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921-報告事項-案名:檢討本市劃定更新地區標準作業流程報告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會議紀錄id
TPEO6921
案件id
x71BH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
(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三、計畫緣起:
社子島位於基隆河、淡水河交會地區,延平北路七段、八段、九段一帶,該地區於民國59年主要計畫內劃設為限制發展區,並規範須配合防洪建設始得建築。市府陸續配合防洪規劃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及擬定作業,並於100年6月8日在符合行政院核定之「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下,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該案103年3月28日提送北市環評委員會審議,因填土多、時程長且環評審議爭議多,致使計畫難以繼續執行。
市府爰於104年6月27日舉辦「社子島戶外開講」聽取民眾意見,更分別設置在地工作站及專案辦公室,用以蒐取民意跟統籌計畫案進程,期間已召開16場地區說明會及3次都市計畫座談會,進行地區民眾及專家學者之溝通,並以五項基準一致(包含區段徵收原地主負擔比率一致、原地改建地主應負擔回饋原則一致、200年防洪標準一致、分期分區開發一致及特別安置計畫一致)提出「運河社子島」、「生態社子島」、「咱ㄟ社子島」三個社子島開發方向,並於105年2月27、28日進行i-Voting作業,市府爰以投票選出的「生態社子島」作為開發方向基礎,據以修訂完成都市計畫,依程序提請本會審議。
- 四、計畫內容:詳公展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本案市府自105年6月18日起至105年7月17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5年6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534659303號函送到會。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23件。
委員發言
- 民意代表及委員發言摘要陳前議員碧峰1.請市府重視社子島計畫一門牌多戶的安置問題,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可配得專案住宅的戶數上限仍為兩戶,請市府要說明確。
2.市府說明77年8月1日之前的建物有資格配得專案住宅,但77年8月1日之後的建物,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住戶該如何處理?社子島80%居民都是長居於此的原住戶,無法獲得安置,住戶當然會反對。
3.社子島早年並沒有被規劃為滯洪區,而是因為當時是農業區,且居住人口少,基於經濟效益考量,因此沒有築堤,因此當時建議緩築堤防。依近年颱風洪水紀錄,社子島對於防洪並無影響,白白浪費46年可以開發的機會,因此,對於社子島的原住戶拆遷安置,應專案處理。據了解,高雄市政府對於紅毛港拆遷安置,對有居住事實的原住居民是以專案處理,建議市府對於社子島原住戶的拆遷安置,能參考高雄市做法。
4.社子島是新開發區,希望市府多考量綠能,且社子島民俗文化保存得相當完整,市府也應該要將這些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下來。
5.市府規劃於社子島中央開闢運河,除了滯洪也將有遊艇進出,但河口太窄則遊艇進出不便,太寬又影響防洪牆安全性,建議市府規劃時要審慎,且應該要併同考量河道淤積問題,淡水河過去河道深度有16公尺,近年只剩下4公尺,市府應予疏濬,淤土處理可回填他地,像關渡平原地勢較低,也可作為回填基地。
6.請市府考量於社子島設置完全中學,另外有關老人婦幼的照顧中心也應該一併規劃。
