呈現。
5.至部份環境開發潛力較低之基地,則檢討變更為保護區或農業區。
6.後續辦理程序原則採納入各行政區通盤檢討及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檢方式辦理。
林兼主任委員欽榮:
1.延續但有別於前一案五常國中閒置、低度利用之藝能大樓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供臺北市立大學作為國際學生宿舍使用,本案則是市府歷時八、九個月,針對全市無設校需求之學校用地進行之通盤檢討。
2.因應少子化、高齡化、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以及公共設施用地長期未徵收闢建等因素,本案學校用地整體通盤檢討為都市再結構為重要契機,經市府清查出無設校需求之學校用地,計有17處需再進行檢討(如立法院現址仍為國中用地,不符現況使用情形),全案經市府就使用現況、土地權屬及取得方式、當地需求及交通等條件進行檢討,並研擬出後續利用方向及初步方案,先提請本會研議,聆聽各位委員的建議。
3.本案市府提出的處理方式共分為四類:
(1)私有土地(共計5處):應解編變更為其他適宜分區發還所有權人,並同時辦理回饋。
(2)變更為其他分區,但仍作「公共使用」類型(如長照、公園、公共住宅、青年住宅等)。
(3)考量基地條件限制,變更為保護區或農業區案例。
(4)有待與中央政府進行協調部分:一為大安區AIT舊址之國中預定地,宜配合空總舊址的未來發展,考量併懷生國中整體檢討使用。另一處為立法院現址之國中用地,土地為市府所有,長期以來都是以租賃方式提供予立法院使用,應更積極協助立法院其用地的正當性,並考量與中央政府協調「以地易地」方式,與行政院及警政署北側兩側行政專用區一、三及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機關用地之國有土地來進行交換。
決議
- 決議:
經聆聽委員意見,原則多支持學校用地進行通盤檢討,惟後續仍應就下列建議納入參考修正:
- 一、定位上位戰略目標:諸如生態、韌性城市、永續、防災、自然或社會資本之增加、市政財政增加等目標。
- 二、考量都市計畫工具選擇(包含建蔽率、容積率及回饋原則)、都市計畫辦理方式(全案統包辦理變更或納入各行政區通檢及公共設施通檢之利弊)及公共財務調度(如土地交換)等戰術的運用。
- 三、針對個案所提方案,加強與中央政府及地主之政策與社會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