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91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6911
案件id
rr3hx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計畫緣起「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北段地區)屬基隆河截彎取直之新生地,該地區之都市計畫自83年公告實施後,為因應實際需求,曾於90年間辦理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並於92年1月7日公告實施。現行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之相關規定未能符合實需,影響民眾日常生活所需,以及影響建築設計等,爰配合地區需求予以放寬規定,為維地區民眾權益。
- 四、計畫內容概要:詳公展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5年5月24日起至105年6月22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5年5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532780403號函送到會。
- 六、審議歷程:本案經提105年6月29日本會第690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案自1994年公告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迄今,已累積多年的開發成果,不宜以住宅區全面性之使用組別放寬方式處理,否則將損及現已形成的優質住宅區品質,更損及已遵循土地使用管制的現住戶之權益,亦將影響計畫區內之商業區、娛樂區的競合發展,然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仍需與時俱進,針對在地生活需求,部分、有條件的放寬使用。本案綜整委員意見如下,退請市府修正計畫內容,於下次會議提會審議。
1.本案土地使用管制應採立體化管制,依循原正面表列方式,適時反映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日常生活需求,放寬部分使用允許項目。
2.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內下塔悠福德爺宮(金玉禪寺)為區段徵收前既存信仰中心,建議明列所在地號,予以放寬使用。
3.基於區段徵收配地造成個別住宅區(供住宅使用)基地深度不足、導致後院深度比影響樓高,因而陳情其建築困境者,由市府檢討可行之措舉,以不損及95%已建成住宅區權益,專案處理。
(二)本次公民團體陳情意見有關商業區、娛樂區之建議,因「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分二階段辦理,現階段(第一階段)針對住宅區。商業區、娛樂區則屬第二階段辦理,請市府與當地里長、居民、建商公會等密集協商,深度了解商業區、娛樂區發展需求。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12件。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中山區成功里李清水里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茲就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通盤檢討,略提意見如下,請參酌:
- 一、住宅區建築物高度、前院、後院深度及深度比應回歸住三管制規定辦理。
考量住戶未來如有重改建之需求,現行法規將嚴重影響建築規劃設計與日照、採光等,且區內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在本次公展內容已修正,故區內住宅區理應全面放寬比照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以符合里民的期待。
- 二、商業區應透過合理管制規定,積極創造群聚效應引導地區發展。
本次公展內容雖僅針對住宅區部分加以檢討,惟有關影響區內發展最主要的關鍵仍是商業區的合理管制,眼看區內國際觀光旅館逐漸林立,應好好把握此次發展契機,重新檢討商業區容許使用的規定,取消現行指定用途達樓地板面積1/2以上的規定,既然是商業區理應回歸臺北市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組別規定辦理,而且指定維持無法作住宅使用,才是對積極發展商業區有所作為。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中山區金泰里游進義里長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
- 一、高度放寬已獲歷來討論共識,應回歸商業區管制規定。
依歷次座談會、產官學及地方說明會等等會議,有關建築物高度放寬及商業使用放寬已有共識,故有關高度放寬事項理應回歸台北市商業區通案高度管制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加諸相關條件限制始得放寬,既無法令依據亦徒增地主之困擾。
