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93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會議紀錄id
TPEO6931
案件id
0eqfZ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計畫緣起:
「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為原「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係市府為加強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基地整體開發而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公告修訂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案」(以下簡稱「山開規定」)。
市府考量原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及老舊建築物使用安全等因素,經檢討後擬針對該管制規定第一點之開發面積規定,配合現況面臨課題予以放寬,針對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重建者,得不適用該規定之開發規模限制,爰提出管制規定第一點的修訂案,自102年7月12日起至102年8月10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2年7月11日府都築字第10233978803號函送到會,經組成專案小組討論後提本會104年12月10日第679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修正通過,惟因審議過程中,市府新增列管制規定第二、三、八點之修訂,與原公展內容差異極大且涉及民眾權益,故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內容仍應再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期間若未接獲異議或陳情意見則得逕予簽核後公告,否則仍應依程序再提委員會審議。
市府爰就第67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修正計畫案內容,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因公展期間仍有陳情意見,爰再提105年4月14日第685次委員會議審議獲決議略以:本案修訂內容第1點、第8點再作檢討修正後,再提本會審議。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四、公展計畫範圍及內容:詳公展計畫書圖。
- 五、公展期間:本案市府自105年3月5日起至105年4月3日止公開展覽30天,並以105年3月2日府授都築字第10530954403號函送到會。
- 六、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14件。
- 七、105年4月14日第685次委員會議決議:
(一)本案於政策上的前提是,敏感的山限區透過都市計畫程序加以管理,山坡地並不是用來供應台北市未來發展住宅之需求,而是作為安身立命、國土保安及尊重原有居住權之場域,且此場域之維持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體市民之職責。安全與產權應要平衡,但是保障原有的居住權而非鼓勵未來大規模之開發。故本案之修訂實非趨嚴,而是為有效管理及顧全在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地震頻繁之際,臺北市政府所展示之積極作為和聲明。
(二)本案修訂內容第2點、第3點幾經討論已達成共識,同意依公展計畫書條文通過。
(三)本案修訂內容第1點,再作以下2點檢討:(一)對於陳情人所提「原有合法建物得不適用開發規模之限制」一節,市府針對此類合法房屋,應保障既有之居住權,但不可藉以擴大開發,請市府進行相關類型、案例之清查並訂定相關法規。(二)陳情中所提及「經畸零地調處准予單獨建築者得不適用開發規模之限制」一節,因該類經畸零地調處者亦有基本的土地使用權,應納入考量,並蒐集相關案例,能於本案規範者則納入修訂,不宜則授權市府另循行政程序處理。
(四)本案修訂內容第8點,有關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計算所採用坵塊邊長部分,原則朝向以第67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10公尺乘10公尺為基準,惟如何規範方符合安全基準,請市府都市發展局邀集大地工程處與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等單位能進行更深入的專業討論,以尋求出一更明確的評估基準,再提本會審議。
- 八、市府都市發展局以105年8月3日北市都築字第10535870410號函送第685次委員會議決議回應說明資料及修正後計畫書到會,提請委員會續審。
決議
- 決議:本案基於山坡地安全及保育,且因台北盆地周邊的山坡地多為丘陵形態,是具有氣候變遷下的降溫以及生態功能,具環境敏感性,應採較嚴格之規範,惟為同時兼顧原地主權益之保障,並配合當下山坡地工程技術的日益精進,全案歷經三年多的討論後,請市府依循以下幾點決議進行文字修正,併本次提送補充會議資料及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一、有關原有合法房屋是否納入條文第一點不受開發規模限制部分,基於保護原地主之權益,委員會同意本案原有合法建物在從其既有之使用,於原面積、原高度下,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進行修建或新建,相關文字請市府審酌後納入計畫書。
- 二、有關條文第一點是否增訂畸零地調處機制,為避免失去山限區整體開發管制目的,原則上仍請市府朝行政程序處理,現階段不宜予以納入。
- 三、有關條文第二點中增列平均坡度大於30%部分得予設置擋土設施一節,既經市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及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等單位獲致共識,委員會同意予以納入。
