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91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
會議紀錄id
TPEO6911
案件id
ZNCk5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計畫緣起:
(一)本案市府前於99.11.18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於101.1.30公告重劃計畫書。
(二)惟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剔除重劃範圍,案經多方研議後,市府爰於103.8.28公告前開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重劃規定事項案計畫書,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並暫緩地上物拆遷作業。市府為配合細部計畫修正,於103.11.20公告市地重劃計畫書(第一次修正),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確定,續行重劃作業。
(三)重劃過程中,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個別持有土地總面積均未達本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市府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或協調)合併分配,並召開2次協調合併分配會議,共計4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合併在案,其中有3組合併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組合併後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為評估最適配地方案,就土地分配可行性部分,市府於105.1.15提請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討論,結論建議配地予土地所有權人以符合重劃精神為方向研議。
(四)鑒於市地重劃開發係基於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共享土地開發之利益,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配回土地為原則,現金變通補償為例外,經市府由執行面、經費面及公平性等綜合評估,將最小建築基地規模由700平方公尺下修為350平方公尺,就土地所有權人及市府權益而言,均可分配回可單獨建築利用之土地,亦無須因不配地予土地所有權人而須編列高額預算,以支應未能分配土地之現金補償。爰此,本案經市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四、計畫修訂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五、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5年6月2日至105年7月1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5年6月1日府都規字第10533542203號函送到會。
- 六、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4件。(詳後附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以下兩點修訂計畫內容修正外,其餘依公展計畫書修正通過。
(一)本計畫區內A1街廓之建築基地規模應不小於700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但考量重劃以分配回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及須留設抵費地償付重劃總費用,若最後一宗應分配之面積及抵費地雖未達700平方公尺,但已達350平方公尺者,不受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之限制。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符合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之相關規定規劃設計,並以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且應盡量落實生態工法、喬木保護及透水鋪面等理念。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審決同決議。
附帶建議:
- 一、本案為景美溪臨河岸第一排,建議後續都市設計審議時,宜加強相關生態規劃及視覺景觀廊帶之留設。
- 二、因應氣候變遷及智慧城市發展,建議市府辦理之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公辦都更地區,區內公私有建築物皆應符合綠建築相關規定,並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以為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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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A(BóµGq¾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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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Þ(???pÔ)"”æõæ”æõpa”æÁƒŸP?T?pa???????? @")?"ÿqÛ @…‹ >úÕÓcè編號1陳情人謝清榮陳情理由開會通知。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本市都委會將於本案審議時,將以書面通知陳情人知悉。
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編號2陳情人高梓倫、高偉倫、高燦池、鄭雲娥、高國烜、高志成陳情理由重劃區內之地下箱涵(葫蘆式)之工程費用是由誰支付?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業於105年7月4日北市地發重字第10530395700號函復陳情人,內容如下:
-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鄰里公園…等10項用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本條例第60條之用詞,定義如下:…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故重劃區排水工程費用係屬工程費用之一,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重劃區地主共同負擔。
- 二、查本案箱涵式側溝係為滿足本市5年降雨強度標準每小時78.8毫米,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暴雨模擬道南抽水站附近之排水情形,進行排水設施容量尺寸所設計,又本重劃區內無下水道設施,對外排水條件較差,為考量重劃範圍南端至道南抽水站間之排水下游端銜接順暢,爰採1m*1m箱涵設計,除可滿足基本保護標準,更可因應近年短時間強降雨情況,加強重劃區保護標準,以利充分發揮排水設施分流功能。
- 三、又本案排水工程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6,332,554元,佔費用負擔總額(含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共計53,852,156元)約11.76%;又本案費用負擔比率為3.01%,本排水工程費用約僅佔0.35%,併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予敘明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編號3陳情人105.6.20都市發展局召開「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公開展覽說明會發言要點陳情理由壹、主席致詞:
本次說明會係依法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舉行,透過說明會之舉辦讓市民及相關權利人瞭解計畫內容,並廣納各市民之意見。市民所提意見應於會議紀錄內載明,後續作為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參考。
貳、市民發言要點:
- 一、高先生:
變更都市計畫最小建築基地規模為350平方公尺似對高家等18人並無影響,仍需再次檢附自行合併分配申請書嗎?有無後續手續?