王議員威中1.社子島過去作為大台北地區滯洪區,維繫大台北地區防洪安全,成就了高房地價的發展,而社子島卻也因此禁建了46年。基於這樣特殊的歷史發展背景,建議市府應該專案處理拆遷安置,對原住戶有更多的照顧。
2.雖然各局處很用心在回應居民的意見,感覺卻又有點像大雜燴,舉例來說,交通規劃上提到要共享車輛、要作電動車、綠色運輸等等,只是社子島未來整個規劃型態以及在台北市的地理位置,是必須極度仰賴聯外通勤的交通,如何可以支撐起所謂的共享車輛理念?又以社子島全部2到3萬人口數又何須有電動車的設置需求?整件事情以小觀大,很多細節是否已想清楚,是個人比較擔憂的。
汪議員志冰雖然市府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也經過多次溝通,但希望在可容許的原則之下,在居民最關心的安置問題以及個人權益的部分,能夠有彈性的調整。
何議員志偉(楊順宇代)1.希望委員在審查社子島開發案時能夠認知到,社子島開發案並非以傳統建商為主導的開發,而是政府為主導的開發,是政府長期禁建及防洪的措施下的開發案。
2.希望委員能優先考量居民安置的權益及拆遷補償的權益,以降低未來開發的阻力,讓開發案能順利進行。
陳議員慈慧(謝梅華代)1.合法跟合宜是兩回事,面對社子島的開發,中繼住宅、工作跟孩子的就學學區等,都是問題,開發案對市府來說是依法行政,但對社子島居民卻是一輩子的問題,社子島開發案應該以社子島人為主題。可是從剛剛的開發說明來看,市民住宅一共有4500戶,我們現在的實際戶數有4090戶,但是就我們跟市政府建管處調出來的,原本是77年的房子但是被修建之後,卻沒辦法取得安置住宅資格的狀況一共有3006戶,也就是有三分之一的居民在未來的開發的時候,他只能領39萬走人,那我們的開發就是要讓更多的社子島居民成為遊民嗎?可是在這4500戶裡面,我們實際的戶數就只有4090戶,明明安置戶數是夠的。北科的案子裡,有幾乎三分之二的人被迫跟家裡的人分開居住,這樣的結果也會令我們害怕。
2.另外,到底是居住的事實重要,還是分開設籍重要。我們因為阿公在,我們廚房不能分開,是輪流煮飯的,可是市府在規劃安置住宅資格時,用進步的模式想像一個家庭應該是要有獨立的廚房、衛浴實在不合理。所以這種實際的問題,到底是居住的事實重要,還是說像投資客去買房子有設籍重要?社子島的開發,我們有更多人又要流浪。
3.另外專案住宅的區位,被放在基隆河的這一端,規劃4200戶,一戶4人的話就有20000人,那20000戶我們是預估30000人,所以有20000戶是擠在這個地方,然後10000戶是住在淡水河這一側,那感覺好像我們社子島人跟台北市的未來進駐新生人分成兩個地方,然後國小規劃的區位也是離安置住宅那麼遠?卻離產業區這麼近?為什麼聚落必須要集中在一起?為什麼不能就原來的樣子?如果只是因為填土及工程施工方便,有差那一兩年嗎?4.另外關於中繼住宅,就我知道北科那裡也只有190戶,我們這裡有4090戶怎麼去抽籤呢?期待高舉居住正義的白色政府的柯市府能夠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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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審議的流程,將先就陳情意見詳細整理歸納,有些並非本委員會職權的部分,如涉及賠償、是否新訂自治條例等等,應予以分列出來,另外如環評的法制化也要予以整理說明。
2.民眾發言部分目前為止,正反意見都有,且過程尚稱平順,特別感謝本委員會先前就本案已經進行過三次都市計畫座談、兩次提大會研議進行檢視與溝通。接續請與會委員先表達簡要的看法和提醒後續要整理的資料,以便下次會議再詳細、逐項的討論,以利於意見的整合及法令的釐清。
3.有關居住權益上的保障,戶數的整理等,期勉市府團隊要詳細說明,如專案住宅戶數,以及目前有屋無地、無屋無地的戶數有多少?如何安置?可動用的社會福利措施等等均應清楚地陳述。甚且如民眾所陳浮覆地等問題,雖非本委員會權責,也請土地開發總隊能預為研擬、清楚的界定。
張委員勝雄1.許多大型公共建設都有當時發展的時空背景,捷運局之前在91年時提出社子島輕軌的規劃,應也是配合當時社子島的開發計畫,而現在的計畫與當時規劃應已不同,但當時配合的交通計畫卻仍一再被提起,故捷運局應再針對當時規劃輕軌的背景作說明。