- 四、條文第八點所涉坵塊邊長部分,委員會同意以坵塊邊長10m×10m採計其開發總量,至於在建築配置時則允許以地形圖坵塊邊長5~10公尺進行規劃。
- 五、本案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上幾點決議。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陳曼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基於山坡地安全及保育,且因台北盆地周邊的山坡地多為丘陵形態,是具有氣候變遷下的降溫以及生態功能,具環境敏感性,應採較嚴格之規範,惟為同時兼顧原地主權益之保障,並配合當下山坡地工程技術的日益精進,全案歷經三年多的討論後,請市府依循以下幾點決議進行文字修正,併本次提送補充會議資料及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
- 一、有關原有合法房屋是否納入條文第一點不受開發規模限制部分,基於保護原地主之權益,委員會同意本案原有合法建物在從其既有之使用,於原面積、原高度下,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進行修建或新建,相關文字請市府審酌後納入計畫書。
- 二、有關條文第一點是否增訂畸零地調處機制,為避免失去山限區整體開發管制目的,原則上仍請市府朝行政程序處理,現階段不宜予以納入。
- 三、有關條文第二點中增列平均坡度大於30%部分得予設置擋土設施一節,既經市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及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等單位獲致共識,委員會同意予以納入。
- 四、條文第八點所涉坵塊邊長部分,委員會同意以坵塊邊長10m×10m採計其開發總量,至於在建築配置時則允許以地形圖坵塊邊長5~10公尺進行規劃。
- 五、本案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同上幾點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1
陳情人:
陳曼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陳情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公開展覽增訂條文適用對象,老舊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亦迫切需要改建,應明確規範其認定標準,得一併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規定之限制,以保障既有之居住權及建築物使用安全,並能防止藉以擴大開發。
說明:壹、有關貴府於105年3月2日府都築字第10530954400號公告公開展覽,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詳附件一),其中增訂條文第一條第六項『…(六)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得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規定之限制。
惟若單以60年12月22日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做為分界,對於貴府原立意保障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權益、建築物使用安全之考量則有背離,老舊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亦迫切需要改建、重建,其屋齡已超過使用年限結構易遭損壞,山坡地建築面臨颱風豪雨時更恐危及公共安全。
貳、經查貴府考量後續避免藉由改建原合法房屋之名,行山坡地大規模開發之實,故明定適用對象(可確認建物面積者)為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但安全與人權應要平衡,防止藉以山坡地大規模開發的同時兼具保障既有的居住權方為良策,其原有合法建築物應明確規範其認定標準,得一體適用避免辜負原修訂之立意。
參、立書人特此陳情,基於居住權及人身安全考量,老舊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實有迫切改建之需求,若採用目前公展條文規範之適用對象,對於現實情況未詳實考慮、實有欠周延,原有合法建築物應明確規範其認定標準,得一併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規定之限制。參酌山坡地基地開發須留設之災害緩衝空間、前後院深度、人行步道及建築物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建蔽率等法規限制,建議採合法建築物產權登記面積之五倍計算基地面積為上限(詳附件二、住二山限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建示意圖),除能防止藉以擴大規模開發,亦達到居住權之伸張。懇請納入本陳情意見,惠賜之處至為銘感。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社團法人臺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社團法人臺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意見有關本案擬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依其目的係為維護本市山坡地自然環境及「保育為主、開發為輔」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本都市計畫修訂,但其修正條文內容卻明顯排除及限縮「水土保持法」中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等之部分水土保持設施,疑有違反或牴觸水土保持相關法令之嫌,並有誤用坵塊法做為開發限制之依據,建請臺北市政府召開公聽會,傾聽專業的意見及人民的心聲,以免造成山坡地的災害發生,詳細說明如下所述。