- 二、高先生:
請解釋本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點所提之「綠建築」規定。
- 三、高先生:
本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五點所提之「…應盡量依綠建築之相關規定規劃設計為原則…」是否為強制性規定?
- 四、許先生(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
本重劃案係為住宅區且面臨之計畫道路僅有6公尺,未來衍生之交通量恐影響周邊地區,是否有做過交通評估?另本重劃區重劃後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6萬,較周邊地區高,是否將導致附近地區未來地價稅飆升?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
- 五、黃先生:
本重劃區未來建築時能蓋幾層樓?何謂綠建築?蓋好的房屋未來將出售抑或出租?
- 六、高先生:
本重劃案公共設施道路採用側溝式箱涵,工程費用多少?如何計算?請書面回復本人。另該側溝式箱涵係僅有重劃區內居民使用,或者亦供整個萬興里使用?不應由本重劃區內居民負擔整個萬興里的公共設施費用。
叁、會議結論:
本次會議與會者及市民所提意見,將函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作為審議參考,另民眾如還有其他意見,仍可逕向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送書面意見,將併同納入審議參考。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意見
- 一、於本重劃區內申請合併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受影響。
-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符合綠建築之相關規定規劃設計,並以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盡量落實生態工法、喬木保護及透水鋪面等理念。
- 三、回應同說明二。
- 四、茲就交通評估與地價稅回復分述如下:
1.查本府99年11月18日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規定,計畫區開發建築前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築執照,故有關交通影響評估一節,將於未來基地開發建築時予以檢討。
2.有關地價一節,按重劃後地價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參酌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各街廓土地之交通、公共設施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等,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目的係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而公告地價作業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15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除應合理反映作業期間地價調查結果,另須依內政部88年8月24日台(88)內地字第885163號函示5項評定原則評定,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綜上,由於重劃後地價需考量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而公告地價則是反應過去地價漲跌之事實,二者無論就估價之內容、目的、用途及法令依據均明顯不同,所查估之地價自有所差異,故難以相提並論。
- 五、茲將重劃後配回土地利用方式與綠建築規定回復分述如下:
1.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
2.回應同說明二。
- 六、回應同編號2。
委員會決議本案除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以下兩點修訂計畫內容修正外,其餘依公展計畫書修正通過。
1.本計畫區內A1街廓之建築基地規模應不小於700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但考量重劃以分配回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及須留設抵費地償付重劃總費用,若最後一宗應分配之面積及抵費地雖未達700平方公尺,但已達350平方公尺者,不受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之限制。
2.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符合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之相關規定規劃設計,並以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且應盡量落實生態工法、喬木保護及透水鋪面等理念。
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萬壽橋至道南橋間)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事項編號4陳情人吳孟燕、林開元、林開政、林開一陳情理由本人相當贊同修正都市計畫最小建築基地規模為350平方公尺。
本人與三個兒子為重劃區內地主,於本區內持有近770平方公尺的土地,於重劃工程開始時也最先配合拆除地上物,惟原都市計畫最小建築基地規模700平方公尺過大,我們已盡一切努力去整併土地,仍無法達到標準,如不修正最小建築基地規模,於計扣重劃負擔後,我們將無法取得配地資格,被剔除於重劃區外,僅能領現金補償,喪失在原地生活的機會,懇請各位委員同意修正都市計畫!建議辦法請考量本區地主的權益,懇請修正最小建築基地規模為350平方公尺。
市府回應意見為兼顧重劃配地精神、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公平性及重劃財務可行性,並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與原規劃理念,爰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提請都市計畫委員審議。
委員會決議本案除依市府本次會議所提以下兩點修訂計畫內容修正外,其餘依公展計畫書修正通過。
1.本計畫區內A1街廓之建築基地規模應不小於700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但考量重劃以分配回可建築土地為原則及須留設抵費地償付重劃總費用,若最後一宗應分配之面積及抵費地雖未達700平方公尺,但已達350平方公尺者,不受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之限制。
2.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符合綠建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之相關規定規劃設計,並以達銅級以上等級為原則,且應盡量落實生態工法、喬木保護及透水鋪面等理念。
審議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