2.本案初期已建設完成的公共運輸廊道,規劃作為公車專用道的使用,已可符合目前全區交通運輸主幹線的需要。至於「捷運或輕軌等將視未來運量需求調整使用方案」此類專業文字建議刪除,避免誤導民眾。
3.本案已規劃許多內部優質的步道系統,南北向的空橋系統連結的必要性也應提出適當說明。
4.國中與國小的區位,應可做適當的對調,雖短期為配合福安國中的改建,故將該處規劃為國中用地,但國小用地的區位應規劃於住宅區中心處,國中用地可相對稍遠,故長期規劃建議將此兩學校用地對調。
林委員盛豐1.陳情民眾所述意見有許多類似之處,如其被禁建多年,故希望市府立特別法多給予照顧,另陳情內容亦包括一些戶口、廁所、廚房等計算問題。市府是否有可能釐清真正的既有住戶、或是單戶、多戶等情形,抑或市府已有相當的掌握?雖此應該非屬都委會權責,但是否可不僅限於幾項簡單的規定,而是真正去了解實情。
2.另陳情人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康旻杰先生提到一個重要的議題,即本案幾乎等同於小規模的新市鎮開發,而其所提到的淡海新市鎮案例確實值得我們參考,亦即整個基礎設施的投資及回收情況應有更細緻的預估,以過去的數據經驗作為借鏡,較不至於過度投資導致自償性不足之財務問題。
彭委員建文1.剛才陳情發言的民眾提到社子島被禁建了46年,有一個問題要釐清的是,被禁建的原因為何?是社子島本身土地容易受到洪水災害,基於安全理由被禁建?還是本身土地條件可以開發,但因扮演幫整個台北市防洪的角色而犧牲開發權益?此課題必須要做完整客觀的釐清,補償的部分才能客觀釐清。
2.我認為市府團隊在這段時間非常努力,而且有進步,前幾次討論的重點是開發強度的問題,訴求較高強度的開發,但現在已有些共識,雖然朝向生態社子島規劃未得到全體居民的認同,但算是較合適的開發方向。雖然在細部規劃上還有調整的空間,但大的架構是有共識的。建議在民眾所訴求的細節上,仔細檢視是否還有調整的空間,否則應給予合理的說明,清楚告訴他們政府方案的考量因素與抉擇。
3.本案民眾陳情最主要的問題在於拆遷補償的部分,尤其是在發還抵價地比例有沒有可能再更高?這需要更精細的財務試算,目前的試算應該是收支平衡,支出799億,收入約800億,所以抵價地40%剛好是收支平衡的點。不過,目前看到的財務試算是比較粗略的,因此希望未來財務試算上能有更充足說明,讓民眾覺得政府並不是從抵價地中獲利,政府的重點是在安置與改善整體環境,不是以賺錢開發獲利的角度來處理抵價地的問題。
4.陳情編號第五號李先生所提到,他有空地但守法未建築,造成現況為有地無屋的現象,不在規範「現住戶」的定義中,因此在補償方案中無法選擇被安置。這個部份本人之前就有提過是否能放寬其規定,例如持有建地且77年8月1號後沒有買賣交易移轉行為上可與投資客明顯區別,只因遵守政府限建規定而未建築,希望能保障其合法權益,否則其權益可能連77年8月1號所規定的「不合法但屬於列管違建的部分」都不如,這個部份希望能有合理的調整空間。
5.有關安置住宅的部分,在房型的規劃上是否能更有彈性一點,因為民眾反映有親友共住的需求,如果房型太過制式化的話,可能對於聚落文化與家庭共居會有影響,這個部份希望能夠多加考量,在一定的比例上能夠選擇和調整。
6.剛才有位民眾提到希望能有小型鄰里公園的設置,讓居住環境不只有大型的中央公園,也有小型的鄰里公園,希望市府也能予以考量。
陳委員亮全1.肯定市府團隊的努力,現在很多是談一致性的原則,但跟居民想知道的個案性、細緻性的訊息,以及與居民的想像有一定程度上的落差,希望說明上能再加以補充,把多元意見進行整合歸類。都市計畫雖不必要規範太細,但居民仍然很擔心自身的問題,這時該如何去回應,市府團隊需要再思考。例如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但是否有考量到原來社區內部的脈絡與歷史等等,當然這非常困難,如何去回應是未來應該思考的方向。
2.有關安置問題,雖然目前已有所謂多樣性,但多樣性對居民來說並沒有感受到,因此希望有更具體的說明方式,讓民眾能感覺到彈性配置及設計,而不是那麼死的東西,這樣就能解決一些民眾的問題。當然這並不屬於都市計畫的範圍,但細緻的說明仍應該要有,因為有很多民眾是聽不懂這些原則。
3.本會審議本案並不是要市府全盤接受居民的意見,但要完整、容易了解地回應居民的問題,否則開發案的想法會誤導民眾。例如中間那個運河,民眾的說法變成遊艇碼頭,這並不是其設計原意,但造成了居民的誤解,因此論述及說明需要再細緻化,要不然居民會認為這邊變成遊艇碼頭,我們當然能夠想像居民的想法,但細緻的回應很重要。
4.本案是否能有專案小組的討論,如此流程能夠更加細緻,雖然本案已經比以前進步,但仍然有改進的空間。
陳委員良治居民提出很多拆遷補償的問題,但非都市計畫可處理,而從都市計畫的角度來看,此規劃有很多問題需要被釐清:
1.從事這麼大規模的開發、引進這麼多的人口,那麼,人口從哪來?且此地增加人口的具體條件是什麼?2.市府很努力地去回應,但是不具有說服力,舉個例子:這邊將會增加兩萬多人,結果回應方式是說如此一來可以增提高居住生活品質。假如照此說法,全台灣都市計畫的標準都可以放寬,所以,不該給予如此回應。
3.針對生態條件、環境條件以及防災的部分要認真回應,畢竟這是處在一個生態的敏感地,在進行這麼大規模的開發同時,需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本次市府給予的回應還不具有說服力。
4.此地將來會發展成產業以及科技園區,但是台北的科技園區那麼多,包括提到的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目前廠商的進駐情況如何?以及現在有很多的產業用地釋出,到時會有哪些廠商進駐投資?因為不可能土地先行開發好,再待廠商進行投資。
5.區段徵收財務是如何估算出來的?開發完後是否會成為市政府的財務負擔讓人堪慮,儘管台北市相對有比較好的條件,但是台灣仍有太多區段徵收不是那麼成功的例子,所以是否提供財務估算方式。
6.有關弱勢居民的生計問題?居民多半是從事一、二級產業,除了將居民妥善安置外,還要考慮弱勢居民未來的生計問題。
7.會議是否能採用專案小組的形式召開?此專案有太多細節待討論,不適合以大會的模式進行溝通,專案小組較能多次開會、密集溝通、交流以及討論。
郭委員城孟1.在地居民提出的問題都是有關分配以及補償方面,但是市府所提出的補償和在地居民所想像的好像是沒有關係的,因此溝通方面有待加強。
2.有關社子島的在地人文,特別是土地公文化的部分,在這樣的規劃下,未來是否能予保留?建議能否邀請ours加入此案,如此便能有一個團體協助進行溝通,城鄉所也應該較理解,因為Ours這些組織本就是在社區經營方面力道非常強的團體。
3.台北市是盆地且緯度較低,照理來說台北應該會出現40度的高溫,但是卻只有38度的原因是,台北的北、東、南側皆有森林,加上淡水河、基隆河進行調節,因此從宏觀角度來看,綠跟水都很重要,不僅是景觀,而已是維生系統的一環。但是目前規劃都是住宅區,只有中央有綠地,沒有鄰里公園,所以水跟綠要如何配置希望市府要納入考量。
審議事項二
決議
- 決議:本案請依以下幾項議題及委員發言意見、民意代表與民眾陳情訴求重點重新整理後予以具體回應,再提會審議。
- 一、本案涉及法律的議題,請市府發展局主動洽環保局、法務局提供有關本案在法理方面的意見,如社子島地區多年來的禁建是否因此形成賠償的要件?
- 二、市府都市發展局針對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所提意見,有關台北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人口議題以及更細膩的鄰里文化、鄰里公園的調整等,均應詳細研析後具體回應。
- 三、都市發展局在後續亦應明確表明本案主要計畫前業已通過在案,因係環境影響評估在103年送環保局審查無法獲致核准,故由市府重擬細部計畫併同變更主要計畫之緣由,並同步申明調整後之方案相較於91年所規劃的總樓地板面積是調降的。
- 四、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法規,雖非都委會職權,但仍應更具體的說明清楚,例如房型可否有彈性、特殊案例在行政裁量權下得否提高補償等,請再予以研擬其可行性。
- 五、本案長年所作生態調查計畫應再予以補強展現,讓與會委員更清楚了解。另計畫中所規劃留設中央生態公園主要係作調洪功能,非為觀光遊憩之遊艇所佈設,此項亦應明確表達與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