- 一、抵觸水土保持相關法令山坡地開發以安全為首要原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法令規範皆為確保山坡地開發安全之重要方法,山坡地開發無論建築、道路興闢或農業整地行為等皆須考慮山坡地整體之安全性,因此「水土保持法」第三條中明訂”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水土保持法」第八條中亦明訂”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八條所述”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建築用地,應避免大規模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減少對水文、環境之不利影響為原則。為防止開挖整地引發洪水與土砂災害,對計畫地區之地表、地下排水系統、開挖整地、防砂、沉砂、滯洪、邊坡穩定及植生綠化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及臨時防災措施,應作系統規劃、配置,並依施工順序妥予處理”,故修訂相關法令不應牴觸「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
山坡地建築開發應考量基地安全,乃至於整體山坡地及集水區安全,綜合考量開發期間或開發後之整治或保育水土保持措施應有其必要性,如偏廢單一或少數工法對於開發的安全性不但無正面好處,還可能造成不可挽救的後果,倘若更進一步限制水土保持措施或工法之使用位置,更可能無法達到保育台北市山坡地的良善美意。
舉例來說,如有一基地,下方為平坦的建築用地,上邊坡為陡峭的邊坡,為保護下方建築安全,一般會考量設置擋土牆、護坡工程、植生工法或修坡整地等水土保持處理,如修訂條文通過後,基地上邊坡依法不能設置擋土牆、護坡工程、植生工法或修坡整地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試問,要以何種方式保護邊坡?或放任不予處理?或等發生災害後再懲處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或有主管機關修法不夠周延之責?依相關法令及實務工程經驗,限制開發不一定能有效保育山坡地水土資源,但是自我限縮工程使用方法又要能達到保育目的,實在是緣木求魚、自相矛盾,惠請主管機關三思而行。
- 二、誤用坵塊法建築技術規則以坵塊法計算坡度做為是否得以開發之依據,係為開發總量管制之概念,若在本市都市計畫中擬再做限制,應直接由都發局全面分析檢討後經都市計畫程序公告劃設禁止開發或變更為保護區較符實際,而不是以目前坡度分析計算方式做為限制。
經坵塊法計算之平均坡度結果與影響邊坡穩定的邊坡坡度有明顯之落差。坵塊法原設計者(Horton,1932)用於迅速取得集水區之坡度因子,就大面積土地開發而言,可迅速顯示各區域的坡度等級,但不適用於小面積建築基地開發,尤其是已有建築物之基地,受基地地界範圍不方正、路側彎曲或擋土牆等,皆會造成不當的土地開發限制,尤其以本市以小基地開發為主之建築案影響更為顯著。
設計是決定山坡地開發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對於不可見的地質敏感因子如斷層、順向坡、土壤液化潛勢等,可透過鑽探調查分析後,採設計之手法避免風險。相同概念下,對於地形坡度外顯之敏感因子,已是肉眼可見,更可透過強化設計以獲取開發安全。(這不是說不用管坡度,而是建築技術規則已有限制下,多做坵塊大小、方向及套疊的管制,應無實益)。
未來房屋逐漸老舊,即便已具有合法使用執照,但可能依據坡度分析結果拆除後無法再申請執照,只能不斷的修補,原本用來強化安全的限制條件,未來卻可能因無法改建反成安全的隱患,目前本市已有非常多案例尚無法解決,更遑論未來防災型都更之推動,更將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建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一)基地坡度乙節,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第261~262條之規定。
-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民國88年6月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及沉砂設施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民國88年6月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不在此限。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召開公聽會。
有關基地開發整體安全問題應保留提供專業技師分析設計之彈性,避免非專業之見解框限應有之工法選擇及整體安全設計。
- 八、山坡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原條文照列。
(一)基地坡度:
計算平均坡度使用之基本圖須依臺北市政府實(一)基地坡度:
計算平均坡度使用之基本圖須依臺北市政府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召開公聽會或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一)基地坡度際測量時間為民國80年至84年航空攝影測量方式測繪之數值地形圖,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計算平均坡度時,坵塊邊長應以不大於十公尺且不小於五公尺(以整數計)為單位之方式計算。
依前項地形圖計算平均坡度時,等高線得以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平均坡度。申請書應檢附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審查書件不得縮小放大比例),輔助之等高線與地形圖等高線應予區分。
際測量時間為應以民國80年至84年本府航空攝影測量方式測繪之數值地形圖及邊長十公尺之坵塊計算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但屬本規定第一點第六款之坵塊邊長得以整數之五公尺至十公尺計算,其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計算平均坡度時,坵塊邊長應以不大於十公尺且不小於五公尺(以整數計)為單位之方式計算。