且區內亦有高樓陸續落成包含全聯實業總部大樓、宜華飯店、萬豪酒店、美福飯店等,已無當年維持劍南山天際線之需要,且為了積極推動加速地方發展,應解除限高管制,回歸相關建築法令之規範。此外,限高規定亦降低了地主開發意願,期待限高解除後,除能維持地區發展動能,也促進地面的開放空間釋出,惟本次公展計畫仍未見有關高度放寬之調整,期待市府能盡速辨理以符合地方需求。
- 二、住宅區相關管制規定仍應體察民眾實際需求適度放寬。
本次公展計畫除針對兩千多戶國宅住戶反應之需求,已調整放寬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之地面層得作鄰里性商業使用,顯見市府仍有傾聽並呼應地方的實際需求,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亦有配合調整,實為地方居民之福。惟其餘的住宅區(供住宅使用)土地,卻僅能比照住二的土管規定,對於住戶而言會有低人一等的失落成,既然市府有意體察民情使其更能符合民眾的日常生活、改建等需要,何不一視同仁通盤調整為皆比照住三的規定,更能發揮市府德政之效。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林○涵等21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旨:請檢討「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商業區土地之建築物高度及商業使用類組之檢討及其可行性。
說明:
我是大彎北段地區的地主,你們已經評估這個地方評估很久了,請問結果到底是什麼,我只看到飯店一間一間在蓋,而且一棟比一棟高,說我們要有國際觀,要蓋國際級大樓,可是又告訴我們要依著政府的都市計畫規定,要大家要長一樣高36公尺(而且是商業區36公尺,好笑的是旁邊住宅區的國宅都已經是50公尺高了),請問這邏輯是甚麼?建議應該在不妨礙國防安全下,由建築師自由創作規劃,不應加設高度限制,況且建築物越高不是可創造更多綠地與都市棟距不是應該更好嗎?政府另外一個神邏輯的事又有一樁,我們認為依政府要求新建建築的商業使用項目需依照都市計畫規定指定項目1/2以上,但我們認為依台灣消費習慣,根本做不起來,如果你們評估完還是覺得要1/2以上指定項目商業使用,那請拿實際數據及案例告訴我們依政府的規定1/2以上指定項目商業使用是可以做起來的或者政府要向我們承租?否則請尊重市場、尊重所有權人,請放寬商業使用項目,由我們自行經營或自行招商,而且也不要再限制東限制西了,我們不要求可以蓋為住家使用,但商業區就比照其他地方的商業區使用規定,不要說我們這邊有自己的特殊規定,大家的條件應該都要平等,我沒有要求我們要高人一等,我只是要求讓我們可以好好使用自己的地。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林○枝等22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旨:請依台灣人消費習慣、正視現今台灣經營環境狀況,以市場合理、可行方式加速完成大彎北段全區之通盤檢討,並依新的通盤檢討內容輔導本地區發展。
說明:
- 一、我們是一群商業區的地主,我想說一下這個地方的發展歷史,八十幾年的時候大家領回了區段徵收的土地,92年政府頒布了這個地方的都市計畫規定,我們知道都市計畫有規定每3-5年要檢討一次,所以97年的時候政府也辦了說明會要來檢討法令,迄今105年理應辨理第四次通盤檢討了,但是呢,幾年過去了政府的檢討還在天空飛。
- 二、這地方從以前到現在就是法令限制一大堆,跟臺北市其他地方一樣都是商業區卻不能當住宅使用,偏偏我們這邊地價又比大內科那邊貴,反映地價租金勢必較高,在相關設施未健全下,誰會願意用較高的租金來承租?更遑論政府機關還一味的要求指定項目要一半,請問商機在哪兒?這一連串的規定又是否符合台灣的消費習慣?最近聽說市府又要重新檢討,我們很高興啊,結果一看這次的計畫感覺只做了一半,只針對住宅區的部分做修正,其他地區也沒看到修改的內容,其中最重要的高度限制也沒有處理。看看現在的宜華、萬豪、美福等飯店,還有全聯的辦公大樓,都沒有高度限制啊,為什麼只限制小老百姓的土地,這樣有針對性的限制真的讓人很不服氣,市府真的要好好的檢討。
- 三、都市計畫的失衡不是其他地區解禁了、垮了,所以這區要特別嚴法執行的思維邏輯,建議應該以更大範圍檢討毗鄰環境與本地區的相輔相成為宜。
這次的檢討商業區被排除,如此不友善對待商業區,實在令我們不服氣,我們只是很卑微希望比照台北市其他商業區規定,解除額外加設的不必要枷鎖限制,在航高限制下,讓建築師自由發揮創意與設計,趁著現在很多飯店都進來了,我們也搭順風車來開發。
- 四、如果政府看不見市場機制、聽不下地主們的建議,那麼我們也可以反過來尊重各位主事者的專業,請考慮、配套措施,我們可以統一回租給政府,由政府統籌規劃以便達成政府要的台北第二曼哈頓!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王○誠建築師事務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旨:就現行「修訂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提出設計疑義,懇請鈞局重行檢討現行相關法令要求之合理性,請查照。
說明:
本事務所受地主委託設計,依民國92年1月7日頒定之「修訂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下稱計畫書),依都市計畫圖說及建築技術規則提出設計疑義如下,敬請鈞局參卓。
- 一、依計畫書內容第四條容積及高度放寬規定中第(二)項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放寬原則需為(1)商業區建築基地臨接一條寬度在12公尺以上道路,且其周圍臨接道路部分佔其周圍全長1/4以上者,且(2)需為一定之街廓及基地規模之規定。
- 二、依前條規定,假定以A2街廓中之金泰105-2地號(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如下圖紅色範圍部份)分析如下:(一)該地號符合1/7街廓且不得小於六000平方公尺(二)該地號面臨15公尺都市計畫道路,但其周圍臨接道路部分不足佔其周圍全長1/4綜上,故似不符第一條綜合設計之規定
- 三、承上,若依第一條規定,使其基地範圍合於1/4臨路周長(如下圖藍色虛線部份),便可知基地小(藍色虛線範圍)反而較基地大(紅色實線範園)可採綜合設計的謬答,似乎有違常理。
- 四、本基地設計尚需符合下列規定:(一)依92年計畫書規定本基地為商購區,以商業使用為主;依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附圖七之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街廓內兩側各退縮五公尺形成之人行通道為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如下圍綠色虛線所示):(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尚須符合第129條、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10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1/6。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12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1/3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緣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
依上述各條分論,若街廓內兩側各退縮五公尺形成之人行通道如無法認定為道路時,則該地即無法使用形同廢地,因其無法符合都計圖說及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商業設計要求;如可認定為道路,則該地始符合相關設計規定,解決本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卻無法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特定建築物面向兩條以上道路開設之問題;同時亦取得符合第一條臨接周長1/4之資格要求,解決綜合設計臨接道路周長比之不足之問題。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林○焜等5人、林○禎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大彎北段(金泰段)通盤檢討陳情建言:關於105年5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532780400號公告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修訂計畫內容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住宅區(供住宅使用)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種住宅區之規定,其中有關高度限制線乃基於目前住宅區基地深度不足導致後院深度比影響樓高,若僅是住宅區比照住一放寬至住二,後院深度比由0.6放寬至0.4,影響恐不大,若能放寬至住三O.25,後院深度比影響層面方能減小,以本基地與對面53-12地號比較,該基地面積小,僅約96坪,但因為基地深,設計樓高7層,因此住宅區放寬至住三對於深度不足的基地規劃較有實質的幫助。
以陳情人所擁有住宅區55-2地號而言,面積有252.9坪,僅單邊鄰路,即使放寬比照住二,前院5公尺,後院深度比0.4仍然面臨5樓、6樓大量退縮的困境,因而建議本次通盤檢討住宅區的院落規定應全部放寬比照第三種住宅區之規定,前院3公尺,後院深度比O.25,如此一來本案方能設計成7層樓且不用削線退縮,加上近來地震頻傳,結構完整對於安全更形重要、而且設計建築物高度約22公尺,仍未達原計畫30公尺的限高,與附近角地7-12樓建築物才更協調,不會有都市天空線突然拉高的疑慮,再者拉高量體降低建蔽率,空地比也會增加,更多綠化面積,對市容也更好,懇請市府官員審慎考量放寬。
我們家族有感於市府大大提升通盤檢討的效率,至為感謝,再次提出這次的建言,乃是基於這難得的土地不能因為不合時宜的法令影響整體的美觀,我們的父親林添壽先生已等不及遺憾威地離開了,老母親依然抱著希望再次懇求市政府因地制宜、通情達理地放寬法令的限制,感恩戴德!
決議:
- 決議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魏○清等6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陳情書給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的一封信大家好,我是商業區地主,我想問有人不知道我們這邊的地價比內科、比舊宗段還高?我想應該不會有這樣沒sense的人吧!確實我們這邊的地價比那邊高,而且高了1.5-3倍,那邊已經可以做辦公室、有郵局、有銀行,那請各位政府的高官、專家,如果我們最後仍被你們規定只能做商業使用,那麼我想請問什麼樣的商業使用、什麼樣的租金價位可以cover我們的基本地價稅、房屋稅、管理費,又能和內科、舊宗有競爭力?再說高度吧!內科、舊宗段建築物高度已經超過50公尺高(約12樓)、有的還來到80公尺高(約20樓),如果我們被定義商業區,那高度豈不應高出這些區域建物才合理?若以大彎北段而言,住宅區也已經50公尺高,若要我們做商業,又要我們只能在36公尺高,那就不是商業比住宅還低、比廠辦工業區也低,那這如何會是一流商業,充其量只稱得上大賣場的水準啦。
我們從92年到現在已經過了13年,孩子出生都要念國、高中了,老人家命不長的早就看不到了,我們苦守著祖產,盼有日能見它興建完成傳承給後世子孫,如果政府出來的當然不符合市場變化,如呆還規定我們要做哪些還要矇著眼、坐在辦公室做規劃。那規劃出來的當然不符合市場變化變化,如果還規定我們要做那些商業使用,我們看不僅、又不專業那麼我們就統一出租給政府,由政府來統籌規劃,因為政府認為有市場,利潤都讓政府賺好了。
其實我們只有簡單、微薄的訴求:在航高限制下請放寬高度及放寬使用,讓市場決定我們這塊土地該怎麼使用,政府不要給太多指導棋就好了。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未署名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東有內科交通大毒瘤西則圓山交通蜘蛛網北僅自強兩孔小隧道南臨直線寬闊基隆河這種先天環境,並不適合於全面商業化,政府一直堅持應當高度商業化,但問,往後增加出來的車流輛將如何疏導?週六日已經開始會塞車,當真平時也要塞車?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9
陳情人:
都市發展局105年6月13日公開
陳情地點: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一、林先生本區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之院落深度比及建物高度標準應再放寬,比照第三種住宅區。檢送陳情書1份供參考(附件1)。
- 二、蔣先生補充林先生之說明內容。因其擁有之土地基地條件特殊,深度僅有19至22公尺,倘依目前公開展覽版本檢討建物高度,將使建物受限於削線檢討範圍,容積無法用罄,故建議相關檢討標準再予放寬,比照第三種住宅區方便民眾建築使用。
- 三、陳先生目前大彎北段申請綜合設計放寬獎勵之條件較臺北市其他地區為嚴格,且經檢視本地區A2街廓部分土地之臨路路寬、使用規模等條件均無法符合申請標準。故請都發局於後續檢討商業區、娛樂區時,應考量地區環境條件檢討申請獎勵條件。
- 四、魏先生1.本區地價與鄰近內湖及舊宗段相較高出1.5至3倍,惟本地區因為建物高度限制,使建物高度遠低於內湖、舊宗段地區,其開發強度十分不合理,建議本區建物高度應予放寬檢討。
2.大彎北段商業區之使用限制太多,限縮地主作商業使用之彈性,與其他地區商業區相較十分不合理。
3.請市府加速檢討大彎北段商業區都市計畫,檢附陳情書l份(附件2)。
- 五、謝先生本地區商業區作商業使用之條件應與其他地區一致,不應限制建物二分之一樓地板需作制定項目使用,才能最大化地主使用之彈性及選擇。
- 六、成功里李里長1.本地區高度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影響民眾使用權利,應予放寬比照一般商業區規定(陳情書l份如附件3)。
2.商業區目前有住宅使用情形,應比照一般商業區規定允許作住宅使用。
- 七、金泰里游里長本地區規定建築物高度上限,原是為配合北面山系及南面基隆河景觀,惟本計畫區北邊之住宅區卻未整體規劃相關配套規定,其高度均較本區建物為高,不甚公平。故建議本計畫區建物高度應予放寬。
- 八、現場民眾(未具名)本人所有之土地位於本計畫區A8街廓,因基地狹長又位於隧道口,致使基地開發及利用不易,請市府協助檢討。
- 九、魏先生(第2次發言)本計畫區商業區、娛樂區應併同住宅區?起檢討,過去通盤檢討時程一拖再拖,影響地區發展及土地使用,請市府積極辦理通盤檢討,多與居民及住戶溝通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依市府本案依公展計畫書及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二、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0
陳情人:
呂陳○綿、呂○弘、呂○徹、王孫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我是商業區的地主,說實話全台北市最奇怪的都市計畫,就是金泰這邊,十幾年前自以為是的劃了限制一堆的商業區和娛樂區,結果導致地區無法順利開發,眼看旁邊的內科工業區不斷放寬使用蓬勃發展,我們這邊的商業區有名無實,慘不忍睹。十幾年過去了,通盤檢討也停頓了很久而這次通檢公展以為政府終於要處理這不合理的都市計畫,但是了解後才發現只針對住宅區,問題最大的商業區仍然棄之不顧,真的希望政府可以真的設身處地的為我們思考。
過去我們曾希望可以放寬商業區比照台北市的商三,可以部份做住宅使用,但是在這議題卻遲遲沒有下文,都市計畫案卡住也讓開發案不知所措。現在我們只想好好的經營商業不動產,做辦公室、企業總部,也希望政府可以體諒不是每個地方都有做購物中心的市場,讓商業回歸市場機制,不要再用商業項目框住開發彈性。
另外做商業使用,建築物外觀美感是很重要的,世界上有名的商業重鎮有哪裡是有高度限制的,以現在的法令做出的辦公室勢必都是矮胖的建築,這樣反而少了綠地開放空間、少了豐富天際線、少了商業地標塑造的機會。台北市是個盆地,周圍都是山,如果為了看山就設高度限制,那到處都別蓋高樓了,建議回歸顧及安全問題具有法令規定之高度限制(航高限制、要塞壁壘高度限制),其餘回歸容積率及建築技術規則,毋須另訂限制條件,使建築能多些設計彈性。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1.盡速處理商業區土管問題。
2.建議商業區刪除特殊項目的限制,商業區則比照台北市第三種商業區,惟不得作住宅使用。
3.放寬高度限制,回歸建築技術規則。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1
陳情人:
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主旨:謹就鈞府105年5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532780400號公告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研提本會意見。陳請卓採。
說明:
- 一、依據鈞府105年5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532780400號公告公開展覽案及會員反映意見辦理。
- 二、謹就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提陳修正建議如下:
(一)公展案擬修正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之土地使用項目及其他未規定事項,由第一種住宅區調整為第二種住宅區,惟該修正仍未能解決住宅區(供住宅使用)基地因當初配地時深度不足,致五層以上需層層退縮之不合理設計問題。建議就住宅區(供住宅使用)基地其建築物高度,前院、後院深度及深度比,明定准其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規定辦理。
(二)另就商業區、娛樂區部分,提陳修正意見如下:
1.本計畫區39公頃商業區、娛樂區限定「商娛用途過半」且「不准許住宅使用」管制僵化,開發困難,復因390公頃「大內科」大幅開放商業使用,幾已涵蓋主要商業用途,早已取代商業區、娛樂區原先設定之商業使用。爰建議取消商業區、娛樂區指定用途達容積樓地板1/2以上之規定,比照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2.本計畫區商業區、娛樂區高度管制建議檢討鬆綁,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及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以鼓勵建築群落向上發展,形塑都市天際線及提供大面積開放空間。
3.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大型建築基地採綜合設計,提供大面積開放空間,建請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修正本計畫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臨路條件,由臨路長度佔周圍全長四分之一,修正為五分之一。
4.敬業三路兩側商業區及娛樂區,依規定供購物中心使用為主,惟查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第129條規定,若規劃商場、餐廳...等用途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需符合「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規定。復因當初配地時街廓一分為二,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指定街廓內各基地後側境界線兩側各退縮五公尺形成人行通道,致角地以外之其他基地多未能面臨兩條計畫道路,卻需依管制要點規劃供購物中心使用為主,計畫與法規產生衝突矛盾。建議研議將街廓內兩側各退縮五公尺形成之人行通道認定為道路,俾利地主依循計畫開發。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住宅區(供住宅使用)、住宅區(供住商混合使用)及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規定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2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金泰段55-1,55-2地號都委會陳情意見1.住宅區已開發完成95%,剩餘基地多為住商混合使用,供住宅使用僅剩6宗基地,且多為角地及深度長的基地,本兩筆基地同為深度淺的基地,若是比照住一規定的前院,後院及後院深度比,設計十分困難。
2.本基地附近除1宗5樓,2宗6樓外,其餘樓高均為7-12樓,本基地對面一筆僅96坪基地因縱深較長可以設計成7樓,且基湖路145巷在本基地前後分別為7棲及9樓,考量未來都市天際線視覺效果不應有太大落差。
3.建議住宅區應依2015/6/1專家學者座談會方式檢討前院,後院及後院深度比比照住三規定辦理,不應再修正成更嚴格的規定。
4.住宅區供住宅使用若前院,後院及後院深度比只開放到住二,本基地前院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形成的三角限制線,仍會導致建築物5樓開始退縮,且只能設計到6樓,結構不完整,管道系統不一致,且1樓基座層須放大將減少法定空地綠化。
5.住宅區供住宅使用若能前院,後院及後院深度比開放至住三,設計可以達到7樓,平面一致,使用合理且結構完整,管道系統也一致,法定空地綠化也會增加,都市天際線延續視覺效果較佳,且前院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形成的三角限制線仍未超過細部計畫的30公尺高度限制線,因此放寬至住三也僅是達到基本的合理範圍。
綜合上述意見,另補充圖說如附件,懇請委員們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設計合理性,讓取得不易的都市土地能規劃成較為妥適的設計風貌。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