依前項地形圖計算平均坡度時,之等高線得以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申請書應檢附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審查書件不得縮小放大比例),輔助之等高線與地形圖等高線應予區分。
乙節,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第261~262條之規定。
有關坡度分析之限制應保留彈性,以坡度分析的方法限縮開發的方式並不恰當,不但影響建築完整及整體之設計與分析,並造成零碎之方格影響建築開發之安全。
(二)建物配置分析:申請者應檢附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並使用與前款計算平均坡度相同之坵塊圖及以相同位置、方向套繪計算現況坡度,其現況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及沉砂設施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召開公聽會或刪除修正條文第八條(二)建物配置分析乙節,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第261~262條之規定。
有關坡度分析之限制應保留彈性,以坡度分析的方法限縮開發的方式並不恰當,不但影響建築完整及整體之設計與分析,並造成零碎之方格影響建築開發之安全。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李韋進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修正條文中第一點之第(六)款“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建議保障已領有合法建築物證明之現存建築物者之權益,重新申請建造時得不受本規定開發規模之限制。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吳東辰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主旨:請重新考慮市定建築法規,以促進本市都市之發展。
說明:
1、在馬英九當台北市長時,因東興大樓地震而倒塌,就立即認為完全是坡度所造成的,完全無視於專家的意見,擅自發佈坡度之限制,由原來40度降為30度,這正印證了外行人做內行事之具體證明。西諺有云(alittleknowledgeisadangerousthing)正此之謂也。
2、其時,眾所周知,房屋因地震而倒塌,雖有其他原因,但最主要原因則有二:A.土壤液化B.順向坡。與坡度之高低較小關係。
3、因此,我們虔誠地希望,柯市長能體恤民情,以及專家的意見,重新考慮市定建築法規將坡度由30度恢復到原來的40度,以利都市建設之發展。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6
陳情人:
駱卓言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建議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二小段433地號(北投區奇岩路259巷7之1號)2、合法房屋應包含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之合法建物,並明訂於原基地申請新(增、改、修)建者限定開發範圍,避免行山坡地大規模開發之行為。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之合法建物不僅有水電證明,並須有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課稅證明、基地面積及建物形式者,應准予適用新法規之相關新(增、改、修)之申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7
陳情人:
陳莉莉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建議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二小段447地號(北投區奇岩路259巷7號)2、此戶合法房屋已近70年,如在不影響山坡地安全及避免大規模開發之事證下,應准其開發建築。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合法房屋條件中,如具有「原基地面積及建物面積」文件者,應適用新法規相關新、增、改、修之申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8
陳情人:
趙堯文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建議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二小段447地號(北投區奇岩路259巷7號)2、民國30多年之前完成建築之老舊合法房屋,為人身安全及兼具公平性考量,應准其重建。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具備「原基地面積、建屋面積」文件者,應適用新修訂法規不受原開發規模限制,自應限定其於原基地範圍內開發建築,以防止大規模開發行為。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9
陳情人:
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9-1
陳情人:
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0
陳情人:
謝豊子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建議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二小段447地號(北投區奇岩路259巷7號)2、本棟合法老舊建物,近逾70載,為保障原合法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考量法令執行之公平性,應准其重建新建。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依據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記錄:「二、本次修法考量…之現存建築物」。查本戶建物是可確認基地及建物面積者,無大肆開發之虞,限定應於原建築基地內開發,則可適用新修法規之相關規定,不受2萬或2千平方米規模才准予開發之限制。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1
陳情人:
張昆明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建議位置:北投區崇仰段二小段447地號(北投區奇岩路259巷7號)2、應符合世界環境保護觀念,山坡地開發宜小不宜大。此戶房屋已近70年,在顧及生命財產安危及保護原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基礎下,在原有建築基地範圍內應准其與現正公展之法規修正條文一致,即適用新修正之法規,得不受原規定開發規模之限制。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山限區中具有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資料,其基地面積、建物形式,可以確定之老舊合法建物者,准予適用新修正法規;得不受整體開發規定之面積規模限制,准予新建。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2
陳情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2-1
陳情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05年7月14日意見有關都市發展局105.05.27.日研商會議未對各單位發言記錄,整理本會出席代表建議如下,併陳參考。
(一)山開範圍內合法房屋所有權人不一定知道公展內容及權益影響,宜考量比照北投親水公園細部計畫的規定不受限開發規模,以維護原有居住權利。
(二)新修法第二點規定未來執行爭議及相關法規競合問題未考量,宜彙整更多案例及土地分析,俾利後續執行。
(三)對於歷次會議決議或專業機構陳情意見多未見對應解決方案及說明,宜補充資料以避免爭議。
(四)考量法令的執行彈性,建議保留邊長5至10公尺之檢討、增列30~55%可設置擋土護坡等水保設施及基地內通路、聯外道路等,期能整體規劃,提升坡地安全。
(五)修法後相關法令競合爭議之處理機制及流程,可參考基隆市執行坡地建築管理之經驗。
(六)除可開發面積檢討外,建議採現況實測地形圖或最新公家版本地形圖為據,確依現況基地條件解決技術問題才能落實,以維護居住環境安全。
105年7月28日意見依都市發展局105年7月7日研商會議,研提本會建議說明如下,併陳建議修正條文(如附件二)。
(一)第一點規定免適用開發規模者,建議第五款增訂「不影響其他鄰地整體開發或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准予單獨建築者」,係因整體開發限定一定規模以上面積始得辦理,往往遇到公私有土地整併涉權益問題,或造成土地糾紛,亟需主管機關建立調解機制俾供依循。
(二)第二點規定基地開發強度,建議依公部門版本最新實測圖為據,採單一坵塊邊長檢討,確定可建築面積以為管理,可避免爭議。
(三)第八點規定設計原則,除可開發面積檢討外,建議採現況實測地形圖為據,確依現況基地條件解決技術問題才能落實,以維護居住環境安全。並考量法令的執行彈性,建議保留邊長5至10公尺之檢討、增列30%~55%可設置擋土護坡等水保設施及基地內通路、聯外道路等,期能整體規劃,提升坡地安全。
建議辦法: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3
陳情人:
張永成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1.貴局於102年9月26日(第649次委員會議紀錄),針對『台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修正第一點』案,有利於申請改建案有所遵循修訂法源,並於102年7月12日公告一個月。
2.103年9月30日第二次專案審查意見增訂增加規定第二、三點、八點,採取較嚴苛之標準,已邊長10*10公尺坵塊計算,才涉及民眾權益,另會議紀錄中有提議管制規定第八點修正內容暫予保留。
3.102年9月26日第649次審議中提出基於山坡地建築公共安全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依據103年9月30日第二次專案會議意見暫予保留管制規定第八點修正內容。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案
陳情編號:
編號14
陳情人:
黃家全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各位委員好:l.個人是住2的地主,當我的建築師朋友告訴我說市政府將對住2平均坡度超過30度者不得開挖整地及做為建築使用,更甚而將計算平均坡度之垃塊邊長由5-10公尺修改為單一尺度10公尺,市政府的好意是基於山坡地的安全,但我要表達的是30年代大樓蓋20層現在建築施工法的進步一百層的安全都不是問題,希望不要造成苛政猛於虎。坡度30度三條等高線在8X8剛好在坡度30度以下,如嚴格實施lOXlO坡度那很多面積將造成不能使用,那誰賠給我?2.政府不能老是欺騙我,我從出生就住在這山坡地邊,土地468地號我曾向稅捐處反應扣稅,稅捐處告訴我說市政府說是公共設施已完成,所以住2建地可以扣稅,雖然有會勘,但仍是堅持扣稅。我現在住的房子坐落在463地號,是從日據時就蓋的,有地上權,困地主從日據就失蹤,由國產局接管,長輩及我代繳稅,從光復以來長達60年,國產局無法償還稅款僅承認法定15年稅可以扣抵,要我用地上權買回土地,我去借錢三千多萬來買,你現在市政府說要修法,那我這兩塊地如以lOXlO建築面積不但縮小,也不能蓋新房屋,那請問誰來賠給我?希望lOX10不可以貿然實施,損及老百姓的財產及權益,只能提升建築工法去做要求才對,懇請委員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發揮同理心,維持原法或三條線8X8可以使用,不要違法另立新法,造成民怨、造成社會事件,才來補救。我已因這次的委員公聽會一星期睡不著要吃藥了。
建議辦法:
決議: